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旅行社管理辦法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
旅行社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6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發布)
市人民內政府決定,對容《上海市旅行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二、第八條修改為: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三、第九條修改為:
旅行社注冊資本和保證金的數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第十條修改為:
五、第十一條修改為:
六、第十三條修改為:
七、第十四條修改為:
八、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十、第三十四條修改為
十一、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
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查、調解;
十二、本辦法中的「市旅遊委」均修改為「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旅行社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後,重新發布。
2、旅行社管理制度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旅行社規章制度-員工守則
1、 企業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
2、 股東
股東們按注冊資金承擔有限責任。
3、 管理體制
實行董事長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及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經理、員工的三級垂直管理體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部經理由董事長委任,任職時間根據公司的章程和董事長決定。
第二章 勞動條例
1、 用工性質
實行全員合同制。
公司視職位、崗位情況確定僱傭標准,公開招收,經面試、體檢、培訓、考試合格後報總經理(副總經理)批准後錄用,同時要求被錄用人員向公司人事部呈交指定的證件及資料並填寫相應的表格,證件不齊者不得辦理正式錄用手續。
l 員工應將有關個人資料的變更事宜及時告知公司人事部。、
2、 體檢
所有旅行社員工在正式受聘前,必須前往當地衛生防疫站接受健康檢查。
公司每年為員工組織一次健康檢查,對患有傳染性或其他不利於工作的疾病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後仍未康復者,將予以辭退。規定的醫療期為一個月,醫療期內員工只發給基本生活費,按照焦作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3、 試用期
員工自錄用之日起,須經過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公司可隨時辭退不稱職的員工,員工亦可提出辭職。
4、 合同
員工在進入公司之日起,即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經員工本人簽字、公司蓋章及勞動部門鑒證後生效。合同期滿,視公司和員工本人的意願,中止或續簽合同。
公司錄用的所有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保密合同。
5、 工薪
公司實行月薪制度,每月15號之前支付上月1號—31號的全月工資。
公司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度,並根據盈利狀況、員工業績進行工薪調整。員工職務、崗位變動後,工資重新確定。
6、 調動、晉升與任免
公司根據需要調動員工,員工應服從安排。
公司推行內部晉升制度,公司將不拘一格提升業績突出者至較高職位,各層管理人員應從多方面觀察員工,不斷發現內部人才。員工在公司的成長和晉升有賴於其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工作的技能和業績。如有新的機會,公司將優先考慮本公司的員工。
員工提升後,若因工作不勝任或有過失,公司可視情節對其作出免職或降職的決定。
7、 培訓
關於培訓:所有員工均有義務和權利參加公司和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並達到相應的要求。
關於計劃:公司人事部與各部門均按要求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培訓。
關於檔案:公司為員工製作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是員工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員工的培訓成績將被真實的記錄在檔。
關於費用:* 公司內的培訓為免費培訓,包括教材和學費;
* 公司外培訓為計費培訓。公司以外的培訓費用先由公司墊付,但員工須與公司簽訂相應的培訓合同,並遵守此合同。
8、 辭職
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辭職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報告,經所在部門、人事部批准後依合同及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擅自離職者,須在賠償公司損失後補辦手續。
9、 辭退
公司可根據合同和有關規定辭退員工,辭退通知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送達員工本人,被辭退者按公司的規定辦理辭退手續。
第三章 休假制度
1、 法定假日
正常休假以不耽誤工作的前提下,經領導書面同意,可自由支配休假時間,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休假日照常上班。
節假日期間通常是旅行社的高峰季節,由於旅遊行業的特殊性質,我們也許會要求你超時工作或在很短時間內通知你回來工作。發生這種情況時我們要求你得全力合作。
2、 有薪假期及其它
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年時間後,每年可獲得帶薪休假一次,假期為5天,工齡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長2天,最長15天。員工休假期間,原待遇不變。未得到部門經理及總經理室的批准,員工在規定日期內提前離開或推遲返回公司的行為將被視為違紀,有可能導致辭退。
6、 喪假
員工如遇直系親屬(指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不幸去世,公司給予3天有薪喪假。
員工請喪假,須由部門經理同意後方能離崗,可事後補交請假條,並由部門經理和人事部共同審核。
第四章 福 利
工齡滿2年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將按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焦作市有關的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手續,員工可享受社會保障。
第五章 考 勤 制 度
全體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崗位。
1、 關於遲到、早退
1) 遲到、早退月累計30(含30分鍾)分鍾者,扣發50元;
2) 遲到、早退一次達10分鍾(含10分鍾)者,扣發50元;
3) 遲到、早退月累計達三次者,將被辭退。
2、關於病假、事假、
病 假
任何病假都須在得到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離崗,未經任何批準的離崗將視為違紀,可能會導致辭退;
任何病假者必須出具醫院證明,無醫院證明將被視為事假。
