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旅遊費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嗎
職工旅遊費在理論抄上是不能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
但是,在一般的會計實際操作之中,金額不大或一年一次的旅遊費,在會計上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而且只要金額不會太大的話,稅務師事務所一般都會網開一面,不會在匯算清繳時調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
2、企業所得稅中關於業務招待費開支進行稅前抵扣的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舉例:某企業2008年度取得商品銷售收入3000萬元,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萬元。其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15萬元。
1、發生額的60% 30萬元×60% = 18萬元
2、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限額 3000萬元×5‰ = 15萬元
3、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15萬元
4、年度所得稅清算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5萬元。計算公式:(30萬元-15萬元)= 15萬元
二、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准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該支出並非一概而論,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不過在實際工作中一般企業取得業務人員的車票也是以自己員工的名義報銷,這時稅務機關就很難辨別。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根據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真實、有效的憑證或資料。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利。
三、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15]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15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凈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主要包含:一是自產、委託加工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材料和自產、委託加工產品的價值金額。二是處置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指將非貨幣性資產用於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
3、業務招待費稅前列支
新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可在稅前列支。
4、企業提供職工外出旅遊費用,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嗎
對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遊,應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對優秀職工獎勵性質安排旅遊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工會會計制度、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9]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支出按照功能分為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一)職工活動支出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因此,屬於工會組織活動的旅遊支出,應在企業工會經費中列支;已在工會經費中列支的職工旅遊費用,不再按工資薪金支出或職工福利費支出進行區分;企業和企業的工會共同組織活動的旅遊支出,可由企業自主選擇在職工福利費或工會經費支出。
5、差旅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嗎
不可以的,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5)招待客戶旅遊費用可否稅前列支擴展資料:
企業所得稅扣除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2、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6、員工旅遊費是否能稅前扣除
如果你是說計入員工福利費,也只能按比例扣除。不過嚴格意義上講,不僅不能稅前扣除,這旅遊錢還要計入個人工資薪金,交個稅。
7、旅遊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你問的這個問題,
旅遊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除了工會活動或者黨團活動的旅遊費用支持,
在專門項目下開支以外,
其它的旅遊費用都不可以在稅前扣除,
個人的旅遊費用更是不可能在稅前扣除。
8、業務招待費可否稅前扣除?怎麼計算扣除額?
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貿易公司,為能夠與客戶簽單而多次宴請客戶,由此產生了大量的業務招待費用。請問,這些費用是不是可以稅前扣除呢?如果能扣除的話?怎麼計算扣除額?
專業解答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由此可見,只要您公司所支出的業務招待費用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至於怎麼計算的問題,我們來舉一個例子。如某公司2011年實現銷售收入20000萬元,發生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80萬元,那麼預計扣除費用為:80×60%=48萬元,而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20000×5‰=100萬元,48萬元沒有超過100萬元,因此可以扣除48萬元。但是,如果招待費為200萬元,那麼預計扣除費用為:200×60%=120萬元,這樣就比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多出20萬元,那麼這種情況下就只能扣除100萬元,即符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