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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護照豁免權

發布時間: 2021-03-23 06:14:14

1、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

外交特權是國際法上給予外國使館及外交官的特別保護和待遇的總稱。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

2、包含內容不同

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主要內容有:人身、辦公處、住所和公文檔案的不可侵犯權;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自由通訊;免納關稅和其他直接捐稅以及懸掛國旗、國徽等。

外交豁免權的主要內容有:人身、館舍、住所和公文、檔案、財產不可侵犯;使用密碼通訊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駐在國使用本國國旗、國徽;管轄的豁免;免納關稅和捐稅,免除一切役務。外交官家屬也享有這種特權和豁免。

3、適用人員不同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屬在內,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兒。具體如下:

1)外國駐中國使館的外交代表以及他們的家屬;

2)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

3)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

5)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本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

按國際慣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大體有以下幾類:

1.出國進行訪問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政府部長、特使以及由他們率領的代表團成員。

2.外交使節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體官員。

上述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國際上公認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權,但各國對此條的應用范圍又有細微的差別。

2、有外國護照是否就可以在本國逃避法律?不受處分?

根據國際法,除非持有外交特權的外國人,涉嫌刑事犯罪時,享有外交豁免權,但對於其民事侵權行為仍要收到所在國法律的管轄。持有一般無外交豁免權護照的外國人,不論民事、刑事等方面都要遵守所在國法律。

