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跟旅行社去旅遊一般要簽幾個合同 都什麼內容?
■檢查旅行社是否有資質 在報名前,先要確定旅行社是否具有國家旅遊局核準的國外境外游組團資質。通常情況下,出現消費爭議的第一責任人和最終責任人多是始發旅行社。 ■簽合同要注意細節 合同中應包括具體的食宿標准、交通工具、日程安排、游覽過程中是否有自費項目、違約賠償等。 ■防止被「轉會」 有的旅行社沒有組織出國或出境游的資質,擅自組團,最後將遊客轉給其他的旅行社。這樣的旅遊團在行程安排等各方面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臨時性,消費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出行可攜帶合同復印件 消費者應保存好旅遊合同、交費收據等各種憑證,可以將憑證原件保存在家中,而只攜帶復印件出行。 ■索要詳細行程表 為防止旅行社隨意變更計劃,消費者可以在報名時索取詳細的行程表,在旅途中對照,出現問題時可以以此為依據主張權利。 ■導游領隊是第一責任人 組團旅行社所派的導游領隊應為第一責任人,因此,在旅遊途中如果發生行程等方面的糾紛,最好先向組團旅行社的導游投訴,返回後再向始發旅行社及當地的主管部門投訴。如果與他們交涉無果,可尋求當地受理消費者投訴的相關機構的幫助。 ■境外購物注意退貨期限 中消協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保障我國內地遊客到港購物的安全,香港旅遊業議會已規定,凡內地到港的旅行團,如果是由導游帶往已在香港旅遊業議會登記的商號購物,可享有6個月免問情由(商品無人為損壞)的退貨期(只限於內地旅行團,且是到港之後由導游帶往購物地點購物的消費者),這些店鋪應在發票或收據上註明,而內地隨團導游也應向消費者說明。
求採納
2、跟旅行社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1、旅行社有義務帶領客人游覽合同中列出的相關景點。如果他不來,他可以抱怨。
2、在旅行社給你的旅程的頂部,你的費用中包括的項目如下所示(一般費用包括交通費、餐費、導游費和旅程中所列景點的頂票)在簽署協議之前,你應該看看哪些費用包括在內,哪些不包括在你支付的錢里。
3、如果酒店有一個自然的單人房(奇數男/女),旅行社有權要求客人支付房間差價。除此之外,費用通常按照先前商定的方式計算。
4、對於合同內容一定要仔細審查,對於旅遊的吃住交通要明確具體標准,而且不能含糊其詞。這是投訴旅行社的重要依據。
(2)導游與旅行社合同擴展資料:
旅遊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2、旅遊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遊合同,參加國內旅遊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國內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
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遊團隊的行為。
3、旅遊合同法律制度與導游有什麼關系
導游員在中國一直被認為是「旅遊業的靈魂」和「旅遊行業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員」。然而,這個曾經光鮮的職業,卻隨著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和旅遊市場的亂象叢生,逐步演變成了旅遊業問題和矛盾的聚焦點和集中爆發點,備受社會的詬病。201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的正式實施,給身處職業漩渦中的導游員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這些影響短期看可能使導游員的職業收入出現程度不同的下降;長期的作用則必將為推進中國導游員的職業化進程,全面提升導游員的素質和社會地位,為促進中國旅遊業又好又快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一、《旅遊法》實施給導游員帶來的影響在《旅遊法》共計10章112個條款中,明確提及「導游」的條款多達14項,佔到了12.5%的比例,從中可以看出導游工作在旅遊活動和旅遊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項條款對導游員的准入條件、工資收入、與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導游工作中的權利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從實施一個多月來的調查結果看,《旅遊法》的頒布實施確實給導游員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許多實實在在的影響。(一)積極影響1.導游員有了更強的法律保障《旅遊法》第四章第37條將導游證的申請條件界定為「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與1999年實行的《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相比,《旅遊法》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代替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一直使用的「導游服務公司」。