1) 病假1天,或臨時病假,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由部門經理審批,事後24 小時內補交請假條及指定醫院的證明;
2) 病假3天以上(含3天),由當事人出具請假條及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交部門經理、人事部共同審批後方可生效;
3) 員工急病不能上班,須用電話告知部門,事後應於24小時內提供指定醫院開據的有效急診證明,違者按事假或有關規定處理;
4) 員工一般病假須提前24小時遞交請假條,並附指定醫院的醫生診斷證明,交由部門經理核准,報人事部備案後方可生效;無診斷證明者,以事假或按規定處理;
5) 當月病假在7天以下(含7天),按日扣發工資+50元;8天以上(含8天)者,發給基本生活費。
6) 病假經批准後離崗超過兩個小時者,按半天計;超過五個小時者,按一天計。
事 假
任何事假都須在得到部門經理批准後方可離崗,未經任何批準的離崗將視為曠工,將導致辭退。
1) 事假一天,或臨時事假,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由部門經理審批,事後24小時內補交請假條;
2) 事假3天以下(含3天),由當事人出具請假條,交由部門經理審批後方可生效;
3) 員工請事假須提前24小時遞交請假條,交由部門經理核准,報人事部備案後方可生效;
4) 當班時遇家中出現急事,可隨時請假,經批准後離崗,未經批准擅自脫離崗位者按曠工處理;
5) 當月事假6天以下者(含6天),按日扣發工資;7天以上者(含7天),10天以下(含10天),發給基本生活費;超過10天,則扣除當月月薪;若無特殊事宜,事假超過15天,公司將解除合同,並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6) 事假經批准後離崗超過兩個小時者,按半天計;超過五個小時者,按一天計。
4、 關於曠工
有下列情況者,按曠工處理:
* 遲到早退月累計超過30分鍾者;
* 工作以外委託他人代考勤、替他人考勤或偽造、塗改考勤時間者;
* 未按公司和部門要求參加培訓擅自缺課1次者;
* 未經許可擅自離崗者;
曠工一天扣罰40%的月工資總額
5、 關於考勤
1) 所有員工一律考勤後上崗,無考勤者作無此人處理;
2) 考勤表不得塗改或亂寫,如遇塗改時須有部門經理簽名,否則視為遲到/早退;
3) 月底由部門經理共同審核每位員工的考勤表,隨同考勤匯總表於每月2日之前上交公司人事部;
4) 員工的休息時間應准確填寫在考勤表上,以備查;
5) 考勤工作由部門經理負責監督執行,遇特殊情況可暫時由指定人員替代;
6) 員工如在公司內部調動,須到相應部門參加考勤;
7) 公司將不定時地抽查員工的考勤情況和部門經理的執行情況,發現有徇私舞弊者,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六章 投訴處理
1、 遊客投訴
1) 所有員工必須認真、耐心聽取遊客投訴的內容,將投訴的客人引至一旁,以免影響正常工作,並立即請部門經理處理遊客投訴,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責任;
2) 當處理許可權超過本身職權時,應記錄下對方的資料及要求以最快時間報告上司處理,同時感謝其指出的不妥之處,或對引起遊客不方便的地方表示歉意;
3) 處理遊客投訴時,態度應真誠、友好,保持冷靜,不得提高嗓門,鼓勵遊客提供主要的細節,不要對遊客說這是他的錯;
4) 公司內任何員工不得私自答應遊客有關負責或商討責任賠償問題;
5) 所有投訴結果均應記錄在案。
2、 員工投訴
1) 公司歡迎來自員工的批評或建議,所有員工對自己工作或其他方面有意見或建 議,可與管理人員直接交換意見;
2) 員工如果對公司不滿意或涉及到直接管理人員,可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領導投訴,投訴的內容必須真實、詳細;
3) 在公正的原則下,公司管理人員對投訴者和投訴內容均須以保護的態度並及時妥善的處理員工的投訴。
第七章 安全守則
所有員工均應遵守日常安全事項,在緊急情況下,全體員工必須服從指揮,發揚見義勇為,顧全大局的精神,全力保護公司的財產和遊客的生命安全。並在日常工作中特別強調「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誰操作誰負責」的安全原則。
基本要求:
1) 了解政府相關法規、法令、條例,平時通過培訓讓每位員工掌握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則;
2) 員工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工作,排除不安全隱患,發現有事故苗頭或可疑形跡,要立即查找原因,及時處理或報告有關管理人員;
3) 下班時,應確保門窗關好後方可離開;
4) 定期學習安全法規和案例,杜絕不安全隱患;
5) 在工作時,必須遵守公司制訂的所有安全程序。必須使用公司所規定的安全作業制度。
6) 如在工作時發生傷人事故時,應立即報告部門經理並採取措施;
7) 凡遇各類安全事故或發現隱患,部門須對事故狀況、原因、處理過程和結果詳加記錄,以資查對和指導工作。
第八章 衛 生 制 度
見公司衛生管理制度,各自完成自己的衛生區及公共衛生區。
第九章 公 共 關 系
1) 所有關於公司需對外發布的信息由公司辦公室處理;
2) 如遇工商、衛生、消防、街道等有關機構到訪或檢查,員工應立即通知經理,同時必須禮貌的接待,認真聆聽;不可與其發生爭執,或對其不理不睬。以免事態惡化;
3) 如處理許可權超過本職權范圍時,應禮貌告知該項目的相關負責人在何處,請其留下姓名及聯系電話。不可以冷漠的態度對待;
4) 任何員工不可私下答應對方提出的任何要求,對方人員離開後應立即向經理報告。
第十一章 獎 勵
1、 獎勵對象
1) 工作積極主動,受到旅行社同事及遊客的普遍贊譽者;
2) 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為公司贏得社會榮譽者;
3) 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提出相應的方案並取得經濟效譽的貢獻者;
4) 及時發現事故苗頭,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2、 獎勵辦法
1) 由部門經理將表現優異的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人事部,經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後,進行表彰,獎勵;
2) 獎勵方式為精神獎勵、物質獎勵或兩種兼得。
第十二章 員 工 紀 律
嚴密的紀律能幫助員工集中精力工作並保持一個公正、和諧、安全的工作環境,違反公司制度將導致紀律處分。根據違紀頻率及嚴重性,可導致辭退或開除。
1、 紀律處分程序
第一次違紀 口頭警告
口頭警告正式發出後,管理人員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納入員工檔案;
第二次違紀 書面警告
如口頭警告後仍然出現工作違紀現象,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總經理)將發出警告過失單,該過失單記錄員工的違紀細節,每單按違紀程度扣罰當月工資10元—50元,該罰單經部門經理簽署處理意見後。並由員工本人簽名後 將副本送人事部備案(如違紀行為屬實,當事人拒簽,過失單依然有效)。 此通知書上將告知員工持續違紀將導致辭退。
第三次違紀 辭退或開除
如員工出現第三次違紀時,人事部將根據其違紀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以上違紀次數每月累計,人事部將每月公布當月的違紀及罰單的處理情況。屬遲到、早退、病事假、曠工等考勤類罰單的扣罰根據公司的相關制度執行。
2、 導致辭退的違紀行為
1) 公司保留對財產的所有權,公司財產不能用於個人使用,損壞公司的財產,並造成相應經濟損失或連帶責任者;
2)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調動及分配,在規定期限1天內不到崗工作者;
3) 惡意頂撞上司者;
4) 服務態度粗暴蠻橫,與遊客吵架或出言不遜,影響極壞,造成一定後果者;
5) 工作期間,未按公司操作程序、不能勝任工作、工作怠慢、工作效率低,或導致遊客投訴者;
6) 違反收銀操作程序,導致現金嚴重漲短款者;
7) 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卡供應商油水者;
8) 採用價高供應商,造成經濟損失者;
9) 有賭博、酗酒、打架斗毆等惡習,嚴重影響工作和社會秩序者;
