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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3-11 13:12:08

1、沒有旅行社資格人 組織旅遊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旅行社條例》對組團旅行社
發布旅遊廣告的經營行為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
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於旅遊成本的
報價招徠旅遊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上述規定表明組團旅行社在對外宣傳時不得作虛假宣傳和低於成本價宣傳。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組團旅行社侵害旅遊者的知情權和防止組團旅行社之間進行低價惡性競爭。參考案例:旅行社虛假宣傳承擔賠償責任
一、案情:

2003年11月17日,王小姐一行4人根據旅行社的廣告宣傳,報名參加由桂林市某旅行社組織的11月24日-28日海南雙飛5日游。報名前,王小姐等人
再三詢問24日是否能確定出團,該社工作人員均給予肯定答復。但在問及航班次及起飛時間時,回答說:尚未最後確定航班次,會盡快給遊客答復。於是王小姐等
人便一次性交付了4人的團款4400元,並與該社簽訂了合同,合同中的行程安排在24、28日兩天均有全天的旅遊項目。但17日下午3時許,旅行社的工作
人員電話告知王小姐,由於24日無航班,該旅行團改為25時下午4點出發。18日,該社又通知王小姐,25日下午3:30之前,遊客自行到兩江機場集合,
社裡不安排進機場的車輛。20日上午,旅行社又將新的行程安排傳真給了王小姐,把原來5天的行程安排壓縮成了3天。王小姐認為旅行社存在虛假宣傳、故意隱
瞞事實及故意欺詐的行為,遂向旅遊質監所投訴。
二、案件處理:

經查實,桂林各航空公司在11月24日這天均無飛往海南的航班,旅行社以不存在的班機打出旅遊宣傳廣告,屬於虛假宣傳、有故意欺詐消費者行為。該社以不存
在的班機打出旅遊宣傳廣告,屬於虛假宣傳、故意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該旅行社應承擔退還團款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的責任。旅遊質監所據此要求旅行社雙倍返還王小姐支付的旅遊費用
三、案例評析:
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中,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經查實,桂林各航空公司在11月24日這天均無飛往海南的航班,
旅行社以不存在的班機打出旅遊宣傳廣告,屬於虛假宣傳、有故意欺詐消費者行為。該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旅行社應承擔雙倍返還旅遊費的法律責任。另外,這里還需提醒旅行社在對外進行宣傳廣告時,要注意保護商標權及圖片的著作權的法律問題。
如果侵害了其他單位的商標權及著作權,同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2、請教關於「違反《旅行社條例》的法律責任和質量保證金」問題!

《旅行社條例》是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09年1月21日,《旅行社條例》由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等活動,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旅遊服務,開展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或者出境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3、旅行社私自轉讓旅遊團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2)旅遊者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後,旅行社不得擅自將旅遊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因為旅遊者選擇旅行社大都相信該旅行社已建立的信譽。如果旅行社將旅遊業務擅自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將使旅遊者的權益處於一定的危險之中。

所以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不得轉讓旅遊者。未經遊客同意,旅行社私自轉讓旅遊業務,導致服務質量降低或發生意外傷害、財產損失,原來的旅行社應當承擔合同責任。

4、旅行社承擔責任嗎?

全團遊客聽後均未休息,爬山去看瀑布。導游交待了自由活動時間和集合時間後,即在山下等。但到山上後,因瀑布流下的水打濕山路,山路很滑,我母親滑倒摔傷,共花去醫療費2萬余元。請問自由活動出事故 查路 查路讀者: 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是要看旅行社是否存在過失。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並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0條進一步要求:「旅行社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對旅遊地可能引起旅遊者誤解或產生沖突的法律規定、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應當事先給旅遊者以明確的說明和忠告。」這就要求在遊客對景點情況不清楚時,旅行社應當承擔起介紹、提示的義務。如果未盡到此項義務造成遊客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就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當時導游只交待了自由活動和集合時間,未對自由活動注意事項進行提醒。雖然該行程屬於遊客自由活動時間,不是旅行社安排的服務內容。但旅行社沒有明確、充分告知遊客自由活動的景點瀑布水流會引起路濕地滑,並提示與警告遊客防止摔倒,我們認為其告知行為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旅行社要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你母親自身未注意安全,導致事故發生,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⑤3 單國友

5、論述旅行社違反旅遊法的法律責任

合同的約定不違背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同約定就是有效的。如果違背法律規定,當然是按照法律規定來。你最好說明白事情詳情,否則無法解答 ps:旅遊法尚未生效,10月1日才施行的

6、旅行社與旅客的法律責任?

這屬於意外險。是旅客的責任。因為開始都是說自費 所以就 不是旅行社所 推的。
但是旅客出來旅行 旅行社都會為其購買旅遊意外險的。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7、在什麼情形下,旅行社的法律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如果是就旅行社與遊客之間的合同關系而言,遭遇不可抗力,或者遊客自專身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屬不能完全履行存在一定過錯,或者遊客對於其旅途中遭遇的人身傷害存在一定過錯,那麼旅行社的相關法律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