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
國家有關旅遊業部分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一覽表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二、與旅遊景區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2.《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3.《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4.《景區等級評定標准(評分細則)》 5.《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 6.《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管理暫行辦法》 7.《旅遊景區遊客中心設置與服務規范》 8.《生態旅遊區管理暫行辦法》
三、與旅遊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9.《旅遊規劃通則》實施細則 10.《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11.《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12.《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管理辦法》 13.《旅遊扶貧試點村規劃導則》
四、與旅遊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4.《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15.《旅遊資源保護暫行辦法》
五、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6.《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7.《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18.《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19.《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六、與旅遊基礎設施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0.《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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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2部分:旅遊設施與服務符號 )》 22.《旅遊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23.《旅遊購物場所服務質量要求》 24.《旅遊滑雪場質量等級劃分及其評定》 25.《旅遊景區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規范》 26.《綠道旅遊設施與服務規范》 27.《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28.《無障礙設計規范》
七、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29.《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31.《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八、其他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
37.《中國旅遊強縣標准(試_行)國家旅遊局》 38.《中國優秀旅遊城市檢查標准》
2、旅遊單行法規
一、填寫旅遊報名單,內容要真實、准確,旅遊票只限本人使用,
如轉讓他人,應在出發前辦妥變更手續。
二、旅遊者須帶本人有效身份證證件。夫婦旅遊須備結婚證書。
三、未成年及年老體弱者參加旅遊,必須由成年人陪伴。懷抱嬰
兒,恕不接待。攜帶1.2米以下兒童,付旅遊票的15%服務費,
所發生的交通費和食宿費自理。
四、旅遊交通途中的膳食自理。
五、凡遇不可抗拒因素,旅行社可視情況更改或取消遊程,超出
原定費用部分,由旅遊者承擔,縮減支出部分,退還旅遊者。
六、旅遊者因故申請退票,旅行社可按以下情況處理。 出發72
小時之前,收取原票款10%的退票費;72小時內48小時之前,
收取原票款20%的退票費;48小時內24小時之前,收取原票
款30%退票費;24小時內不予退票。旅遊者誤點未能成行。
旅遊票作廢,票款不退。
七、旅遊中,旅行社不得增加費用;有特殊要求者旅行社可視情
辦理,按實收費,出具發票。
八、旅行社因故取消旅遊班次,應在出發前48小時通知旅遊者;
48小時內24小時之前取消的,應按票款10%賠償旅遊者;24
小時內取消的,應按原票款的15%作賠償。
九、旅行社必須明碼標價,所有線路的游覽景點、交通工具、住
宿標准均以一線一單形式具體如實標明。團隊旅遊須簽訂委
托書或協議書。旅行社因故在旅遊中不能實行原定的項目,
應退還該項目所收費用。
十、提倡文明游覽,注意安全。旅行社必須為旅遊者投保旅遊平
安保險,旅遊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按保險條款處理。
十一、旅遊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旅行社對旅遊者隨身
攜帶財物的損壞或遺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本須知已報上海旅遊事業管理局核准,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
日起實行。
3、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3)旅遊景點法規擴展資料: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4、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4)旅遊景點法規擴展資料: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5、求旅遊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經2013年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旅遊法》分總則、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10章112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遊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就啟動的一個立法項目,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但由於當時我國旅遊業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請審議。
1982年國家旅遊局曾著手起草旅遊法。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旅遊法列入立法規劃,1991年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出旅遊法草案。
八屆全國人大以來,社會上要求制定旅遊法的呼聲進一步提高。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後,於2009年12月牽頭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旅遊局等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旅遊法起草組。
2012年年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旅遊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初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建議,進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場館開放、旅遊資源保護、遊客合法權益維護等方面的內容。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類旅遊景區景點達到兩萬多處,旅行社達到兩萬多個,星級飯店達到一萬多家,旅遊直接從業人員超過1300萬人,國內旅遊人數超過26億人次,接待入境旅遊超過1.35億人次,公民出境旅遊超過7000萬人次,國內旅遊市場規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遊人數和公民出境旅遊消費居全球第三位。
旅遊法明確規定了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旅遊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保證了旅遊業的正常有序的發展,維護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6、禁止各行政機關在旅遊景點召開會議的措施和方法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全文如下:
1998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以來,各級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尤其是到中央明令禁止的12個風景名勝區開會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違規到上述風景名勝區開會問題仍未完全杜絕,到其他熱點風景名勝區開會以及在風景名勝區外開會到區內旅遊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單位還巧立名目組織公款旅遊,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廣大幹部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堅決杜絕以會議名義到風景名勝區公款旅遊等違規行為,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雲山、桂林灕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禁止召開會議的區域范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地域范圍為准。
二、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因工作需要確需跨行政區域召開會議的,必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准。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與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區域高度重合的,當地黨政機關應當在機關內部會議場所或定點飯店召開會議。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到京外召開會議的,必須嚴格執行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
會議主辦單位要合理安排會議日程,嚴格遵守報到、離會時限,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為參會人員提供食宿,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三、黨政機關召開涉及旅遊、宗教、林業、地震、氣象、生態環保、國土資源以及景區規劃等工作的專業性會議,確需到禁止名單中的風景名勝區召開的,應當完善管理制度,從嚴控制、嚴格審批。垂直管理單位應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單位報同級黨委、政府批准。
四、嚴禁各級黨政機關以召開會議等名義組織公款旅遊。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遊景點門票費、導游費、景區內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嚴禁向下級單位以及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接待服務場所、旅遊中介公司等單位轉嫁上述費用。嚴禁違反規定要求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有關企業等單位免除上述費用。
五、財政部門要建立會議經費定期或不定期財政監督檢查制度,審計機關要建立會議費經常性審計監督制度,加大審計結果公開力度,必要時對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接待服務場所、會議培訓中介機構等單位開展延伸監督檢查和審計,防止轉嫁費用,並及時將違規違紀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六、本通知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7、旅遊法規有哪些?
請上國家旅遊局網站查詢,旅遊法規都有
8、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8)旅遊景點法規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