因為在實際的運行中,「導游服務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導游服務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與掛靠導游員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在導游活動中發生法律糾紛時無法有效承擔責任;二是一些「導游服務公司」對於掛靠的導游員實行只收費不服務或只管理不保護的政策,致使導游員的權益受到很大的傷害。《旅遊法》的實施理順了導游管理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法理關系,把導游員的職業活動置於國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導游員的各項權利得到了堅強的法律保護。2.導游員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遊法》從源頭上保證了各類導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條通過區分兩類導游不同收入來源的方式規范了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對於旅行社聘任的專職導游,《旅遊法》要求旅行社必須「依法定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專職導游作為旅行社正式員工所擁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維護;而對於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臨時聘用的各類社會導游和兼職導游,則要求「旅行社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60條第3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即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的導游服務費用)。這一條款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律形式保障了各類臨時導游在提供導游服務時所能獲得的固定的收入來源。這樣的法律規定就扭轉了大部分導游只能通過增加自費項目、帶團進店購物及逃票等手段來獲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機制,一方面會增強導游的職業榮譽感,另一方面會融洽導游和遊客之間的關系,進而提高導游服務的質量。3.明確了導游員和旅行社經各自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旅遊法》第九章「法律責任」中的第96條、100條、101條、102條以及103條等條款對導游員在導游活動過程中的表現及相關利益關系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處罰規定,把導游服務置於法律監督之下,必將規范導游的執業行為。同時,這些法律條款還對旅行社的違規行為列出了明確的懲罰措施,比如第96條就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的以及要求導游員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等四種情形作出了罰款、停業整頓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這不僅改變了《旅遊法》實施前在處理旅遊糾紛和投訴時導游員作為弱勢群體缺乏職業保障的窘境,也減少了導游在導游活動中的經濟負擔,還有助於合理規范旅行社的法律責任,引導旅行社主動加強與導游員的合作,共同提高旅遊服務的質量,為包價旅遊市場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二)「消極」影響1.收入銳減《旅遊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與遊客協商一致或應遊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遊目的地、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安排旅遊者購物,但不得通過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這一規定帶來的直接影響是導游不再有遊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的傭金,而這是《旅遊法》實施前導游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雖然《旅遊法》第38條規定導游有權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即「導游服務費」。導游服務費一般包括在遊客所交的團費中,但由於各家旅行社報價的差異,給導游員的「導游服務費」也不盡相同,目前各地旅遊市場上的旅行社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導游服務費支付標准。在大理,有些旅行社的導游服務費是每天400元,但大部分旅行社是按每天150元~300元的標准來支付。但與過往靠遊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所得的收入相比,對於絕大部分導游來說,收入大幅減少卻是不爭的事實。在參與調查的從業十年以上的大理導游中,70%的導游承認他們的收入減少了80%,22%的承認他們的收入減少了50%以上,只有8%的導游承認他們的收入和原來差不多或略微減少。2.