11) 散播其它員工的流言蜚語者;
12) 無故曠工2天以上(含2天)者;
13) 被開具3張以上(不含3張)過失單者。
犯有與上例所述性質相同的其它違紀行為。
3、 導致開除的行為
1) 所有關於公司的文件是保密的,惡意泄漏、私自拷貝、挪用或未經同意帶出公司允許范圍者,包括私自帶出或復印本守則的行為;
2) 一切偷盜公司及同事財物的行為和任何形式的偷竊行為,除開除外,有必要時公司將訴諸法律;
3) 違反公司財經紀律,造成一定後果者;
4) 所有公司貨品(含贈品),未經上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帶離工作場所,或放入個人衣櫃或贈送他人的;
5) 在公司內參加旅遊者無故未付款或為收款者,或蓄意未將銷售額如實記賬和報賬,或收款後未及時將現金上交公司財務;
6) 嚴重違反公司安全制度,或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危害遊客生命安全者;
8) 工作時間以外的刑事犯罪,公司將有權終止合同直至辭退或開除;
9) 偽造任何與公司有關的記錄,如工作時間考勤表,醫生證明以及提供不真實的或偽造的個人資料;
犯有與上例所述性質相同的其它違紀行為。
第十三章 員工基本行為准則
作為「光大」的一員,任何時候你都代表著公司。你的模範行為會提高公司的形象。記住,第一印象最難改變,因此,確保你自己給我們所有的遊客留下了最好的公司第一印象。
1、 上 班
上班時間只允許處理公司的業務,不允許處理私人事務(電話、郵件或來訪等)。只有在緊急狀態下可以打私人電話。
2) 員工准時參加每日小會,了解當日的任務、計劃和應做的工作;
3) 神態自然,面帶微笑,對所有人員均用標准禮儀致意;用語文明、禮貌、規范;
4) 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並按規定標准程序工作或操作;
5) 不在工作和間歇期間在任何工作時喝酒或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亦不允許員工酒後上班;
6) 工作時間不允許吸煙、吃零食、干私活;
7) 員工的工作性質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里保持警覺和充沛的精力。員工應該在前一天休息好以避免工作時打瞌睡;
8) 主動為遊客服務;認真回答遊客提出的問題,並在回答中不輕易對顧客說「不」;
9) 在任何時候,均應誠懇地接受遊客批評,不得與之發生任何口角和爭辯;
10) 服從管理人員的調配,未經領導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止或擅離工作崗位;
11) 愛護公司的一切財物,不得以任何借口浪費財物和損害設備,發生損害要照價賠償,並盡快通知上級;
12)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濟私,或與客戶拉關系辦私事;
13) 認真維護辦公環境及帶團過程的整潔、安全,對不整潔、不安全現象立即進行整改或報上級處理;
14) 了解緊急情況下自己的職責,當需要幫助時,應盡快通知上級;
15) 與同事相互尊重,主動溝通,並在任何時候、場所講究團結協作精神;
17) 上班時間不接打私人電話,遵守旅行社辦公室管理規定。
2、 儀容儀表
1) 必須保持面貌整潔,男員工不得奇裝異服;女員工必須淡妝上崗,不得濃妝艷抹;
3) 所有員工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必須保持高標準的衣著和個人衛生。
3、 著裝
所有員工必須著規定的制服、佩戴員工牌上崗;工作服須在上班前五分鍾更換,未到下班時間不能更換制服;
制服應保持干凈、無污跡、無破損、無補丁,如有明顯污跡、破損或丟失,應及時上報人事部,申請更換,如責任在個人,將按規定補交款;
部門經理應在每天的小會上檢查員工的著裝,發現不合格者應立即請其改正後方能上崗;
4、 禮貌禮節
遊客是我們的衣食父母,對客戶要熱情大方,有禮貌,與客戶交流必須要有問候語,對客戶提出的問題要耐心解答,不得有不耐煩的言語及態度;
對待同事要真誠、用語文明禮貌。同事間應團結協助,不得拉幫結派,散布流言蜚語。帶新員工要認真,有耐心,有責任心,不得出現不耐煩情緒,更不能出言不遜;
尊重上司,對上司彬彬有禮,主動與上司問好,認真完成上司交與的工作,服從上司的管理。不得背後議論上司,不得對上司出言不遜。
必須時刻保持微笑服務;
5、 服從
員工有責任遵守經理的指示,如果你對於正當的指示有所異議,你可以與更高一級管理人員討論此事,但前提是必須首先完成所指示的工作。
6、 利益沖突
作為員工,你必須對公司忠實。因此不得為其他旅行社、「光大」的合作商或公司業務競爭對手工作。
7、 偷竊行為
偷竊是嚴重的犯罪。以下行為將被視為偷竊:
1) 未經付款即讓客人參團;
2) 接待的客戶未做進日報表,;
3) 偽造銷售紀錄、文件或命令等;
4) 修改訂單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欺詐行為。
8、 內部管理
必須保持工作場所、辦公場所、休息場所的衛生整潔,將衛生制度落實到個人,按時檢查;
對於公司下發的相關通知,請各部門及各部門經理務必認真閱讀,在必要時必須在班前會上告知各位員工,及時辦理公司通知事宜,不得拖延。與部門經理及公司保持溝通,及時上報或處理有關事宜,不得故意拖延或隱瞞不報。
公司可根椐實際情況及需要隨時修訂本守則的相關條款;
本守則的解釋權在公司人事部;
本守則發放到公司各部門經理,員工可以隨時查詢;
各部門應妥善保管本守則,公司將隨時進行抽查。
3、上海市旅行社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經營范圍)
旅行社應當按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禁止超越范圍經營。
第二十條(明示制度)
旅行社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放置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旅遊價格和有關手續費等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旅遊報價形式)
旅行社的旅遊報價形式主要有全包價旅遊、半包價旅遊等。
旅行社承諾旅行費用實行全包價時,全包價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餐飲、游覽景點門票和導游服務等費用。
旅行社承諾旅行費用實行半包價時,半包價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和導游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旅遊合同內容)
旅行社安排旅遊者旅遊時,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
旅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名稱及地址;
(二)旅遊總價格;
(三)旅遊地點和日程安排;
(四)交通工具類別、等級、航(車)次時間;
(五)住宿等級及客房類型;
(六)游覽景點名稱、門票;
(七)餐飲次數及標准;
(八)娛樂種類及次數;
(九)導游服務;
(十)購物次數與時間;
(十一)合同終止條件;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四)簽約地點及日期。
訂立出境旅遊合同的,還應當增加有關出境簽證的手續、費用的內容。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可以參照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示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旅遊合同的履行和轉讓)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行社向遊客發放的質量反饋表或者類似書面材料,不能作為其是否履約的證明。
旅行社將已訂立的旅遊合同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時,必須徵得旅遊者同意,並不得增加費用。
