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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公司經營

發布時間: 2021-03-15 22:32:53

1、旅遊公司經營范圍

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在《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有明確規定的。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如果說《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旅行社的經營范圍規定的比較概括和原則的話,《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則對旅行社的經營范圍有明確的規定。

《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招徠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入境手續;(二)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三)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四)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第五條規定:「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二)為我國旅遊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上述法律條款明確規定了旅行社的經營范圍是「為旅遊者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而不是向旅遊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服務。因此,我們認為,認定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包括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服務等內容的旅遊服務是錯誤觀點。

再次,旅行社收取遊客的旅遊費用中很大一部分被視為代收代支費用,該筆費用被用於支付住宿、交通、餐飲、游覽和娛樂等費用,該筆費用不視為旅行社的業務收入。稅務部門對該筆費用不徵收營業稅。這說明,國家財稅部門都認定旅行社只是代收交通、住宿等費用,該費用不是旅行社的營業收入,因此要求旅行社對交通運輸等旅行社非營業收入項目下的旅遊活動承擔法律責任顯然是不對的。

最後,要求旅行社對旅遊服務承擔法律責任,實際是讓旅行社充當了旅遊活動中的「防火牆」的作用,等於是強制讓旅行社對遊客提供了一份無償的無限額的保險。這嚴重違反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樣明顯加重了旅行社的法律責任,對旅行社來講是不公平的。

2、一個旅行社的經營目標是什麼?

四川寶中旅行社為您解答:基本業務包括三方面,即產品開發、市場開拓和旅遊接待,銷售業務則主要交由數量眾多的中小旅行社代理。該社主營各景點專線批發業務和景點自由行、會務會展等 高端業務。
中小旅行社的發展方向:
毫無疑問,雖然中國旅行社也已經進入了一個整合的時代,但是金字塔型的結構決定了中小旅行社企業有非常大的生 存空間,關鍵是如何利用自己已經確立的優勢建立自己的核心能力,使企業的經營管理進入一個更高的層次,根據筆者10幾年的從業經驗和思考,我認為中小旅行 社應該從以下幾個方向著手,確立自己的發展方向和業務重點。
1、區域銷售網路
中小旅行社的種種條件決定了他不可能成為一 個全國性、世界性的企業,不能作大,企業就要考慮如何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如何強化在本區域內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在所在城市建立成本低、服務好的地方 網路化旅行服務企業,為所在區域的客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只有建立較好的區域網路才能確立本企業未來與大旅行社合作過程中獲得較好的回報。
2、市場細分化和服務專業化
目 前,中國旅行社產品嚴重的同質化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如何依託本企業的優勢對旅遊者的需求進行分析,確定一個規模適當的細分市場進入,放棄大眾化的旅 游產品的運營,以主題旅遊產品滿足一部分特定人群的需求是中小旅行社集中化經營策略的集中體現。目前已經出現了一些中小旅行設計中自己所有的力量專做「商 務旅遊、夕陽紅旅遊、青少年旅遊等主題旅遊產品,獲得了不菲的經濟回報,成功的實現了以主題旅遊產品確立自己競爭優勢的目的。
3、聯合做大
聯 合做大使中小旅行社企業獲得發展的主要方式之一,現在業界出現了很多聯合體,這是中小旅行社聯合做大做強的現實體現,但是現存聯合體存在著聯而不合,缺乏 核心企業、缺乏統一的運作規范、缺乏統一的技術平台,僅僅發展成了一個業界朋友聚會和交流的聯合體。但是,畢竟很多旅行社企業都在做類似的嘗試,有的旅行 社企業還從中獲得了一定的收益。從目前的發展現狀看,如果現在的旅行社聯合體沒有實質性的突破,是很難實現企業作大做強的目的的。
4、加入某旅遊聯盟
現 在,中國的超大型旅行社企業已經積極的在中國各地進行擴張,加入某個旅行社聯盟是中小旅行社做大做強又一個可行的選擇,港中旅進入大陸之後,先後在青島、 成都、烏魯木齊、上海等地建立了自己的控股公司。加入者都是當地最好的旅行社企業之一,港中旅以自己雄厚的資金實力為這些企業投入了幾百萬不等的資金,加 入者和港中旅實現了雙贏的發展格局。

3、旅行社的經營原則是什麼?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簡稱:《旅遊法》)自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已滿半年,從市場情況來看,對旅行社經營的規范作用顯著,遊客投訴量明顯下降。

《旅遊法》實施初期淘汰了部分經營不規范的旅行社,目前度過適應期的旅行社正逐漸改變經營方式,嘗試推出更多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

《旅遊法》實施後,旅行社原來只依靠低價進行攬客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要想在市場中繼續生存,旅行社必須改變盈利模式,推出更能迎合遊客需求的產品和服務。

