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資投資旅行社需要交納多少保證金
其中,尤其對外資旅行社進入門檻的降低將會對旅遊業格局產生深遠影響。業界認為,此舉有助於根除目前旅遊行業內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現象。降低旅行社准入門檻《徵求意見稿》內容顯示,其首先建議降低旅行社准入門檻,將經營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旅行社注冊資本統一規定為30萬元,並規定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不再需要經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初審,直接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消條例關於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方可設立分社,及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的規定。同時,為了完善質量保證金的管理制度,該意見稿建議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60萬元降低為20萬元,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160萬元降低為140萬元,並建立質量保證金的動態管理機制,旅行社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退還50%的質量保證金;旅行社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或質量保證金退還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補足質量保證金,明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使用質量保證金的三種情形。意見稿還建議修改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包括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除可以採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兩種形式外,還可以採用獨資形式設立旅行社;取消關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400萬元的規定;取消對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公司等條件的規定;取消外國旅遊經營者必須是本國旅遊行業協會會員的規定;取消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整治「零負團費」另外,針對目前旅行社經營中出現的問題,特別是「零負團費」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禁止旅行社利用低價欺騙、誤導旅遊者,要求旅行社必須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並對合同的內容作明確規定,禁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旅遊活動,旅行社進行業務委託時應當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託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負團費」的旅遊團隊。對於上述修改意見,旅遊界人士指出,降低旅行社准入門檻有助於徹底根除目前旅遊行業內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現象,比如有出境游資質的旅行社或知名度高的旅行社不經營操作而通過個體私人承包費賺錢的現象。同時可使從業人員更責任化,目前因為門檻過高,很多從業人員只能通過繳納5萬到10萬元甚至更高的部門承包費來從事旅遊行業。「對外資旅行社政策的進一步放開完全符合WTO的精神,國外旅行社行業注冊資本通常並不很高,旅行社本身的經營過程不需很多自有資金,經營業務本身就是資金的流動並獲取相應的利潤。」在海外旅遊局和旅行社從業多年的業內資深人士周勁松認為,國外旅行社的低門檻進入有利於旅行社之間進行良性競爭,從線路設計等方面會給中國遊客更多選擇。
2、上海市的外資旅行社有哪幾家
到目前為止,上海共3家外資旅行社.
分別是由外資控股的錦江BTI商務旅行公司,外資獨資旅行社麗星郵輪旅行社。還有一家是日本旅遊企業日本旅行株式會社在上海成立的.
3、有進入中國的外資獨資旅行社嗎?
已經有了,在上海,日本人開的。名字忽略。
他們在業內較出名的原因是:帶團導游絕對不能拿回扣,一經發現,立即開除。補充下,他們的導游月薪7000人民幣,不含其他福利。
4、上海注冊旅行社怎麼注冊?
一、名稱變更預先核准
首先應當做名稱預先核准。在有關工商部門(根據名稱情況在國家或地方工商局)辦理名稱預先核准,取得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材料符合條件的五個工作日內核准通過。
二、國家旅遊局審批(材料齊全符合3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審批流程和各步所需材料為:
1、向國家旅遊局提出申請
由投資者向國家旅遊局提出申請,申請條件為: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注要求:(1)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2)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注要求:(1)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2)傳真機、復印機;(3)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向國家旅遊局申請應提交的材料為: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證明;
(六)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2、國家旅遊局根據審批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
國家旅遊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國家旅遊局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三、商務部審批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材料符合條件4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如遞交材料的機關為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向國家商務部提交。步驟為如下:
1、向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提出申請,需向上海市商務委員會遞交的材料為:
(1)上海市商務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書、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授權委託書
(2)批准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公司權利機構的決議
(4)合同及章程修改協議(獨資為章程修正案)
(5)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
(6)其他
2、提交商務部審批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將提供的材料轉交商務部審批,商務部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在4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3、頒發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商務部予以批準的,頒發變更後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通知申請人向國家旅遊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四、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根據商務部的通知向國家旅遊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上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環節至此結束。
注意:
1、存入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註: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2、提交質量保證金存入證明,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3、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變更證書後30日內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含名稱變更及經營范圍變更)。
4、《旅行社管理條例》及《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失效,《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因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依據已經失效,故也不再具有效力。《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暫行辦法》已被國家旅遊局確認失效。
5、如何掛靠別人公司開旅行社?