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遊者支付;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由於出境簽證等原因不能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的,旅遊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履行旅遊合同的要求)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者增加參觀項目、增加費用、安排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遊消費活動。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費的旅遊項目,應當徵得旅遊者的同意並出具服務單據。
旅遊合同訂立後,除國家調整匯率或者運輸價格,且合同雙方約定此種情況下可以提高旅遊總價格外,旅行社不得單方提高旅遊總價格。
第二十五條(不可抗力)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不能成行造成的違約)
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國內旅遊,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出境旅遊,違約方應當提前7天通知對方。合同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准承
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先行賠償)
旅行社未按照旅遊合同提供相關服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由於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原因,致使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並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後,有權向造成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遊經營者追償。
旅行社對旅遊者提供的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旅遊保險)
旅行社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不得在銷售價格中單獨列項。
旅遊者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購買旅遊者個人保險。旅行社在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時,應當提示旅遊者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
第二十九條(旅遊安全)
旅行社組織旅遊者旅遊時,應當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安全。
對旅遊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明確警示,並採取有效的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當旅遊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時,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員應當採取有效的救護措施,並及時向組團的旅行社報告;在境外的領隊還應當向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駐外旅遊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報告制度)
旅行社在組織旅遊者旅遊時,發生旅遊者傷亡等重大事故的,應當在知道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按下列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國際旅行社發生重大事故,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二)國內旅行社發生重大事故,向注冊地的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行社事故報告後,立即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人員聘用要求)
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領隊、導遊人員)
旅行社聘用的領隊、導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或者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領隊證、導游證。
領隊、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胸卡,攜帶領隊證、導游證;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第三十三條(旅遊廣告)
旅行社發布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廣告所推銷的服務不得超出經營范圍。
旅行社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雜志等媒介發布廣告的,應當註明旅行社名稱和經營許可證號碼;代理其他旅行社業務的廣告,還應當註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稱。
製作和發布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業務的廣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特殊旅遊項目)
旅行社開發具有危險性的特殊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境外接待旅行社的選擇)
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合法登記的旅行社作為接待旅行社,並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六條(禁止不正當競爭和小費、回扣的限制)
旅行社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遊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託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代理經營旅遊業務;
(五)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旅行社的從業人員不得向旅遊者索要小費、不得私受回扣。
第三十七條(糾紛解決途徑)
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行社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查、調解;