3、比較外交特權與豁免與領事特權與豁免

樓主請參考具體條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0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10月30日
第一條 為確定外國駐中國領館和領館成員的領事特權與豁免,便於外國駐中國領館在
領區內代表其國家有效地執行職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領事官員應當是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如果委派具有中國或者第三國國籍的人
或者派遣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人為領事官員,必須徵得中國主管機關的同意。中國主管機關
可以隨時撤銷此項同意。
第三條 領館及其館長有權在領館館舍、館長寓所和館長執行職務所乘用的交通工具上
,使用派遣國國旗或者國徽。
第四條 領館館舍不受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領館館舍,須經領館館長或者派遣
國使館館長或者他們兩人中一人授權的人員同意。遇有火災或者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保護行
動時,可以推定領館館長已經同意。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犯
或者損害。
第五條 領館館舍和館長寓所免納捐稅,但為其提供特定服務所收的費用不在此限。
領館辦理公務所收規費和手續費免納捐稅。
第六條 領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第七條 領館成員在中國境內有行動和旅行的自由,但中國政府規定禁止或者限制進入
的區域除外。
第八條 領館為公務目的可以同派遣國政府以及派遣國使館和其他領館自由通訊。通訊
可以採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外交信使或者領事信使、外交郵袋或者領事郵袋和明碼、密碼
電信在內。
第九條 領館設置和使用無線電收發信機,必須經中國政府同意。領館運進上述設備,
按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領事郵袋不得開拆或者扣留。
領事郵袋以裝載來往公文、公務文件及公務用品為限,應予加封並附有可資識別的外部
標記。如中國有關機關有重大理由認為領事郵袋裝有上述物品以外的物品時,可要求領事官
員或者其授權人員在中國有關機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開拆;如領事官員拒絕此項要求,領事
郵袋應予退回至原發送地點。
第十一條 領事信使必須是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並且不得是在中國永久居留的。領事
信使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信使證明書。領事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
留。
臨時領事信使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臨時信使證明書,在其負責攜帶領事郵袋
期間享有與領事信使同等的豁免。
商業飛機機長或者商業船舶船長受委託可以轉遞領事郵袋,但機長或者船長必須持有委
托國官方證明文件,註明所攜帶的領事郵袋件數。機長或者船長不得視為領事信使。經與中
國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機關商定,領館可以派領館成員與機長或者船長接交領事郵袋。
第十二條 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領事官員的
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
領事官員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嚴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者拘留的不
在此限。
領事官員不受監禁,但為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領事官員的寓所不受侵犯。
領事官員的文書和信件不受侵犯。
領事官員的財產不受侵犯,但本條例第十四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轄豁免。領
事官員執行職務以外的行為的管轄豁免,按照中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條約、協定或者根據對
等原則辦理。
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享有的司法管轄豁免不適用於下列各項民事訴訟:
(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訂的契約的訴訟;
(二)涉及在中國境內的私有不動產的訴訟,但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擁有的為領館使用
的不動產不在此限;
(三)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
(四)因車輛、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造成的事故涉及損害賠償的訴訟。
第十五條 領館成員可以被要求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中到場作證,但沒有義務就其執行
職務涉及事項作證。領館成員有權拒絕以鑒定人身份就派遣國的法律提出證詞。
領事官員拒絕作證,不得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或者給予處罰。
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和領館服務人員除執行職務所涉及事項外,不得拒絕作證。
第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有關人員所享有的管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
依照本條例規定享有管轄豁免的人員如果主動提起訴訟,對與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不
得援用管轄豁免。
放棄民事管轄豁免或者行政管轄豁免,不包括對判決的執行也放棄豁免。放棄對判決執
行的豁免須由派遣國政府另作明確表示。
第十七條 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免納捐稅,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通常計入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內的捐稅;
(二)對在中國境內私有不動產所征的捐稅,但用作領館館舍的不在此限;
(三)有關遺產的各種捐稅,但領事官員亡故,其在中國境內的動產的有關遺產的各種
捐稅免納;
(四)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稅;
(五)為其提拱特定服務所收的費用。
領館服務人員在領館服務所得工資,免納捐稅。
第十八條 領館成員免除一切個人和公共勞務以及軍事義務。
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免除中國法律、法規關於外國人登記和居留許可所規定的
義務。
第十九條 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領事官員運進的自用物品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後
半年內運進的自用物品包括安家物品,按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免納關稅和其他捐稅,但保
管、運輸及類似服務費用除外。
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運進的前款所述自用物品,不得超過直接需要的數量。
領事官員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驗,但中國有關機關有重大理由認為其中裝有不屬於本條第
一款規定的自用物品或者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禁止運進、運出或者管制的物品,可以查驗。
查驗時,須有領事官員或者授權的人員到場。
第二十條 領館和領館成員攜帶自用的槍支、子彈入出境,必須經中國政府批准,並且
按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與領事官員、領館行政技術人員、領館服務人員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分別享有領事官員、領館行政技術人員、領館服務人員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但身為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永久居留的
外國人除外。
第二十二條 領事官員如果是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僅就其執行職務
的行為,享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權與豁免。
領館行政技術人員或者領館服務人員如果是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除
沒有義務就其執行職務所涉及事項作證外,不享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權與豁免。
私人服務人員不享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權與豁免。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人員在中國過境或者逗留期間享有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一)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領事官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與中國互免簽證國家外交護照的外國領事官員。
第二十四條 享有領事特權與豁免的人員:
(一)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
(二)不得干涉中國的內政;
(三)不得將領館館舍和領館成員的寓所充作與執行領事職務不相符合的用途。
第二十五條 領事官員不得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職務范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
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如果外國給予中國駐該國領館、領館成員以及途經或者臨時去該國的中國
駐第三國領事官員的領事特權與豁免,不同於中國給予該國駐中國領館、領館成員以及途經
或者臨時來中國的該國駐第三國領事官員領事特權與豁免,中國政府根據對等原則,可以給
予該國駐中國領館、領館成員以及途經或者臨時來中國的該國駐第三國領事官員以相應的領
事特權與豁免。
第二十七條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對領事特權與豁免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
約的規定辦理,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條約或者協定對領事特權與豁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條約或者協定
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領館」是指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或者領事代理處;
(二)「領區」是指為領館執行領事職務而設定的區域;
(三)「領館館長」是指派遣國委派領導領館的總領事、領事、副領事或者領事代理人

