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護照辦理幾天時間
自申請受理後7到14個工作日。因地區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因審核的人的速度。特別提示:春回節臨近,答國家公假是會延長護照的領取時間的。
下面是辦理的一些步驟,您可以看一看:
1、攜帶身份證、戶口薄到戶口所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縣級及縣級以上公安局)領取「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
2、填寫申請審批表。
3、提交申請、特別提示:提交因私護照申請時,必須攜帶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和戶口薄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及身份證的復印件。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原件。
4、申請被受理後,當即拍攝護照專用照片,繳納護照工本費,並取得「因私出境證件回執」
5、取護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受理申請後,審批、製作和簽發護照的時間為7到14個工作日。領取護照時,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薄以及「因私出境證件申請回執」。
2、護照受理日期是什麼意思
也就是接受辦理護照的日期, 一般也就是去公安局辦理護照的那一天
3、護照有效期過了怎麼辦 辦理時間
一般都是十個工作日哦,護照者需本人到戶口所在地出入境大廳遞交申請,不能委託代。未滿16周歲的普通護照有效期為五年,16周歲以上(含)的簽發十年期護照。須網上預約申請的地區需要先在網上提交申請,預約成功後按預約時間到預約地點。建議提前打電話咨詢是否需要網上預約。1、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普通護照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0年,期滿後換發新照。香港特區護照的有效期一般為10年,簽發給16周歲以下兒童的護照有效期為5年。澳門特區護照有效期一般為10年,簽發給16周歲以下兒童的護照有效期為5年。2、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和特區護照。公務護照又分為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特區護照分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統稱為「因公護照」,普通護照俗稱「因私護照」。
4、護照日期如何查詢。
查看護照有效期,只能查看護照封面上面信息。
或者,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咨詢公安系統進出口管理科)網站上查詢大概申請護照時間,護照有效期為10年。
一般地,在護照首頁有護照的簽發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如果沒有,可以帶著身份證件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4)護照受理日期擴展資料
一、申請護照需要的條件:
1、中國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即可憑身份證提出申請普通護照。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還需徵得所在單位同意後方可提出申請。
2、具有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換發普通護照:
(1)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
(2)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但有材料證明該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國要求的;
(3)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地、出生日期發生變化或者申請人面像發生較大變化的;
(4)申請人手指傷病痊癒後可以採集指紋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
3、具有以下條件可申請補發普通護照
普通護照損毀、遺失、被盜。
4、具有以下條件可申請普通護照加註
有曾用名、繁體漢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標准漢語拼音姓名的。
二、申請辦理護照的基本流程:
1、申請人向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規定採集指紋信息;
2、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簽發證件;不予批準的,審批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
4、申請人領取證件。
5、護照有效期是按辦理時間還是發證時間
護照是從簽發日期開始來計算有效期。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者非法扣押護照。
第三條 護照分為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
護照由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向外國政府推介。
第四條 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
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
第五條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第六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第七條 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和簽發機關。
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普通護照的具體簽發辦法,由公安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