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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兩類

發布時間: 2021-03-07 20:48:22

1、旅行社分類是什麼意思?

中國旅行社主要分2大類:國內社,國際社,國內社就是只能操作國內旅遊,國際社就是可以操作國際旅遊,而國際社又細分為兩類,一類是既可以做出境,又可以做入境,簡單說就是既可以組織中國人到外國去玩,也可以接待外國人到中國來玩,另一類就是只能接待外國人到中國來玩,不能組織中國遊客到外國去! 旅行社分類,是國家旅遊局根據旅行社接待旅客種類 (包括外國遊客、港澳台胞、華僑及國內遊客等)及旅遊線路業務分工負責,加強待業管理及分類管理實施的。國家旅遊局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旅行辦法>>中規定:

一類旅行社 - 經營招攬或接待外國旅遊者華僑、香港、澳門、台胞 來中國的旅遊業務。

二類旅行社 - 經營接待外國旅遊者及華僑、港澳來中國的旅遊業務。

三類旅行社 - 經營本國公民在國內的旅遊業務。

上述規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類,實行上並不按旅行社的優劣來劃分,而是按其業務分工不同而來分類。三類旅行社是經營國內旅遊的專業單位。近年國內旅遊業務迅速發展,為了讓國內遊客有更多選擇的機會,一、二類旅行社也紛紛成立國內部,開展國內旅遊業務,形成國內旅遊的競爭形勢。遊客選擇旅行社的可靠與否,不應只看一、二、三類旅行社,而應按其經營范圍中,是否有旅遊局審批的旅遊經營許可證;是否已交納旅遊質量保證金;是否有足夠的公章發票、嚴格的管理、及線路行程、報價、商標、保險、導游等一系列待業規范管理。選擇了可信賴的旅行社,一旦有客觀或主觀因素影響旅遊計劃的實施,旅遊者也可得到適當的、合理的賠償,而不致於投訴無門,浪費錢、財物及精神受損。
秦皇島康泰國際旅行社員工回答

2、根據新頒布的 《旅行社條例》旅行社分為那兩類?

新的《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管理採用了「寬進嚴管」的思路,這是該條例精髓所在,這樣既有利於促進經營旅遊業務的迅速發展,活躍旅遊經濟,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間進行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旅行社條例》首先在條例名稱上體現了新亮點,由1996年頒布實施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變更為《旅行社條例》,去掉「管理」兩個字,這樣的改動強調了以消費者為先和行業自律的雙重內涵,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將強化公共服務的職能,更注重保障遊客和旅行社雙方的權益,促使旅行社行業形成良性循環市場。新條例內容更可謂亮點多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大方面:亮點一 降低了旅行社的設立門檻,促進行業發展1、取消了旅行社類別劃分,注冊資本統一為30萬元在新條例中,不再有「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的字眼,只要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既可以經營國內旅遊業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也統一為30萬元。而且,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及處罰的,即可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2、《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領難度減小3、消除了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的體制性障礙4、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減輕了旅行社的負擔國內入境旅遊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60萬元減少到20萬元,降低幅度巨大,另外,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全部歸旅行社,旅遊管理部門不再提取所謂的「管理費」。5、外商可單獨設立旅行社外商投資旅行社除原來規定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外,還增加了外資獨資的旅行社,並且,取消了原《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的注冊資本必須達到400萬元的最低限額,並且取消了涉外旅行社對中國投資者及外商旅遊經營者的諸多限制性條件的規定。亮點二 對旅行社經營行為作了全面、嚴格的規范,加大了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這可謂用「鐵腕」懲治不法行為,加強行業管理旅行社行業以前經常發生的虛假宣傳、低於成本價攬客、單方改變旅遊合同約定的行程、欺騙、脅迫消費、領隊「甩客」等損害遊客利益的行為將被《旅行社條例》明確規定禁止。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的行為也將被明令禁止。1、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合同為防止旅行社採取合同欺騙的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條例規定,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條例同時規定,合同訂立後,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不得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否則,將分別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3、旅行社業務的分類