問清楚你在開展業務時遇到各種問題時怎麼辦, 該旅行社對你負什麼責任, 此時你一定要提出你所有的問題、供應商等等。 與這個旅行社的經理談「關於加盟旅行社的」想法、資源上的要清楚,你要對旅行社負什麼責任、地接社、批發商, 然後找到你們當地的一家旅行社,財務上的要清楚, 他會告訴你具體的方法先想好你要做什麼樣的旅遊業務。
1.旅行社掛靠經營的方法
旅行社掛靠經營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在一定時期內使用其他企業法人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允許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法人為被掛靠人;使用被掛靠企業法人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為掛靠人。在旅遊業中,各掛靠社對外自稱是某旅行社的某個營業部(如國內部、外聯部、業務部等等),每年向被掛靠社交付一定款額的保證金或按經營比例交納「管理費」,被掛靠社則轉讓其企業性質和名稱。各「營業部」在經營中均獨立核算、自設賬戶、自備護照、自持公章和財務章,形成非獨立法人的經濟實體。
2.旅行社掛靠經營的弊端
經營掛靠社的人員中,有一些是從大的正規旅行社中跳出來「單干」的,他們有一定的客戶群和從事旅遊業務的經驗,但大部分人員則素質較低,法制觀念淡薄,往往是「打一槍,換一地」,出現問題則馬上作鳥獸散。因此,這種經營方式存在著多種弊端,主要表現在:
(1)權利義務的不對等,給被掛靠社帶來了經營風險。從表面上看,採取掛靠經營方式對雙方都是有利的。但實際上,掛靠社在對外經營活動中,是合同的實際主體,享受合同權利,承擔義務;被掛靠社是掛靠社對外名義主體,不享有對外經營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相應義務。當一旦發生經濟糾紛,第三方必然首先向作為合同主體的被掛靠企業法人追償,此時體現的是被掛靠企業法人在承擔義務上具有優先性。因此,掛靠社不用承擔任何經濟風險,只要繳納一定的管理費;被掛靠社只享有收取相對較少數額的固定收益的權利,卻要承擔由此產生的債務、投訴等經營上的風險和義務。
(2)服務質量存在不確定性,消費者權益無法保證。一些掛靠社僅是租借賓館的一個房間或一個臨街的門面房,兩張桌子一部傳真機,為招徠顧客,千方百計壓低報價,為了不做虧本生意只能在團隊行程中做文章以獲得盈利。若收的客人不能達到盈虧平衡點時,則幾家旅行社的客人拼在一起做散客拼團,即所謂「賣豬仔」。筆者曾在一個風景區工作過,當問起遊客是哪個旅行社的客人時,遊客有時會說:「不知道,一大早上車已被『賣』過幾次了。人家只說跟那個導遊走。」這樣的旅遊行程順暢則已,若有什麼意外,遊客都不知去哪裡投訴,何談權益保障。
(3)惡性競爭削弱內資旅行社的競爭能力。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國內的旅遊市場體系與國際旅遊市場體系將會全面對接。按照中國加入世貿的承諾,在2003年年底以前允許外商在中外合資旅行社中控股(這點中國已經提前做到);在2005年年底以前,允許外商在我國成立獨資旅行社(以上兩點中國已經提前做到)。與在規模、人才、信息技術、管理經驗上均具備完善的經營運作體系的外資社相比,我國的旅行社則是「小、散、弱、差」。旅行社「營業部」數量的增加則進一步加劇了旅遊行業中的混亂局面。從業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加之競相壓價,如何能形成一個城市旅遊接待業的品牌呢?又何談與國際接軌呢?因此這種內耗的必然是削弱內資旅行社的競爭能力。
(4)逃漏國家稅收。營業部單獨進行稅務登記,旅行社既缺乏將其稅收統一交納的熱情,也缺乏營業部稅賦繳納的監督,相當多營業部存在假賬目、假報表,其對稅務部門或報零收入或報虧。因此形成稅務部門和旅行社兩不管的真空地帶,逃漏稅的空間很大。
(5)不利於旅行社人力資源的管理。這種營業部的經營形式給掛靠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對於掛靠與被掛靠雙方都是心照不宣的。因此,一些大社中的業務骨幹,難免會對「單干」有所嚮往,在客戶群、人際關系、經濟實力等條件成熟時,付諸實施,使旅行社這個本就人員流動性較大的行業更是「歲歲年年人不同」。
6、如何掛靠別人公司開旅行社
首先經過掛靠旅行社的認同,到當地的旅遊局辦理相關手續,一年交掛靠費用,掛靠費用得多少要看你掛靠的旅行社在當地的信譽度,好的旅行社費用要多,一般的旅行社會少一些,不過好的旅行社是絕對不允許你在離他很近的地方開的,因為會妨礙到他的業務量,雖然是掛靠,但業務都是獨立操作。
掛靠的話不需要注冊資金,一般開旅行社的注冊資金最少是10萬元,掛靠不用交注冊資金!