(三)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四)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投訴受理)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旅遊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復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投訴,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後,認為旅行社應當賠償的,旅行社不予賠償或者無力承擔賠償時,應當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遊者先行賠償: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後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四)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營業部發生旅遊糾紛的,按前款規定應當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先行賠償的,設立社所在地的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營業部所在地的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使用質量保證金予以賠償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支付;對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支付有異議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裁定。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遊者先行賠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統計報表)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統計報表。國際旅行社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國內旅行社向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統計報表不得提供虛假數據。
第四十一條(檔案管理)
旅行社的業務檔案應當專人保管。其中,出入境旅遊檔案保存期最低為3年,國內旅遊檔案保存期最低為2年。
第四十二條(營業部管理)
旅行社應當對所屬營業部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組團和旅遊路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旅行社行業協會監督)
市旅行社行業協會應當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和價格進行監督,監督結果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4、旅遊網的管理辦法
【內容分類】 行業管理
【文號】 旅辦發(1997)第038號
全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
為維護海內外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全國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國家旅遊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的設置遵循分級設立的原則,全國設置國家和省級質監所,地市以下的質監所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根據旅遊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質監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本著適應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由旅遊局決定。 各級質監所嚴格按照委託或授權的職責范圍開展工作。
國家旅遊局質監所的職責范圍是:①指導全國質監所的工作;②受理並處理各類旅遊質量投訴案件;③受理並處理中央各部門開辦設立的國際旅行社和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賠償案件;④直接處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遊投訴案件;⑤協同有關司指導全國旅遊市場檢查工作;⑥協同有關司組織實施全國旅遊質監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監所的職責范圍是:①指導本省范圍內的各級質監所工作;②直接處理本地區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訴案件及省級各部門的旅遊企業的投訴案件;③受理並處理本省(市、區)旅遊局收取並管理其保證金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④根據委託授權開展旅遊市場檢查工作。
地市級以下質監所的職責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提出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地方各級旅遊局質監所管轄同級旅遊局收取並管理其保證金的旅行社的保證金賠償案件。 1、各級質監所接受同級旅遊局的領導和監督;旅遊局對其質監所在委託范圍內的工作承擔法律責任。各級質監所同時接受上級質監所的業務指導。
2、國家旅遊局負責制定全國質監所工作的規章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根據國家旅遊局制定的規章制度,制定本地區的具體規定。各級質監所根據質監工作的規章制度開展工作。
3、各級質監所要及時處理受理的投訴;對於不屬委託授權范圍的投訴案件,要在七日內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4、各級質監所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賠償決定,由旅遊局負責人核准。
5、各級質監所進行市場檢查和行政執法,必須獲得依法授權或委託。
6、各級質監所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建立專家咨詢制度。
7、各級質監所要根據委託授權的職責范圍,建立健全內部工作制度。
8、各級質監所實行所長負責制。質監所所長由旅遊局黨組任命。各級質監所所長的任命要向上一級質監所備案。質監所配備的質監員要逐步實行資格考核認定,質監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由國家旅遊局有關司室會同質監所組織實施。
5、求旅行社業務管理制度~~~多謝大家~~~
旅行社規章制度
一、 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的無故曠工。
二、 工作人員要從消費者利益出發,維護企業信譽,遵循「賓客至上,服務至上」的原則。
三、 服從組織分配,顧全大局,搞好協作配合。
四、 上班時間不得隨意說笑,干一些與工作無關的事。
五、 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工號牌,著裝整齊,儀表端莊。
六、 服務主動熱情,周到禮貌 ,使用規范語言,對外統一使用標准用語——普通話。
七、 每天做好衛生工作,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
八、 嚴守單位商業機密,不得泄露,如若泄露,將根據清潔輕重給予處分。
九、 實事求是,廉潔奉工,不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
十、 愛護公司財物,不得隨意浪費,損壞單位的物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人事作業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於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修訂之。
第二章 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選流程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並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准。採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五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五、服務承諾書。
六、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有犯罪前科者。
