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遊合同違約如何賠償
1、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游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
3、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
4、導游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行者的全部損失。
5、導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
6、導游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索要小費的2倍。
7、導游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30%違約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應交通部門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支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應景點原因不能游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費並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飯店,應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20%的違約金。
旅行社違約的處罰時效:
1、向質監所請求用金賠償的時效期限為90天。
2、受理旅遊投訴的決定應在7天內作出答復。
3、被投訴的旅行社在接到質監所的受理決定後,應當在30天內作出書面答復。
2、旅行社違約可以得到哪些賠償
建議大家還是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免遭損害,如果真的出現了旅行社違約,我們該向旅行社索賠得到哪些方面的賠償呢? 根據旅行社違反《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和旅遊合同損害賠償項目、未能准時成行違約金、貽誤機(車、船)的直接損失賠償及違約金、旅行社服務與協議約定不符導致的服務費差額賠償及違約金、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導致的直接損失賠償及違約金、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的費用賠償、導游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導致的違約金、導游服務與國家或行業標准不符導致的違約金、導游擅自安排旅遊者購買假冒偽劣商品賠償金、導游私自兜售商品賠償金、導游擅離團隊後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費用賠償及違約金、導游索要小費賠償金、就餐質價不符賠償金、飯店住宿與約定的等級檔次不符導致的差額賠償及違約金、交通工具低於約定檔次導致的差額離及違約金、景點不能游覽導致的直接損失賠償及違約金、旅行社破產造成的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賠償、旅行社責任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誤工費、殘疾生活豐k助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近親屬探望的交捆費、隨行未成年人或長者送返費、行程延遲導致的費用、喪葬費 、死亡賠償金、補辦旅遊證件費賠償、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導致的損失賠償、旅遊意外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身故保險金、殘疾保險金、燒傷保險金、身故處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治療費、檢查費、手術費、葯費、護理費、床位費、輸血材料費、院外專家會診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近親屬探望的交通食宿費、隨行未成年人或長者送返費、行程延遲導致的費用等。
3、旅行社違約應承擔什麼責任?
就是讓它賠錢!
4、旅行社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旅行社違約行為形式
1.旅行社降低服務檔次和標准。這是旅行社違約行為最主要的形式。在旅行社提供服務時,雖然服務是提供了,但服務檔次和標准有所降低,如約定的是三星級飯店,而旅行社實際提供的飯店只有二星級標准;旅行社承諾的交通工具是火車,但真正提供的是汽車服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由於旅遊者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的情況下,一般地說旅行社不會(或者說不敢)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因為旅行社清楚地知道不履行合同的後果。在迫不得已時,如由於交通嚴重延誤,基於時間緊迫等原因,旅行社才會減少服務項目,導致旅遊者權益受損。
3.旅行社違約的特殊形式。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如果合同義務方不能提供合同約定的商品或服務,可以用同類更高檔次的商品或服務替代,合同義務方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違約,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也樂意接受。而在旅遊服務中,即使旅行社用高檔次的服務替代,旅遊者仍難以接受,這種特殊違約形式為旅遊合同所特有。
三、旅行社違約損害責任賠償爭論焦點
1.旅遊者和旅行社對賠償標准分歧很大。旅行社堅持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旅遊者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旅遊者要求更高的賠償,理由是按照旅行社的賠償,假如旅遊者下次再去游覽,旅遊者的付出遠遠高於旅行社的賠償。最近有司法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已經注意到該現象,有司法判例已經對旅行社的賠償方式作出了重大調整,值得旅行社高度重視。
2.旅行社違約責任賠償是否包含精神損害。贊同者竭力主張應當包含精神損害,理由是旅遊服務包含精神享受,既然旅行社違約,按照補償性的原則,旅行社就應當賠償精神損害;反對方認為《合同法》沒有將精神損害納入違約責任賠償范圍內。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有少量的違約責任賠償被判承擔精神損害,應當引起旅行社的關注。