(3)旅行社公司經營擴展資料:

發展:

國家鼓勵企業「走出去」的政策逐步完善。2009年3月,商務部出台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大大簡化了境外投資的審批過程,給予企業更多政策鼓勵。

針對中小企業,我國設立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搭建了中小企業境外經貿合作區平台,還出台了海外並購政策。此外,旅遊主管部門還通過與商務部、財政部、外匯管理局及銀監會等部門合作,引導和推動中國旅遊企業進行海外投資。

目前,我國「走出去」的旅遊企業業務不斷拓展包括旅行社、飯店、餐飲及景區等且多元化經營趨勢明顯,經營地區不斷擴大涵蓋亞洲、非洲、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和大洋洲的30多個國家和地區。

雖然我國部分旅遊企業已有一定的規模和資本實力,但相對發達國家,甚至與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旅遊企業的國際化程度還很低,核心競爭力不強。

我國旅遊業國際化程度低,具體表現在國內不僅缺乏市場認可度高的企業品牌、國際領先的專有技術以及先進的管理能力,也沒有形成自己的知識產權和構建自己的核心競爭優勢,商業模式、產品開發等創新能力皆顯不足;

國際市場知識和國際化人才儲備不足的瓶頸,尤其是旅遊企業跨國並購方面的人才非常匱乏;對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產品定位比較模糊,海外投資的需求往往並不明確;我國旅遊企業在核心產品開發和分銷系統建設方面也與國際旅遊集團存在較大差距等方面。

4、旅行社經營

傳單的效果基本為零的,除非有強大的產品推動。 你這樣說也看不出什麼問題,就普遍現象,列出幾個可能性,你參照下

1、經營面過大(經濟實力無法支持大經營面的成本開支)
2、業務力量不足(寫字樓由於沒有門店,只能靠業務,你個人的業務關系不強的話,很難開展)
3、業務機制不完善(機制不完善,業務員不肯全力為你做事)
4、日常開支過大,沒有精簡
5、企業制度不完善
你也可以加我453309700 再聊

5、旅遊公司經營范圍有那些

旅遊資源及旅遊景點的開發利用;旅遊工藝品製造,銷售;旅遊觀光服務;以下經營范圍僅分支機構使用(旅遊餐飲服務及其他旅遊服務,汽車出租,旅行社,酒店)

6、旅遊公司經營范圍有哪些?

旅遊公司,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1、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2、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6)旅行社公司經營擴展資料: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

第十三條 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向原審核批準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7、旅遊企業的經營模式有哪些

8、旅遊業的經營范圍

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
(1)旅遊景區開發、建設、經營,旅遊景區園林規劃、設計及施工,景區內旅遊客運及相關配套服務;工藝品研發、製作、經營銷售;會議服務。
(2)旅遊發展公司的主要經營范圍為:旅遊資源開發和經營管理,旅遊宣傳促
銷策劃、旅遊商品開發銷售、旅遊景區配套設施建設、景區游覽服務、旅遊項目投資、房地產開發、銷售、文化傳播、園林綠化。
相關事宜: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向省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所以一開始只能經營國內旅遊這個經營項目 ,所以經營范圍也就是「國內旅遊」 。

9、怎麼經營旅行社

經營一家旅行社,不僅要有好的業務量,而且也要懂得管理。市場的需求及現在目前旅行社的價格,都要根據當地實情進行適當的調整,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方法。

10、一般旅遊公司的營業范圍是什麼?

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在《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有明確規定的。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如果說《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旅行社的經營范圍規定的比較概括和原則的話,《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則對旅行社的經營范圍有明確的規定。

《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招徠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入境手續;(二)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三)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四)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第五條規定:「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二)為我國旅遊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上述法律條款明確規定了旅行社的經營范圍是「為旅遊者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而不是向旅遊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服務。因此,我們認為,認定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包括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服務等內容的旅遊服務是錯誤觀點。

再次,旅行社收取遊客的旅遊費用中很大一部分被視為代收代支費用,該筆費用被用於支付住宿、交通、餐飲、游覽和娛樂等費用,該筆費用不視為旅行社的業務收入。稅務部門對該筆費用不徵收營業稅。這說明,國家財稅部門都認定旅行社只是代收交通、住宿等費用,該費用不是旅行社的營業收入,因此要求旅行社對交通運輸等旅行社非營業收入項目下的旅遊活動承擔法律責任顯然是不對的。

最後,要求旅行社對旅遊服務承擔法律責任,實際是讓旅行社充當了旅遊活動中的「防火牆」的作用,等於是強制讓旅行社對遊客提供了一份無償的無限額的保險。這嚴重違反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樣明顯加重了旅行社的法律責任,對旅行社來講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