(四)「領事官員」是指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副領事、領事隨員或者領事代理人

(五)「領館行政技術人員」是指從事領館行政或者技術工作的人員;
(六)「領館服務人員」是指從事領館服務工作的人員;
(七)「領館成員」是指領事官員、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和領館服務人員;
(八)「私人服務人員」是指領館成員私人僱用的服務人員;
(九)「領館館舍」是指專供領館使用的建築物或者部分建築物及其附屬的土地。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一條 為確定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便於外國駐中國使館代表其國家有效地執行職務,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使館外交人員原則上應當是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國或者第三國國籍的人為使館外交人員,必須徵得中國主管機關的同意。中國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撤銷此項同意。
第三條 使館及其館長有權在使館館舍和使館館長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國的國旗或者國徽。
第四條 使館館舍不受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使館館舍,須經使館館長或者其授權人員的同意。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犯或者損害。
使館的館舍、設備及館舍內其他財產和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者強制執行。
第五條 使館館舍免納捐稅,但為其提供特定服務所收的費用不在此限。
使館辦理公務所收規費和手續費免納捐稅。
第六條 使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第七條 使館人員在中國境內有行動和旅行的自由,中國政府規定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
第八條 使館為公務目的可以與派遣國政府以及派遣國其他使館和領事館自由通訊。通訊可以採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郵袋和明碼、密碼電信在內。
第九條 使館設置和使用供通訊用的無線電收發信機,必須經中國政府同意。使館運進上述設備,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使館來往的公文不受侵犯。
外交郵袋不得開拆或者扣留。
外交郵袋以裝載外交文件或者公務用品為限,應予加封並附有可資識別的外部標記。
第十一條 外交信使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信使證明書。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
臨時外交信使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臨時信使證明書,在其負責攜帶外交郵袋期間,享有與外交信使同等的豁免。
商業飛機機長受委託可以轉遞外交郵袋,但機長必須持有委託國官方證明文件,註明所攜帶的外交郵袋件數。機長不得視為外交信使。使館應當派使館人員向機長接交外交郵袋。
第十二條 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
第十三條 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並受保護。
外交代表的文書和信件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財產不受侵犯,但第十四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
(二)外交代表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范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
外交代表免受強制執行,但對前款所列情況,強制執行對其人身和寓所不構成侵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
第十五條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條規定享有豁免的人員的管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條規定享有豁免的人員如果主動提起訴訟,對與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不得援用管轄豁免。
放棄民事管轄豁免或者行政管轄豁免,不包括對判決的執行也放棄豁免。放棄對判決執行的豁免須另作明確表示。
第十六條 外交代表免納捐稅,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通常計入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內的捐稅;
(二)有關遺產的各種捐稅,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在此限;
(三)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稅;
(四)為其提供特定服務所收的費用。
第十七條 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個人和公共勞務以及軍事義務。
第十八條 使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按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免納關稅和其他捐稅。
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驗,但中國有關機關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裝有不屬於前款規定免稅的物品或者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禁止運進、運出或者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物品的,可以查驗。查驗時,須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權人員在場。
第十九條 使館和使館人員攜運自用的槍支、子彈入境,必須經中國政府批准,並且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國公民,享有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
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國公民並且不是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享有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但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僅限於執行公務的行為。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後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免稅的特權。
使館服務人員如果不是中國公民並且不是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其執行公務的行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報酬免納所得稅。其到任後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免稅的特權。
使館人員的私人服務員如果不是中國公民並且不是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其受雇所得的報酬免納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國公民或者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僅就其執行公務的行為,享有管轄豁免和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享有在中國過境或者逗留期間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一)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
(三)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本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
對途經中國的第三國外交信使及其所攜帶的外交郵袋,參照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享有本條例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
第二十四條 來中國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外國代表、臨時來中國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和專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駐中國的代表機構和人員的待遇,按中國已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和中國與有關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
(一)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
(二)不得干涉中國的內政;
(三)不得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職業或者商業活動;
(四)不得將使館館舍和使館工作人員寓所充作與使館職務不相符合的用途。
第二十六條 如果外國給予中國駐該國使館、使館人員以及臨時去該國的有關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低於中國按本條例給予該國駐中國使館、使館人員以及臨時來中國的有關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中國政府根據對等原則,可以給予該國駐中國使館、使館人員以及臨時來中國的有關人員以相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
第二十七條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國與外國簽訂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協議另有規定的,按照協議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使館館長」是指派遣國委派擔任此項職位的大使、公使、代辦以及其他同等級別的人;
(二)「使館人員」是指使館館長和使館工作人員;
(三)「使館工作人員」是指使館外交人員、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使館外交人員」是指具有外交官銜的使館工作人員;
(五)「外交代表」是指使館館長或者使館外交人員;
(六)「使館行政技術人員」是指從事行政和技術工作的使館工作人員;
(七)「使館服務人員」是指從事服務工作的使館工作人員;
(八)「私人服務員」是指使館人員私人僱用的人員;
(九)「使館館舍」是指使館使用和使館館長官邸的建築物及其附屬的土地。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領事特權豁免權和外交特權豁免的區別

