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在職期間,自己出去長期旅遊,公司簽什麼協議
首先要看自己公司有沒有允許員工請假這么多天的哦!
2、關於公司與員工簽訂旅行同意協議
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遊,可以簽訂旅遊安全協議,可以提高員工安全意識。
員工和公司雙方自願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參加乙方集體旅遊,並承諾遵守本協議之規定。
第二條:甲方旅遊可能出現的個人安全、經濟、疾病等不可預測因素,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甲方自己承擔。
第三條:甲方不得擅自離開團隊,給集體或團隊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否則後果自負。
第四條:在旅遊期間發生事故及責任,甲方使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等造成的傷害,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甲方應切實注意個人財產安全,不得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如甲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甲方個人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第七條:甲方應切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公司要求簽訂未工作滿一年(包括被辭退)退還旅遊費用的協議有效嗎?
公司不能剋扣工資,但是如果合同約定了簽訂未超過一年,要求退回旅遊費,如果你也簽字答的話,在單位工作未超過1年,公司是可以讓你退旅遊費用的,但是不能以剋扣工資的方式進行扣除,如果剋扣工資,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4、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遊,可以簽訂旅遊安全協議嗎
可以簽,可以提高員工安全意識
甲方:
乙方:
第一條:甲方自願參加乙方集回體旅遊,並承諾遵答守本協議之規定。
第二條:甲方旅遊可能出現的個人安全、經濟、疾病等不可預測因素,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甲方自己承擔。
第三條:甲方不得擅自離開團隊,給集體或團隊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否則後果自負最新旅遊安全協議書範本文章最新旅遊安全協議書範本出自
第四條:在旅遊期間發生事故及責任,甲方使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等造成的傷害,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甲方應切實注意個人財產安全,不得非法佔有他人財務,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負責 ,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如甲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甲方個人承擔一切賠償責任。第七條:甲方應切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但任何責任
第八條: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自願參加最新旅遊安全協議書範本合同範本。願獨立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害。途中因本人遊玩出現的任何事故及責任均自行負責。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方可生效,乙方確定甲方返回公司後自動解除。
5、公司旅遊安排住宿。員工不住,需要簽什麼協議?
公司旅遊安排住宿如果員工不住,也是需要簽嗯自己對自己的人身安全進行負責的這種協議,如果如果遇到其他的一些事情公司不承擔責任。
6、如何簽訂旅遊合同?
【簽訂旅遊合同注意事項一】要找一家資質齊全的旅行社 在簽訂旅遊合同時首先要對旅行社的資格進行認證,看它是否「四證」齊全,「四證」是指旅遊經營許可證、質保金交納證明、旅遊保險保證書、營業執照,這是簽訂旅遊合同的第一基本要素。 其次,盡量選擇經營經驗豐富的正規旅行社,因為這些旅行社不僅有成熟的經驗可以利用,在選擇對方地接旅行社時也有借鑒的經驗。如果對方地接旅行社資質較好,所用的車輛和導游、司機等都會比較正規,事故的隱患就會大大減小。 此外,多觀察旅行社內工作人員。簽訂旅遊合同前一定要與旅行社面談,詢問相關費用等細節,多假設一些可能遇到的問題,看看旅行社的反應,是否集中注意力幫助你;看看辦公室周圍,其他工作人員與顧客交談是否從容,是否功利心強勁只看重顧客是不是要預約參團;觀察旅行社辦理程序是否規范。 【簽訂旅遊合同注意事項二】將所有約定都寫進合同 不要輕信旅行社的廣告和口頭承諾,不要怕惹人嫌,將所有約定寫進合同是旅遊維權的基本證據,具體說來就是把旅行日程安排、路線、價格、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標准、購物次數與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用書面形式予以確定。旅遊涉及面龐雜,所以旅行社一般提供的都是示範文本。簽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個別條款有爭議或沒有約定的,可以另行約定,合同後面附上一份詳盡的行程單也是必要之舉。 【簽訂旅遊合同注意事項三】仔細研究旅遊合同條款 很多人在選擇旅行社簽合同時,主要考慮價格因素,其實價格低背後往往有低的理由,一個理性的人在選擇時應該主要考慮性價比,所謂一分價錢一分貨,不能一味地貪圖便宜,研究旅遊合同條款是避免跳進「低價」陷阱的不二手段。在食宿標准、路線、交通工具都約定好的前提下,研究旅遊合同條款應明確以下內容: 首先要明確費用包含的項目。一般團費會包含來回交通費、餐費、住宿費、景點門票等等,除此以外一定要明確問清楚團費包不包含燃油附加費、機場建設費、簽證費、港務費等,這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還要明確哪些屬於自費景點,是否包含上山門票、纜車費用等,因為重要景點改為自費項目也是是降低團費的一種手段。 其次要明確購物安排。研究旅行線路中的購物時間、購物次數與遊玩時間的比例,如果購物時間、次數過多,一定會造成景點遊玩的時間縮水等情況。例如筆者在香港就曾經被購物店搶佔了遊玩時間,在海洋公園中只匆匆待了兩個小時而已。 再次要辨明是景點還是購物店。很多旅行社會將購物店模糊處理,對外宣稱無購物、純玩團等,結果繳納了更高額的旅遊費用後還是無可避免的走入導游安排的購物店。在研究旅遊合同條款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某某研究所、某某展銷會、某某生產廠」等字眼,這往往是購物店的代名詞。 最後避免為免費景點買單。您有過這樣的經歷嗎?合同上羅列了豐富的景點,結果一路走來才發現竟然都是不需要門票的免費景點,需要收費的景點都得自己掏錢。(這是筆者港澳五日游的慘痛經歷)所以不要第一次去旅行社咨詢就草草簽合同,不妨先回家上網查查這些景點的真實情形。 【簽訂旅遊合同注意事項四】不要輕易告知職業 這是一個做導游的朋友親口告訴我的:因不同客人購物能力不同,市場上很多旅行社長期存在給赴澳旅遊團中兒童、老人、律師、教師等加價的旅遊潛規則。 