四、有貪污、拖欠公款記錄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和相關單位懲罰者。
七、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十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崗位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 工作守則
第十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准後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辦公室內外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公司總部: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以後如有調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時間為准。
第十四條:所有員工應親自參加考勤,不委託或代人考勤,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十五條:實行彈性工作制的,採取由各部門主管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本人確認,部門備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鍾內到班者為遲到。
2、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鍾內下班者為早退。
3、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超過十五分鍾後,才到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在考勤表上簽字或書面說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十五分鍾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
6、上、下班而忘考勤者,應由部門主管在考勤表上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
二、曠職(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處。
2、委託或代人考勤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處。
3、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獎金。
4、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累計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發給資遣費。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八條: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基本工資、浮動工資、獎金和提成。
第十九條:月薪工資在次月15日前發放,新進人員從報到起三日內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條:正常休假以不耽誤工作的前提下,經領導書面同意,可自由支配休假時間,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條: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年時間後,每年可獲得帶薪休假一次,假期為5天,工齡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長2天,最長15天。員工休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第六章加班
第二十二條:責任人員平時加班工作時間,經部門經理確認有效工作時間,不計發加班工資,在考核月度獎金中加以考慮。
第二十三條:員工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就其加班時間按曠職(工)論處。
第七章出差
第二十四條:公司要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出差,受派遣的員工,無特殊理由應服從安排。
第二十五條:員工出差在外,應注意人身及財物安全,遵紀守法,按公司規定的標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費用。
第二十六條:公司對出差的員工按規定標准給報銷費用和交通費用。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具體標准見公司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七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及時向主管敘職,並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第八章培訓
第二十八條:為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適應本公司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訓活動,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新員工進入公司後,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20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培訓由公司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安排,在新員工進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內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第三十條:員工調職前,必須接受將要調往崗位的崗前專業性培訓,直到能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特殊情況經將調往部門的主管同意,可在適當的時間另行安排培訓。
第三十一條:對於培訓中成績優秀者,除通報表彰外,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物質獎勵,未能達到者,可適當延長其培訓期。
第三十二條:公司所有員工的培訓情況均應登記在相應的《員工培訓登記卡》上,《員工培訓登記卡》由人事部保存在員工檔案內。
第三十三條:公司對員工在業余時間(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任務的完成)內,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訓予以鼓勵,並視不同情況可給予全額報銷學雜費、部分報銷學雜費、承認其教育和培訓後的學歷等支持。
第九章調職
第三十四條: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主管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才職相稱」。
第三十六條:員工接到調動通知書後,限在一周內辦完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十章保密
第三十七條: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的信息、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領導全部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第三十八條:員工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凡是意見涉及公司的,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第三十九條:明確職責,對於非本人工作職權范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消息的傳播。