3.違約責任賠償是否僅僅局限於經濟賠償。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發生後,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僅僅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形式。當違約行為發生時,旅行社要在第一時間繼續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如果不能採取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雖然採取了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仍然給旅遊者造成損失,旅行社才應當賠償旅遊者損失。
四、旅行社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
1.組團旅行社必須對旅遊合同負責。組團旅行社簽訂了旅遊合同,就必須為合同約定的所有服務項目負責任,不論是否為組團旅行社的過錯和疏忽,只要旅遊者得到的服務與合同約定不符,組團旅行社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而不能以非組團旅行社自身過錯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2.只要和合同約定不符均應認定違約。不論旅行社的行為是否給旅遊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只要旅行社的服務與合同約定不符,旅行社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違約。旅行社有些行為並不直接損害旅遊者的權益,如擅自調整上午和下午的行程,但這樣的調整並不能改變其違約的性質。
3.違約責任適用補償性原則。盡管有些司法判例已經突破了《合同法》關於補償性的相關原則,但就目前法律規定看,補償性賠償原則仍然占據主導地位。
5、(1)旅行社是否構成違約? (2)旅行社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第一,建議查閱簽署合同情況,看旅行社的行為是否屬於合同約定違約情形。若符合,可以起訴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精神損害賠償主張一般都是需要較為嚴重的精神傷害,是否能夠主張就本案而言可能還不是那麼簡單。
6、行程延誤時旅行社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付先生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北京游,由於航班臨時取消,導致付先生等旅遊者延誤一天時間返回。付先生等要求旅行社為延誤向旅遊者賠償,旅行社認為沒有過錯,拒絕賠償。付先生等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堅持要求旅行社賠償。
旅遊者參加旅遊團,經常會為降低服務質量與旅行社論理,旅遊行程延誤就是其中的焦點之一。行程延誤,不僅是給旅遊者帶來不愉快,更主要的是可能給旅遊者帶來其他的損失,如已經安排的工作或者商談不能進行。不論是何種原因造成延誤,旅遊者總是要求旅行社賠償。其實,旅行社是否需要賠償,要具體而論,旅遊者不能不分青紅皂白,都要求旅行社概括承受。
首先,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引起的延誤,旅行社盡到了注意義務,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旅遊法》第六十七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只要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的旅遊行程延誤,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過錯,只要旅行社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都不需要為此承擔責任。用一句通俗的話來描述:大家晦氣,自認倒霉,共同承擔自己的損失,不能要求對方賠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景點來不及游覽,旅行社只需要退還門票、導游費、市內交通費等,但不需要賠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旅遊者不能按時返回,旅行社也不需要為旅遊者耽誤工作承擔責任。
其次,旅行社自身引起的延誤,旅行社要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旅行社工作疏忽,或者供應商協作不利,導致旅遊行程延誤,不能按照旅遊合同提供約定的服務,旅行社要承擔全部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經濟損失。如旅行社租用的旅遊車被臨時取消,旅行社通過其他渠道再租用旅遊車,延誤了旅遊者的行程,旅行社不僅要承擔延誤時間的賠償責任,還要對景點取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果有違約金約定,按照違約金賠償;如果沒有約定,旅行社不僅要退還門票、導游費、市內交通費等,還要承擔同倍的違約金。
再次,公共交通引起延誤,旅行社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旅遊法》和《最高法院旅遊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共交通如航班、鐵路、輪船、高速快客等的延誤或者取消,造成旅遊者行程延誤,減少甚至取消了旅遊服務項目,或者導致旅遊者延遲返程,旅行社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要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如門票、導游費、市內交通費等。旅行社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旅行社預訂的包機、包船、火車專列等交通工具,由於不向不特定的群體開放,只是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屬於公共交通的范疇。如果這些交通工具發生延誤,導致旅遊者權益受損,旅行社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旅行社延誤導致返程推遲,要向旅遊者賠償誤工費。如果旅行社的失誤,引起旅遊者延遲返程,旅遊者提出誤工費賠償是合理的。旅行社需要掌握的原則是,假如旅遊者提出的誤工費賠償數額很高,旅行社可以要求旅遊者出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憑證明支付賠償。如果旅遊者不能出具證明,就按當地上年人均收入支付賠償。造成退休人員和未成年人的延誤,旅行社酌情予以補償。
第五,延誤導致旅遊者的間接損失,旅行社不予賠償。旅遊者會以延誤使得旅遊者不能及時返程,喪失了和客戶簽訂合同的機會,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旅行社可以不予理會。因為旅行社必須賠償直接損失,沒有賠償間接損失的義務。當然如果延誤是旅遊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與旅行社無關,損失由旅遊者自己承擔。
7、旅行社違約,怎樣賠償客戶
你好,根據《合同法》對於簽訂合同之後違約,如果約定違約責任的,可以按照約定的責任要求承擔違約金,造成損失的,可以直接按照損失金額來主張
旅遊合同也是一樣,主要的問題是客戶舉證自己的損失金額。
8、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應遵循哪些原則?
