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護照上的加註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護照加註
護照是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居留、旅行等合法的身份證件,一起證明該公民的國籍、身份及出國目的。而護照加註是指在護照備注頁上加一些說明性內容,加註的內容有:換發記錄、護照延期、曾用名等
護照加註所需材料及證明文件
1.填寫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加註申請表」一份;
2.申請姓名加註的,須提供真實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書;
3.姓名加註及減少偕行兒童加註,護照照片1張;近照加註及增加偕行兒童加註,護照照片2張。
4.由於身份證號碼變更需對原身份證號所辦理護照加註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薄、護照、身份證號碼變更證明。
2、在什麼情況下護照才可以換發,補發及變更加註
辦理護照的相關問題具體如下:【收費標准】護照首次辦理:200元/本; 換發:220元/本(含換發加註費);失效重領:220元/本(含曾持照加註費); 被盜、損毀補發:220元/本(含補發加註費);丟失補發:420元/本(含補發加註費); 加註:20元/本。【年齡要求】 14周歲以上(含14周歲)的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未滿14周歲的,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出具意見,免交單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見。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近親屬的,須提交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如派出所或者監護人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和能證明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等。 未滿16周歲的普通護照有效期為五年,16周歲以上(含)的簽發十年期護照。【辦理程序】具體程序是: 1、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或者參團旅行社領取《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填寫申請表。 3、提交申請。提交申請時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A、 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原件和戶口簿首頁、本人資料頁、變更頁及身份證的復印件。 B、 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原件。 C、 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張。 需申請人本人到出入境辦證大廳遞交申請,不能委託代辦。 4、領取護照。
3、護照曾持照加註是什麼意思
護照加註是指在護照備注頁上加一些說明性內容,加註的內容有:換發記錄、護照延期、曾用名等。
從第二頁到第六頁為備注頁,第七頁到第四十八頁為簽證頁。每一頁紙均有長城水印及「中國CHINA」的安全線。每一頁下的花紋有微型文字護照及其組成空心的頁碼,第二十四頁之前每偶數頁、第二十五頁後每奇數頁下面印有紅色的護照號碼。
其中在第三頁右三分之一處印有與資料頁不一樣的可機讀識別碼,並在右上角印有藍色的小張護照照片,用防偽膜保護。
有護照以後直接辦簽證就可以了,不需要重本護照的簽發、換發、補發和加註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公安部委託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辦理。
4、申請普通護照變更加註的原因是什麼
護照加註:
1.分為曾用名加註、姓名加註、換發加註、補發加註、曾持照加註等五類。
2.申請人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可申請曾用名加註;
3.具有繁體漢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標准漢語發音姓名的,可申請姓名加註。
4.曾持照加註項上最多加註3個曾持護照的號碼。
5、護照的照片有點出入,一定需要去公安局更改照片么
護照的照片有出入,不能去公安局更改照片,可以帶新照片、護照、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辦理護照照片加註。具體規定是:
第九條 普通護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加註,並提交普通護照及復印件以及需要作變更加註事項的證明材料:
(一)有曾用名、繁體漢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標准漢語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發生較大變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註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
6、護照照片加註是如何操作的?
我已經提交了,會在你護照備注中出現
7、關於在護照的變更加註疑問
可以的, 請持護照原件, 帶有現在名, 曾有名的戶口本原件, 身分證原件, 更改名字後的法律文件, 例如公證書, 公安局批復允許更改名字的批文到所在地區/縣級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或辦證中心出入境科)申請名字加註即可.
切記帶各文件的復印件.
8、要換護照上的照片要怎麼辦?
照片不能換的
如果實在實在感覺不爽,可以把護照撕掉,到派出所登記護照遺失。憑遺失證明,身份證和戶口本重新辦理新護照,和第一次一樣,要2周時間,200元。
9、想換護照照片,什麼方法比較方便啊,如果相片加註的話,原來的照片還保留在上面么...
如果樣貌變化比較大,為了順利出入海關,可以到公安局或者中國駐外使館辦理照片更換。
護照首頁的照片是印上去的,所以不會再在這頁打上你的新照片,一般做法是在護照的第二頁,也就是備注頁上用機器把你新照片封上去。這樣就行了。。。。
10、整容後怎麼換護照照片
整容後如果容貌變化較大,可以用整容後的照片給護照照片加註。有關規版定是:
第九條 權普通護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加註,並提交普通護照及復印件以及需要作變更加註事項的證明材料:
(一)有曾用名、繁體漢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標准漢語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發生較大變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註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