你好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就是領事館的外交人員 只有在履行公務時候才能享有外交豁免權
大使館的外交人員完全豁免的 無論私事 公事
我國的做法是 只要你持有外交簽證 領事館的外交人員 非外交護照持有者的外交簽證
和來華外交護照屬於免簽證的持有者 包括過境的外交官 都有完全豁免權

5、外交豁免權的適用范圍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屬在內,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兒。具體如下: 外國駐中國使館的外交代表以及他們的家屬; 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 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 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本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

6、外交豁免是什麼意思?殺人也可以豁免嗎?

1、外交豁免權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一種特殊權利和優遇。豁免是指對駐在國管轄權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之內。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在國家間互惠的基礎上,為了保證和便利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相互給予。

2、如果殺人後,對於觸犯駐在國刑法的外交人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對觸犯駐在國法令的外交人員,如是一般違法,通常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向有關代表機關提請注意或發出警告。如違法和犯罪情節比較嚴重,駐在國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要求派遣國限期將其召回。當嚴重威脅駐在國安全時,駐在國對犯罪的外交人員可予以驅逐出境。

(6)外交護照豁免權擴展資料:

按國際慣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大體有以下幾類:

1、出國進行訪問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政府部長、特使以及由他們率領的代表團成員。

2、外交使節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體官員。

上述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國際上公認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權,但各國對此條的應用范圍又有細微的差別。例如,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規定,外交代表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如非接受國國民,得享有規定的特權與豁免;但有的國家限制在外交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范圍內;也有的國家把外交特權給予與外交人員共同生活的雙親或姐妹。我國規定,外交特權適用於外交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3、根據有關國際協議和慣例,聯合國系統各組織代表機構的代表、顧問和副代表;國際組織的代表、委員會委員、高級官員等。

4、途徑或短期停留的各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人員、外交信使。

5、各國參加國際會議的官方代表。

6、根據雙邊協定應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如中美正式建交前雙方駐對方的聯絡處人員等。

7、持外交護照的外交官,拿別的護照進入中國,受外交特權保護嗎

不享受外交豁免,因為他並非在執行公務,也不代表自己的國家。就算他持的是加拿大護照,但是只要不是因為外交事務入境,或者在外交事務完結以後因為私人原因逗留,在別國就不享受外交豁免,至於外交事務的持續時間是兩國的外交部門要做出確認的。比如如果一個國家派到另一國的大使要卸任,但是他想在卸任之後做私人停留,那麼他的外交豁免在駐在國接到他卸任的通知時時就結束了。

8、聯合國駐華人員享有外交豁免權嗎?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屬在內,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兒。具體如下:

外國駐中國使館的外交代表以及他們的家屬;

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

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

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本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

9、為什麼外交官有豁免權?

通俗地說,豁免權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權也就是外國代表和外國使館在駐在國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又稱為外交特權。

為了保障外交官不受干擾地履行派出國家賦予的職責。

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外交豁免權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具體來分主要有:

1、使館涉及財產、檔案不受侵犯,駐在國人員不得進入使館採取行動或實施法律程序;

2、通訊自由,外交郵袋不受開拆或扣留;

3、使館舍免繳各種捐稅,使館公務用品入境免關稅;

4、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駐在國司法機關不對外交代表進行訴訟程序、不審判、不作執行處分;

5、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准予進口並免關稅。

此外,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特別使團團長及使團成員、途經或作短暫停留的駐第三國的外交人員等,也都享有外交豁免權。

但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員對駐在國負有下列義務:在不妨礙外交豁免權的條件下,遵守駐在國法律規定;不幹涉駐在國內政;不濫用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特別是把使館館舍作與國際法不相符的利用;不在駐在國為私人利益從事專業或商業活動。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務與其他經營活動而引起訴訟的,該外交代表不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

(9)外交護照豁免權擴展資料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屬在內,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兒。具體如下:

外國駐中國使館的外交代表以及他們的家屬;

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

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

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本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