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應遵循哪些原則?
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是當事人違反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這些原則主要有:
(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①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製成質量次的成品。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②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2)違約必究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3)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4)全面履行的原則。這里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說,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9、旅遊合同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由於我國現行《合同法》的分則中,沒有關於旅遊合同的規定,對於這類問題的處理,不同地區法院的法官判案時也出現諸多差異,有的判決甚至根本違反了公平正義的目標。筆者認為,對旅遊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應作具體分析。
旅遊合同違約依法主體不同可分為旅遊者的違約與旅行社的違約,旅遊合同違約大多為旅行社的違約,只有少數為旅遊者的違約。
第一,旅遊者的違約。旅遊者的違約依時間可分為旅遊開始前的違約與旅遊開始之後的違約。由於旅遊涉及交通、膳宿、導游等服務,並且旅遊合同一般都具有團體性,旅遊開始前,旅遊社有許多准備工作,如代辦出國手續、預訂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續。而旅行社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旅遊者協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證件。當旅客不進行協助,並經旅行社於合理期限催告,旅遊者仍不行使這些義務將使旅行社遭受損失的,旅遊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旅遊開始之後,旅遊者違反約定,任意解除合同或違反其他約定義務,如守時、准時義務,從而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旅行社的違約。由於在我國,旅遊業為特許經營行業,旅行社要從事旅遊業務。須取得《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旅行業特許經營資格的民事主體以及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旅遊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為旅遊合同,因而此類情況不存在違約問題。旅行社的違約,也可依時間劃分為旅行開始之前的違約和旅行開始之後的違約。
(一)旅遊開始之前旅行社應按約為旅客購買車票、機票、門票、餐票、住宿憑證等各種有價票證,對這些有價值標證要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還應當向方旅客告知旅遊地的風俗習慣、特別法律規定、氣候狀況等附隨義務,違反這此義務,旅遊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條和第60條要求具承擔違約的責任。
(二)旅遊開始之後,旅行社應該按法定或約定向旅客提供服務,並且應該保證旅遊服務所應具備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如不具備,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實際生活中,旅遊社由於人員、財力業務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難將旅遊過程中的一切事務全部提供,常常要與其他企業合作如交通運輸企業、餐飲住宿娛樂企業、旅遊資源經營管理企業等,由於這些企業與旅遊者之間並不是旅遊合的當事人,依合同的權對性原則,也不受旅遊合同的約呸,但這些企業與旅遊社或有長期合作業務、聯營或偶然的合同關系,從而依法官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深感棘手,依筆者之見,對此類問題責任承擔分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企業之間存在聯營或委託業務關系,發生合同糾紛,旅客可以依照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直接請求旅行承擔違約責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過錯。如旅行社本身無過錯,在向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以後可向有過錯的相關企業求償。
第二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些企業不存在上述關系,旅客因這些企業服務不合法定或約定而遭受損失的,旅遊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應法律法規向這些加害企業主張求償權,依誠實信用原則,旅行社應予以協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過錯時,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飯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遊者則可選擇其中之一主張權利。
另外,當旅行社私自轉讓旅遊業務而致使旅遊者權益受損的,在合同履行期間,人身、財產損害或由於第三人在旅遊服務方面缺陷而使旅客來未能享受旅遊合同的旅遊服務,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質量很差的旅遊服務時,旅遊者可以要求原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與旅行之間則可以按協議約定處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遊者主張抗辯、除非該與轉包經旅客書面同意。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旅遊合同絕大多數為格式條款合同,旅行社經常運用格式條款來免除自己一方的責任,並且這些條款多半是通過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加入合同。筆者認為,對這些免責條款,應當基於強化保護弱者一方旅遊者利益以及公平正義要求,由司法機關作出限制解釋,從而促使旅遊糾紛正確解決,有利於旅遊業的健康發展。(作者單位: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