1.改革開放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
一類社 從事對外招徠和接待海外遊客來我國大陸旅遊
二類社 從事接待由第一類旅行社和其他涉外部門組織來華的海外
遊客
三類社 只經營國內旅遊業務
2.1996年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
按照不同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將我國的旅行業劃分為兩類: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
3.2009年2月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行業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國務院於2009年2月頒布了新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按照不同的旅行業經營范圍,將我國旅行社規范為兩大類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1.所謂國內旅遊業務,是指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中國大陸(含沿海島嶼)境內開展旅遊的經營活動
所謂入境旅遊業務,是指招徠、組織、接待外國居民來我國旅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來內地旅遊、台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港澳台居民和台灣地區居民在中國大陸(含沿海島嶼)境內開展旅遊的經營活動
2.上述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為國內/入境團體旅遊者
安排交通服務 安排住宿服務 安排餐飲服務
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安排導游、領隊服務
提供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這類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
接受各類國內/入境旅遊者/遊客的委託,為其代訂交通客票和代訂住宿
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代訂交通客票和代訂住宿
接受企業的委託,為其在我國大陸境內的各類商務差旅、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項
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旅遊服務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1.這類旅行社除了可經營前一類旅行社的所有旅遊業務外,還有權經營出境旅遊業務,亦可成為「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這類旅行社和上一類旅行社的最大不同: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可接受旅遊者的委託,為其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
2.所謂出境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出境旅遊業務
基於對旅行社經濟類型的考慮,將「外商投資旅行社」作為上述分類中的一個亞類,其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並規定
除了因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內地與港、澳地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或其他另有規定者外,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招徠和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的業務
4.我國對旅行社的分類始終都是一種基於加強旅行社行業管理的需要而做出的行政規定,主要目的旨在規范我國旅行社行業的發展
5.我國的各類旅行社除了在業務范圍是否涉及「出境」方面有所不同之外,在業務開展方式上並無區別。這主要表現在,與歐美國家中的旅行社相比,我國的旅行社企業並無真正的批發商和零售商之分。事實上,幾乎所有的旅行社企業在開展業務方面都是即經營「批發」業務,也經營零售業務

4、旅行社有哪幾種?

旅行社 英語名稱:travel agency 或 travel bureau 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旅行社的分類國外旅行社的分類主要是指歐美國家中旅行社的分類。歐美國家中旅行社主要分為兩大類 旅遊批發經營商。旅遊批發經營商是指主要經營批發業務的旅行社或旅遊公司。所謂批發業務是指旅行社根據自己對市場需求的了解和預測,大批量的訂購交通運輸公司、飯店、目的地經營接待業務的旅行社、旅遊景點等有關旅遊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然後將這些單向產品組合成為不同的包價旅遊線路產品或包價度假集合產品,最後通過一定的銷售渠道像旅遊消費者出售。 旅遊零售商。旅遊零售商機主要經營零售業務的旅行社。旅遊零售商主要以旅遊代理商為典型的代表,當然也包括其他有關的代理預定機構。一般來講,旅遊代理商的角色是代表顧客向旅遊旅遊批發經營商及各有關行、宿、游、娛方面的旅遊企業購買其產品,反之,也可以說旅行代理商的業務是代理上述旅遊企業向顧客銷售其各自的產品。 中國旅行社的分類 中國旅行社最初分為:一類社、二類社、三類社;分管於:國際旅遊局和各地旅遊局; 在2000年以後國家旅遊局不再具體管理旅行社的事務,全交由當地的旅遊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後分為:國內社、國際社(國際社又分為有出境權和無出境權兩種);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商、分銷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地並與客人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遊目的地接待出發地組團社遊客的旅行社; 辦事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此類辦事機構並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遊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

5、旅行社有哪些類型?