第四十條:非經發放部門或文件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復印和拷貝有關文件。
第四十一條: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信息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第四十二條:發現其他員工有泄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應及時制止並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十一章考核
第四十三條:員工考核分為:
一、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三個月)由試用部門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裁批准後正式錄用。
二、平時考核:由各部門依照通用的考核標准和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准進行,通用的考核標准和考核表由人事部與經理室共同擬制及修訂,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准由部門經理負責擬制及修訂。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每6個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員每三個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員可由主管和副總經理決定其考核的密度。
第四十四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的考核結果由各部門保存,作為確定薪酬、培養晉升的重要依據。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的考核結果由總經理室保存,作為確定部門業績、對公司的評價、薪酬及獎勵、調職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有營私舞弊或貽誤行為。
第十二章獎懲
第四十六條: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三種:
一、嘉獎:由員工的直屬主管書面提出,部門經理批准,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二、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批准,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的現金或紀念品,同時由總經理簽署表彰證書。
三、特別獎:由員工所在部門的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及相關委員會評議後,總經理批准,並由人事部備案,每年公布一次,員工除獎給一定額度的獎金和發給由公司總經理簽署的證書外,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晉升1—3級工資。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務者。
二、培訓考核,成績優秀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五、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六、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七、發現職責外的危機處理,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對銷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採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理得當者。
三、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四、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五、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別獎:
一、兢兢業業,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者。
二、熱情為客戶服務,經常得到客戶書面表揚,為公司贏得很高信譽,成績突出者。
三、開發新客戶,市場銷售成績顯著者。
四、對有其它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第五十條: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一、罰款:由主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批准後執行。
二、批評:由員工的主管或有關人員書面提出,報部門備案。
三、記過:由員工所屬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審核、批准,報人事部執行,並下達通知,受記過者同時扣發當月獎金。
四、降級: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審核批准後報人事部執行。
五、除名: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一、工作時間,擅自在公司推銷非本公司產品者。職責所需,經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時間,躺卧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第五十二條:員工資遣的先後順序:
一、歷年平均考績較低者。
二、工作效率較低者。
三、在公司服務時間較短,且工作能力較差者。
第五十三條: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隨時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於二十五日前通知。
6、旅行管理條例與旅行社條例是一樣的嗎
原條例規定的從事入境旅遊業務旅行社的准入門檻過高,旅行社質量保版證金制度不盡合理,對於權旅行社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打擊力度也不夠。這次修改主要是針對原條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降低了旅遊市場准入門檻,減輕了旅行社的經營負擔,同時加大了對旅行社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為旅遊者創造良好的旅遊消費法制環境。條例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刪除了關於外商投資旅行社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投資者條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關於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並且規定,外國投資者除了可以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旅行社外,還可以設立外資旅行社。
7、旅遊法規 旅行社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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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何管理一個旅行社?
