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一名導游,在帶團國內旅遊的過程中,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風險及如何預防。
作為導游,預先設計帶團國內旅遊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及預防:
1.資質風險
沒有旅遊資質的旅行社是不能接旅遊業務的,如果簽訂合同,就存在風險。
防範:一是要求旅行社提供相關資質證明,二是到網上或旅遊局查詢,發現無資質趕緊換旅行社。
2.合同風險
旅行合同可能存在免除旅行社責任、加重旅行者自身承擔人身意外的條款,這種不利條款在產生糾紛後就會發生爭議。
防範:旅客一定要細讀合同,拒簽免責條款,旅行社不配合就更換旅行社。
3.保險風險
旅行社贈送的保險,險種可能不全。如果遊客沒看清,又恰好發生事故,遊客就可能吃虧。
防範:如果贈送的保險里險種少或保額少,就需要及時去保險公司投保相應險種。
4.傷害風險
旅行社為保證遊客人身安全發出行為警告後,遊客不聽勸阻造成人身傷害,遊客的這類起訴法院一般不支持。
防範:遊客應要求旅行社提供詳細的文字版出行方案,包括交通方式、日程安排、沿途注意事項等。
5.舉證風險
旅途中發生事故後,當事人沒及時鎖定證據,可能會在訴訟中舉證不力。
防範:遊客可保留照片、錄音、攝像和購物小票等,這些都是法院認可的證據。此外,報警記錄也可作為相關證據。
2、國內旅遊的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
其中最主要的有:
(1)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 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 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 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 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此外,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3、求助!一個有關旅遊法律案件分析!
北京某國際旅行社在取得《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便組織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張某16人報名參加。此旅行社因太過匆忙,未對地接社進行比較選擇,就隨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組織不力,泰段沒有地陪,許多景點不能游覽。張某回北京後,便至北京這家旅行社提出索賠,該社辯解這不是我們的責任。張某等於是前往旅遊質監局投訴,發現該旅行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只有60萬元。請問:
(1)旅行社辯解是否正確?
答:旅行社的辯解不正確,因為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旅行社組織旅行者出境旅遊,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並與之簽訂書面協議後,方可委託其承擔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為錯誤之一;因鏡外旅行社違約,使旅遊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的境內旅行社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償,故該社詳解純屬狡辯,是為錯誤之二。
(2)若旅行社無力賠償,是否適用於質量保證金?
答: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者,需繳納6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者,還需繳納10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故該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不足,需補繳100萬元,另外,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旅行社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准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適用保證金對旅遊者進行賠償,因此張某此次所投訴的旅遊事故適用於質量保證金。
4、旅遊公司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您好:
1、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旅行社應否賠償?
答:我國《旅遊法》第81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後果該法第70條第3款明確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可見,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沒有盡到上述規定的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答:我國《旅遊法》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旅行社單方面擅自變更旅遊景點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依照該法第70條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此可見,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賠償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遊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的,不能以個別景點的變更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全部旅遊費用。
3、遊客自己未盡安全義務而受傷的,可否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
答:遊客購票到景區游覽,景區負有保護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義務。實踐中,景區多以導游圖、游覽須知等方式提示遊客。這實際已經對每一位不特定遊客盡到了告知遊客景區景點、路線以及提請遊客道路險要、注意安全的義務。如果遊客所走的路線是明確標明的非景點區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財產蒙受損失的,根據我國《旅遊法》第70條第2款之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其責任應當自行負擔。
4、旅店對顧客斗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旅店對顧客斗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住宿時被旅店保安毆打,旅店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由上可見,作為旅店雇員的保安在工作期間將顧客打傷,旅店的經營者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是否為侵權?
答: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除了可以要求相關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保護外,自己也可以採取自助行為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施加的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行為。
自助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必須是為保護合法權益;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必須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必須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必須事後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我國民法中沒有關於自助行為的規定,但是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普遍承認適當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如果在合理限度內,就屬於合理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
5、支招,解決旅遊中常見的法律問題及如何維權
問: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經常被迫購物,其權益如何保障?
答:旅遊者在旅遊期間購物,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公平等價原則,任何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其買賣行為應屬無效。
如果旅遊者有證據證明因導游、領隊脅迫、誘騙購物等不法行為而遭受損失,可以向有關法院起訴,請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旅遊者如果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旅遊者可以依法向有關法院起訴銷售者,請求銷售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15081124)
6、作為一名導游,預先設計帶團國內旅遊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及如何預防?
請參見導游政策法規 有詳盡描述
作為一名合格的導游 ,在上崗之前 需要經過專考試,有一本屬書 叫做導游政策法規 ,書中詳細的描述了 ,導游應該遵守那些法律法規 ,有哪些行為舉止是在帶團中 不應該做得,希望熟讀這本書,同時新的旅遊法 ,也要自己看看 ,多多了解。一本書的東西,這里總結不過來的
。
7、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7)旅行社常見疑難法律問題擴展資料: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