7、旅行社有不出去的工作嗎?
旅行社作為一個經營單位的部門和崗位還是很多的。當然不可能只有導游咯。
財務部門、人事部門、計調部門、外聯部門、門市接待等等都不需要帶團。
而且實際上你所說的帶團跑的往往還不是旅行社的正式員工。
對補充的回答:
上面說的這些部門都沒有性別限制。
關於旅行社的產權有以下幾種形式:
我國旅行社的產權制度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國有獨資公司:
(1)國家所有
(2)其資產委託代理關系為:全民→全國人大→國家各部門→旅行社領導集體→旅行社總經理。
2.股份有限公司
(1)股東所有:將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並通過股票的形式上市自由交易。我國改制旅行社較多,如上海中國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2)其資產委託代理關系為:股東→董事會→總經理。
3.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集資組建:指不通過改選股票而由為數不多的股東集資組建的公司,如:長沙市國旅。公司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分離程度不高,如青島海外旅遊有限責任公司。
(2)其資產委託代理關系為:股東→董事會→總經理。
4.股份合作公司
(1)全部資產歸股份持有者所有:產權規模一般較小,從業人員較少。旅行社全部資產歸股份持有者所有,股權持有者一般既是股東又是員工,其收益包括工資和分紅兩部分,如成都的康輝-威斯特公司。
(2)其資產委託代理關系為:股份持有者→總經理。
5.中外合資公司
(1)其資產委託代理關系為:股份持有者→總經理。如北京國旅-運通旅行社有限公司。
外資旅行社2001年12月11日,我國成為WTO的第143個成員國,中國在旅遊業旅行社方面的入世承諾:不遲於2005年12月31日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旅行社(不得經營出境業務);不遲於2003年1月1日,允許符合條件的外方在指定的旅遊度假區和北京、廣州、西安開辦中外合營旅行社。其實早在1998年國旅總社、雲南旅遊集團、瑞士力天集團合作開辦了我國第一家中外合資旅行社——雲南力天旅遊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日日本航空集團(JAL)在我國設立了第一家外商獨資旅行社——日航國際旅行社(中國)有限公司。
8、外資旅行社在中國的注冊條件
旅行社分為國內旅遊和國際旅遊兩種。兩者的注冊資本是不同的。都需要國家旅遊局的內批准,並繳納一容定數目的保證金,國內和國際的保證金也是不同的。再有是要到當地的工商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手續。和其他的注冊公司是一樣的。外資的公司企業要參照國家的有關外商獨資或者合資的法規條例來設立。
9、根據新頒布的 《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分為那兩類?
新的《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管理採用了「寬進嚴管」的思路,這是該條例精髓所在,這樣既有利於促進經營旅遊業務的迅速發展,活躍旅遊經濟,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間進行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旅行社條例》首先在條例名稱上體現了新亮點,由1996年頒布實施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變更為《旅行社條例》,去掉「管理」兩個字,這樣的改動強調了以消費者為先和行業自律的雙重內涵,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將強化公共服務的職能,更注重保障遊客和旅行社雙方的權益,促使旅行社行業形成良性循環市場。新條例內容更可謂亮點多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大方面:亮點一 降低了旅行社的設立門檻,促進行業發展1、取消了旅行社類別劃分,注冊資本統一為30萬元在新條例中,不再有「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的字眼,只要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既可以經營國內旅遊業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也統一為30萬元。而且,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及處罰的,即可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2、《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領難度減小3、消除了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的體制性障礙4、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減輕了旅行社的負擔國內入境旅遊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60萬元減少到20萬元,降低幅度巨大,另外,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全部歸旅行社,旅遊管理部門不再提取所謂的「管理費」。5、外商可單獨設立旅行社外商投資旅行社除原來規定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外,還增加了外資獨資的旅行社,並且,取消了原《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的注冊資本必須達到400萬元的最低限額,並且取消了涉外旅行社對中國投資者及外商旅遊經營者的諸多限制性條件的規定。亮點二 對旅行社經營行為作了全面、嚴格的規范,加大了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這可謂用「鐵腕」懲治不法行為,加強行業管理旅行社行業以前經常發生的虛假宣傳、低於成本價攬客、單方改變旅遊合同約定的行程、欺騙、脅迫消費、領隊「甩客」等損害遊客利益的行為將被《旅行社條例》明確規定禁止。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的行為也將被明令禁止。1、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合同為防止旅行社採取合同欺騙的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條例規定,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條例同時規定,合同訂立後,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不得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否則,將分別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10、國外旅行社怎麼和國內的旅行社合作
這個問題你可以上計調網上問問那裡的同行朋友們,相信會給你些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