1、聘請有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來管理。
2、去別的旅行社當一陣兼職導游,熟悉一下旅行社的外部運作。
3、多參加旅遊交易會,和同行能學到很多業務知識,也可以了解行業信息。
4、如果你在旅遊城市,據需要你和當地的酒店、招待所、餐館、度假村、旅行車隊、景點等建立協作關系(做地接)
5、如果你不在旅遊城市,你就需要和當地的學校、企事業單位等聯系,做市場,攬客源。
6、設計幾條(不要太多)特色線路,親自踩線,打造質量。
7、在當地主流報紙上做廣告。
8、和同城的同行搞好關系,共同組建「假期」品牌。
9、和周邊城市的旅行社建立合作關系,互相交換客源。
10、與火車站和票務中心建立合作關系,保證運力。
9、新《旅行社條例》與96年《旅行社管理條例》的差別
《條例》新舊對比分析
(一)類別劃分調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劃分為一類、二類、三類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條例》劃分為國際旅行社、國內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條例》取消旅行社類別劃分,今後旅行社只有業務劃分而沒有類別劃分。
(二)審批許可權調整
1996年,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由省級旅遊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核批准。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級旅遊部門申請批准。
2009年,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向所在地省級或其委託設區的市級旅遊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向國家旅遊局或其委託的省級旅遊部門提出申請。
(三)市場准入條件
注冊資本金的變化
1985年,一類、二類、三類旅行社分別為:50萬元人民幣、25萬元人民幣、3萬元人民幣;
1996年,國際旅行社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
2009年,旅行社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
不少於≠等於
(四)分支機構設立
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
國際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增繳質量保證金30萬元;國內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15萬元,增繳質量保證金5萬元;
同城只能設門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審批改為備案!
2009年,取消接待旅遊者人次的限制;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
旅行社設立分社,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後,3個工作日內向設立地旅遊部門備案。
(五)質量保證金數額
1995年,一類旅行社60萬元,二類旅行社30萬元萬元,三類旅行社10萬元;
1996年,國際旅行社60萬元,國內旅行社10萬元;
2002年,經營出境游業務的旅行社160萬元;
2009年,旅行社20萬元,經營出境游業務的旅行社140萬元,可憑銀行擔保,3年無過錯退50%。
(六)旅行社的經營
1996年,10條內容對經營、合同、投訴等作出了一般性規定;
2009年,內容進行了全面調整,共有17條,對「零負團費」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細化了合同、權利和義務,這也是本次修訂的重點;
核心內容將在下一部分中介紹。
(七)旅行社的年檢
1996年,旅遊部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2009年,取消對旅行社的年檢,規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遊部門對其旅遊合同、服務質量、旅遊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八)監督管理
1996年,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2009年,旅遊、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對旅行社誠信記錄、旅遊者申訴信息進行公告。
(九)法律責任
1996年,責令停業期限為15至30天,對旅行社的罰款最高額度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2009年,責令停業期限為1至3個月,對旅行社的罰款最高額度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增加了對導游和領隊的處罰,額度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對旅行社承包、掛靠作出了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