旅行社
英語名稱:travel
agency

travel
bureau
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行社的分類
國外旅行社的分類主要是指歐美國家中旅行社的分類。歐美國家中旅行社主要分為兩大類
旅遊批發經營商。旅遊批發經營商是指主要經營批發業務的旅行社或旅遊公司。所謂批發業務是指旅行社根據自己對市場需求的了解和預測,大批量的訂購交通運輸公司、飯店、目的地經營接待業務的旅行社、旅遊景點等有關旅遊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然後將這些單向產品組合成為不同的包價旅遊線路產品或包價度假集合產品,最後通過一定的銷售渠道像旅遊消費者出售。
旅遊零售商。旅遊零售商機主要經營零售業務的旅行社。旅遊零售商主要以旅遊代理商為典型的代表,當然也包括其他有關的代理預定機構。一般來講,旅遊代理商的角色是代表顧客向旅遊旅遊批發經營商及各有關行、宿、游、娛方面的旅遊企業購買其產品,反之,也可以說旅行代理商的業務是代理上述旅遊企業向顧客銷售其各自的產品。
中國旅行社的分類
中國旅行社最初分為:一類社、二類社、三類社;分管於:國際旅遊局和各地旅遊局;
在2000年以後國家旅遊局不再具體管理旅行社的事務,全交由當地的旅遊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後分為:國內社、國際社(國際社又分為有出境權和無出境權兩種);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商、分銷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地並與客人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遊目的地接待出發地組團社遊客的旅行社;
辦事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此類辦事機構並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遊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

6、旅行社分為一類,二類,三類社,這旅行社是怎樣分類的?

旅行社分類,是國家旅遊局根據旅行社接待旅客種類 (包括外國遊客、港澳台胞、華僑及國內遊客等)及旅遊線路業務分工負責,加強待業管理及分類管理實施的。國家旅遊局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旅行辦法>>中規定:

一類旅行社 - 經營招攬或接待外國旅遊者華僑、香港、澳門、台胞 來中國的旅遊業務。

二類旅行社 - 經營接待外國旅遊者及華僑、港澳來中國的旅遊業務。

三類旅行社 - 經營本國公民在國內的旅遊業務。

上述規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類,實行上並不按旅行社的優劣來劃分,而是按其業務分工不同而來分類。三類旅行社是經營國內旅遊的專業單位。近年國內旅遊業務迅速發展,為了讓國內遊客有更多選擇的機會,一、二類旅行社也紛紛成立國內部,開展國內旅遊業務,形成國內旅遊的競爭形勢。遊客選擇旅行社的可靠與否,不應只看一、二、三類旅行社,而應按其經營范圍中,是否有旅遊局審批的旅遊經營許可證;是否已交納旅遊質量保證金;是否有足夠的公章發票、嚴格的管理、及線路行程、報價、商標、保險、導游等一系列待業規范管理。選擇了可信賴的旅行社,一旦有客觀或主觀因素影響旅遊計劃的實施,旅遊者也可得到適當的、合理的賠償,而不致於投訴無門,浪費錢、財物及精神受損。

7、旅行社業務核算分為哪兩類?

中國旅行社分為國內旅行社和國際旅行社,國內旅行社是自主辦的旅行社,而國際旅行社是國外到中國投資的旅行社。

8、旅行社一類社和二類社有什麼區別

旅行社分類,是國家旅遊局根據旅行社接待旅客種類 (包括外國遊客、港澳台胞、華僑及國內遊客等)及旅遊線路業務分工負責,加強待業管理及分類管理實施的。國家旅遊局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旅行辦法>>中規定:
一類旅行社 - 經營招攬或接待外國旅遊者華僑、香港、澳門、台胞 來中國的旅遊業務。
二類旅行社 - 經營接待外國旅遊者及華僑、港澳來中國的旅遊業務。
三類旅行社 - 經營本國公民在國內的旅遊業務。
上述規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類,實行上並不按旅行社的優劣來劃分,而是按其業務分工不同而來分類。三類旅行社是經營國內旅遊的專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