隨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通過外出旅遊尋幽覽勝、寄情山水,已經成為休閑度假、愉悅身心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旅遊業作為我國的新興產業,行業發展時間尚短,旅行社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如何讓消費者通過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避免「花錢惹一肚子氣」,能夠輕松出行,滿意而歸,筆者在多年從事法律工作過程中就旅遊合同的簽訂提醒消費者,一般而言,消費者簽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旅行社安排的住宿、餐飲、交通等服務標准;2、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游覽時間;3、消費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4、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5、需要消費者在合同費用之外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名稱以及價格、游覽時間等;6、消費者應當交納的旅遊費用及方式;7、旅行社對消費者遇到人身、財產損害時的免責條款。如果對格式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有爭議時,消費者應積極和旅行社協商對爭議條款的內容進行變更,而不應因怕麻煩置之不理,以便發生糾紛時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對於消費者旅遊過程中受到傷害進行索賠的問題,除侵權責任之外,消費者還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其責任人應當為與消費者直接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公司。只要旅遊公司在提供旅遊服務過程中有不符合約定的(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人身傷亡),消費者即可以旅遊公司違約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旅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主張違約責任通常在實際中相對便利。因為在現實情況下,消費者與本地旅遊公司簽訂合同,而到外地後,通常會有地接社來具體負責行程。這種情況下,地接社的服務行為就應當認定為合同簽訂方旅遊公司的行為,旅遊者以合同違約為由起訴的,應當以簽訂旅遊合同的本地旅遊公司為被告。而不必去向外地的地接社去主張,減輕了訴訟成本,但消費者提起違約之訴時不能提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 另外,跟隨旅行團外出旅遊,也需要遊客的配合與互動。因遊客按自己意願行事不配合導游、不聽從導游合理的指導、告誡而造成意外的情況也屢屢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同樣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1、要選擇有資質的合法旅行社。選擇的旅行社工商執照經營內容上明確寫上了旅遊這一項。有資質的旅行社,要受旅遊行業協會的管理,要受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還交納了旅遊質量保證金。因此,一旦發生糾紛,不會出現投訴無門的情況。 2、合同上抬頭和公章要吻合。不論是選擇哪一家旅行社,都要簽定旅遊合同。簽訂旅遊合同要注意幾個方面:首先,付款當天就要簽合同。因為旅遊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期貨,非有形商品,因此缺乏確定性。不簽合同,就意味著權利有可能受到損害。其次,旅遊合同上,甲方和乙方一定要明確,要注意抬頭和公章是否吻合,是否是同一家旅行社,以避免無人承擔責任。第三,格式合同上,每一個空白都要填清楚。比如,航班出發、回來時間,所用旅遊車是什麼類型的。如果當地氣候寒冷或炎熱,旅遊用車要寫明是空調車。還有,住宿如果希望是三星級的,就不要用「三星級標准」這樣模糊的字眼來表述。第四,寫清楚日期,這在出現糾紛舉證上有時很關鍵。最後,合同上可以約定購物次數。 3、發票金額要寫清楚,不要多開發票。個別時候旅行社先開了收據,應在收據上註明大致的旅遊項目。 4、自費項目要協商好。
7、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簽訂的一個旅遊協議到底算不算協議?
我來補充和分析吧
1.在一家公司上班1年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交醫保社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7、10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依據是勞動法72、100條
2.如果問公司怎麼不給交醫保社保,公司的人就會說工資裡面已經包含了醫保社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依據是勞動合同法17條
可見社保和工資是分開的,公司的回答是在狡辯,於法無據
3.這個公司去年的年終獎到現在還沒有發給我
獎金不一定屬於依法可能的勞動報酬,如果是屬於約定的報酬,則可以工資計算,要求單位按時發放,不是約定報酬而是看單位效益酌情發放的部分,很難主張
4.工資條在公司手裡。也就是說我手裡沒有在這家公司上班的證據。
工資條不是唯一的證據,你可以收集上班的簽到表、工作服等資料作為證據使用,另外你提到的旅遊協議也可以作為間接證據
5.如果我現在要辭職,公司肯定不會讓我辭職
你要辭職,誰也無權干涉。
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主張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38、46、47條
6.如果我自己走,公司起訴我的話,請問那個旅遊協議到底生不生效
協議部分生效,而不是當然無效,分析如下
就要求必須做滿一年才能辭職的條款看是無效的,因為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的辭職是有明文規定,而協議違反法律規定的部分是不能依法生效的
就需要償還旅遊費的條款看是生效的,因為這是屬於事先無約定的福利部分,單位並不必然會幫員工承擔,這個條款應該理解為單位墊付而你們以後需要償還,但是如果符合單位的條件單位可以不主張要你們返還,因此從這個角度出發你們是需要償還的。你們不還,單位當然有權起訴
即使如律師所說,剝奪了你們的解除權,實際不是解除權而是選擇權,那你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協議,但是撤銷的後果依然是你需要返還旅遊費,只是在法律上換種說法罷了
總結本案,單位不簽合同並且你能證明你在單位工作的話,從第二個月開始到辭職為止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保險部分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另外還可以要到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至於4000元錢依法是需要歸還的,只是還錢不還錢不影響你辭職罷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8、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遊,可以簽訂旅遊安全協議嗎?
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來游,可以簽訂自旅遊安全協議,可以提高員工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