無團可帶除了沒有購物、自費項目的傭金外,《旅遊法》的實施給導游員帶來的另一個沖擊就是旅遊團數量減少,許多導游陷入了無團可帶的尷尬處境。《旅遊法》實施後,各條旅遊線路的價格普遍上漲了30%~40%,有的更是上調了50%以上,許多遊客一聽價格漲了那麼多,還不如自助游,就不參團了。根據大理數字旅遊平台的統計,今年十一黃金周,大理共接待旅遊團隊2986個,同比減少11%;接待團隊遊客人數4.3萬人,同比減少18%;主要景區的團隊遊客數量較去年同期下降約21%。這樣的情況造成了不是導游員不想或不願帶團,而是很多導游根本就無團可帶。盡管《旅遊法》實施才一個多月,卻已經有許多導游開始考慮轉行。二、《旅遊法》實施背景下導游員的自我調整策略(一)正視壓力在現代社會,工作生活壓力大是一種普遍現象,而不是僅僅存在於導游工作及旅遊行業中。壓力既能產生積極的效果,也能產生消極的後果。導游在面對帶團量和收入雙減少的情況時,應該主動解壓,變壓力為動力,努力調適自己的角色,適應《旅遊法》實施後導游工作面臨的新局面。當導游在生活、工作中感到壓力太大時,應當學會主動疏導發泄,把在工作中的各種體驗講給身邊的親人、同學、朋友,或從事一些體育娛樂活動,讓郁悶釋放出來,讓自己覺得身心舒暢。接待完一個旅遊團隊後,導游都應當積極地總結工作,把中間遇到的困難、問題及由此帶來的壓力及時解決和釋放出來,避免帶到下次導游工作中去。(二)重新審視工作和評價自己重新界定工作可以讓導游員在收入下降的情況下保持對導游工作的熱情。導游要把每一次的帶團工作看作是一個系統性的任務,統籌安排,精心准備。要對工作的流程和每一個細節處理都成竹在胸,信心百倍;組織高效的共事者團隊,即有明確的分工,也要把彼此的任務結合起來,互相協調,共同決定如何來順利完成這個工作;努力工作,讓遊客對自己和自己的工作感到滿意甚至是贊許,從而提高自己的成就感和自豪感;開辟流暢的信息交流和反饋渠道,了解旅行社、同事及共事者對自己的期望和對自己工作的評價,並把自己對工作的看法、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他們,建立相互信任的機制。(三)超越職業自我導游工作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重復性和枯燥感以及收入的大幅下降,使導游員在工作、生活中失去了自豪感、親切感和新鮮感。因此,導游員要在工作結束之後逃離工作,尋找導游工作之外生活的新田地,發現自己的樂趣,拉近與親人、朋友的心理距離,展示許多工作中沒有機會展示的潛能,獲得某種程度的心理滿足及工作中失去的精神補償。不要只把收入的多少看成是衡量導游工作的唯一標准。如果把成功的感覺也系於工作之外,在導游工作中受挫時,就容易保持一種積極的態度。三、結語《旅遊法》的實施對導游員來說無疑是一種外部約束力量,對於解決導游員所面臨的工作環境壓力大、職業收入沒有保障、導游工作社會評價低以及工作團體間的利益沖突等問題和遏制導游員的種種不規范行為將產生重要影響。導游員只有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和素質,為遊客提供高質量的導游服務,適應《旅遊法》實施後旅遊市場的新變化和新趨勢,才能成為《旅遊法》實施的受益者,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轉自:《旅遊法》實施對導游員的影響顯示全部
4、旅行社聘用導游員協議書
1、聘用合同里基本上不會出現比較像待遇、福利這些有實質性內容的東西。因為你的兼職導游的,你的收入基本上是和旅行社口頭協商並且不會寫在合同里的。反之,你需要擔當的責任倒很多,什麼團隊有投訴扣導服之類的,這些一定要和旅行社談好的,否則你會一直白給人家幫忙。
2、既然是兼職導游,需要注意的:當旅行社找你帶團的時候,提前通知你的時間,這個很重要。記住至少2天,否則當旺季的時候,你明明已經接了一個很好的團隊,但是人家一個電話,你就要乖乖的去接一個垃圾團。
3、押金的多少及歸還情況。這個是實質,不能太多。
5、旅行社和兼職導游需要簽到合同嗎
旅遊者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旅遊合同,但必須承擔旅行社已經為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一下標准支付違約金:1、在旅遊開始錢5日以上通知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余額的10%。 2、5日-3日的是20% 3、3日-1日的是30% 4、開始前1日的是50% 5、在開始旅行日通知的是100%! 而且現在旅遊機票多是折扣機票,多不能改簽、退票的。 簽了合同就不好辦了!
6、拿到導游資格證之後,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就可以去旅遊局換取導游證嗎?要錢嗎?
從長沙來到武漢 屬於跨省轉證 比較自麻煩,常規來說應該參加轉入省的考試,考試通過後才可以在轉入辦證。長沙旅遊主管部門開一個轉出證明,帶著這個轉出到武漢所屬的旅遊主管部門落戶。 不過具體的細節 最好問一下 轉入省的旅遊主客部門。因為各個省的規定 不太一樣。 另外還有一個要更正的: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後,旅行社直接就幫你申請導游證了,旅遊主管部門不接受個人導游證的申請。只有通過單位。導服公司或旅行社才可以申請。 至於要不要錢,這個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地方是要參加崗前培訓的,要取了定的費用。 有的地方也可以是免費的 。我在河北秦皇島 ,我是高級導游 ,我對我的回答負責任。
看來還是提交上去了。不知道遇到什麼敏感詞了
7、旅行社和導游的合同一般為幾年
一般旅行社是不簽合同,這樣欠導游的錢 以後導游來要才好說不認識這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