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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遊合同
合同編號:
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出境旅遊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遊,代辦旅遊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出境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
(8)邊境旅遊中辦理旅遊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 、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准);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准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准用語中不應當出現「准×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准」、「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出境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
2、旅遊合同,行程,保險單除了電子版的,有紙質的嗎
如果需要的話,旅遊合同、行程單、保險單你都可以自行下載電子合同並列印成紙質版呢。
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只要合同簽署各方都經過實名認證,且是根據《電子簽名法》認可的可靠電子簽名,這份電子合同則具備和紙質合同手寫簽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比紙質合同,電子合同有著更多的優勢,可隨時隨地簽約、查閱、下載,而且電子合同有著不可篡改、可溯源的特性,能夠有效的保證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可作為有效的證據而被法官採信。
3、旅遊電子合同怎麼簽
合同線上簽:旅行社在我平台上傳模版,1分鍾快速生成有效電子合同,極大減少簽約工作量;
異地簽署更方便:渠道與分支機構簽署協議完全取代紙質合同,只需一台終端便可異地簽約;
協議增補操作更便捷:可以與旅行團個體簽約項目履行協議,支持合同銷毀和增補;
大幅減少合同使用成本:電子合同管理縮減人工成本和郵寄成本,同時具備合同內容數據分析功能。
4、旅遊合同 給我出具了電子版的 有公章也不需要我簽字 還有法律效益嗎
但問題是不需要你簽字這個靠譜嗎?而且誰說電子版的不能簽字了 真要出問題了 人家能拿沒有簽字來當不是你合同你信不信
5、跪求酒店與旅行社簽訂的一日游合同文本
為保證合同文本的公正、公平和實用,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旅遊局將從2007年4月13日至4月15日在「首都之窗網」(http://www.beijing.gov.cn/)、「北京工商網」(http://www.c.gov.cn/)、「北京旅遊信息網」(http://www.bjta.gov.cn/)和「千龍網」(http://www.qianlong.com/)網站,向社會徵集意見。您可以通過網站留言板或者發送郵件到[email protected]的方式,留下您的寶貴意見。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旅遊局將根據您的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完善,定於「五一」前正式發布推行。
6、旅遊電子合同怎麼簽?
旅遊電子合同簽署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選擇旅遊線上平台的遊客:平台接收到訂單後可在線發送旅遊電子合同給遊客,遊客通過手機簡訊鏈接即可簽署完成。
這種方式是通過旅遊平台與電子合同平台集成後實現的;
2、遊客到旅行社線下門店選擇旅遊路線的情況,
(1)旅行社登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如契約鎖)注冊並認證後發起旅遊合同標准示範合同,通過手機號發送給簽署人簽署;
(2)旅行社內部合同管理系統接入電子合同簽署功能,在系統中發起電子合同簽署流程後,由遊客在旅行社配置的移動設備上完成在線面簽。
7、如何簽訂旅遊電子合同
旅遊電子合同產生主要有兩種,一種是OTA平台(比如攜程。去哪兒),還有一種是線下的旅行社。
OTA在線旅遊平台:
平台集成電子簽約功能後,遊客通過注冊和認證即可在線選擇旅遊路線。當路線選定後,平台可自動生成旅遊服務協議供遊客確認,經確認無誤後遊客方與平台方即可通過調用契約鎖電子簽約相關介面在線簽字或蓋章。大致流程如下圖:
線下的旅行社門店:
可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完成旅遊合同的簽署與管理。
第一步,旅行社選定一個可靠的第三方平台,注冊並認證(證明網路環境下你就是你很重要)、製作旅行社的電子印章與電子簽名。
第二步:上傳需要簽署的文件,填寫客戶姓名與手機號並發送(雙方的簽署順序可以自定義)。
第三步:客戶在手機簡訊上接收包含簽署鏈接的簡訊,鏈接點開按照頁面提示認證、生成手寫電子簽名、簽字,完成!
旅遊電子合同需滿足「簽署各方經過實名認證」、「具有可靠的電子簽名」這兩個特點,才具有與紙質旅遊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所簽署的旅遊電子合同需要通過司法鑒定來確定是否能夠採納為電子證據。
所以在簽署旅遊電子合同時,需要運用電子簽名技術,而不是單純的「確認」或添加水印圖章,不僅容易被篡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有效電子合同的核心,也是現有旅遊電子合同繼續改善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障簽訂雙方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製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製作數據。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8、旅遊合同可以使用電子合同嗎?
旅遊合同可以使用電子合同,而且現在應用已經很廣泛了。
根據《電子簽名法》
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旅遊合同不在這些規定之內,因此可以使用電子合同,而且使用電子合同有著很多優勢,國家正在力推這一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