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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團和旅遊團價格差異

發布時間: 2021-03-16 03:53:58

1、旅遊團報價為什麼那麼便宜

呵呵~去華東玩都是從沈陽坐飛機到上海,然後上海飛回沈陽,機票一般都是團隊機票,價格歧視特別便宜,根本用不了一千,我朋友是旅行社的,又一次我去上海,機票是他給我出的,沈陽飛上海,單程才300多一點~而且,到了那邊旅遊,一定會進購物點,進店就有錢賺吧~呵呵~旅行社是不會賠錢的~

2、旅行社在旅遊項目價格上有差別對待違反了什麼法規

價格差異的禁止

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

(二)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價格差異禁止的規定。

【背景依據】

隨著旅遊市場的發展,跟團出遊成為人們旅遊的主要方式,價格差異問題是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熱點問題,亟須出台司法解釋以統一法律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旅遊過程中,最多見的糾紛就是基於購物和自費項目引發的糾紛,收取差價費糾紛也是基於購物和自費項目引發的。制定本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的秩序。制定本條規定既有一定的現實依據,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一、現實依據

實踐中,旅遊經營者常因年齡差異,比如老人、兒童,或職業差異,比如律師、教師等消費群體的購買欲不強,在未提供差異服務的情況下,實行價格差異收費。旅遊經營者多收的費用應當返還給旅遊者。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旅遊糾紛中,其受理的投訴中有關價格差異的投訴占很大比重,建議增加本條規定。國家旅遊局對此也持支持的態度,在其2009年頒布施行《旅行社條例》以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中對價格差異問題也作了明確的禁止規定。《旅行社條例》第4條規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同一旅遊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於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的合同事項:(一)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的;(二)旅遊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遊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遊者主動要求的除外。」同時,《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54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或者對同一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通過廣泛深入的調研,我們採納了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意見,增加了本條規定。

差價費糾紛的確是旅遊過程中經常發生的糾紛。盡管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遊業得到長足的發展,但對於剛剛起步的中國旅遊業來說,不規范的旅遊市場,是產生差價費的根本原因。旅行社為了爭奪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吸引遊客,團費與成本相同,稱為「零團費」;團費低於成本,就是「負團費」,「差價費」便是在「零負團費」的基礎上滋生出來的一大怪現象。差價費是一種不健康的旅遊業運行方式,其根源與「零負團費」有著必然的關系,由於團費過低旅遊經營者只好採取這種「差價費」的方式來彌補超低的團費。同時,我國導游的現狀也不同於其他國家,其生存環境相對較為畸形。只有實力比較雄厚的旅行社才會有自己的導游,並向其支付工資,絕大多數導游均是自由職業者,他們靠從旅行社買「人頭」來謀生,提供導游服務非但得不到勞動報酬,還要向旅行社支付一定數量的「人頭費」。「零負團費」和「轉賣人頭」使得旅行社和導游必然另闢蹊徑來賺取利潤,而購物和自費項目的提成是其唯一的利潤來源,因此,前一段時間,沸沸揚揚的香港導游因內地遊客不購物而大加辱罵的事件絕不是孤立的偶然事件。根治「零負團費」毒瘤,從根本上改變導游的生存方式,創造一個健康有序的旅遊市是解決差價費的根本。《旅行社條例》與《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絕對禁止「零負團費」的出現,但在短期內這一行為並不可能馬上銷聲匿跡。同時,《旅行社條例》與《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作為行政規章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收取差價費作出禁止規定,其側重的是行政處罰,以起到警示預防的作用。而對於普通的旅遊者來說,其更關心的是出現了差價收費,如何獲得民事救濟。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相比,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俗話說,近處無風景。旅遊者多為異地旅遊甚至是異國旅遊。同旅行社相比,其對於當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甚至是語言均缺乏了解。旅行社對不參加購物與自費項目的旅遊者收取差價費,旅遊者當時很難提出相反意見,否則會面臨被不道德的旅行社或導游甩團的危險。因此,本規定賦予了旅遊者事後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差價費的權利。

 二、法理依據

  旅遊者是消費者,其根本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差價費的收取,嚴重損害了旅遊者作為消費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

(一)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從經營者那裡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交易的雙方——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當遵守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願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原則的確立是為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實現公平交易,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進行公平競爭。客觀地講,消費者和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但是,從消費活動的全過程看,消費者往往處於弱者地位,更需要從法律上給予保護,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交易行為的發生是在合理的條件下進行的。所謂合理條件是指經營者的交易行為不附強制性的或者歧視性條件,信守商品的質量擔保,公正的價格和准確、真實的計量等。

2.交易的結果可以達到消費者預期的目的。所謂預期的目的,是指消費者的消費慾望變成現實,並且是在可以接受的公平交易中使其付出的貨幣換回了等價的商品或者服務。

3.公平交易是交易雙方協作完成的。所謂協作完成,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中都以誠實可信的態度對待雙方,並且都獲得了想要的結果。

公平交易權的內容是很廣泛的,其具體表現又與消費者的其他權利有交叉。因此,在國外的立法中明確賦予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並不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考慮到現實生活中消費者這方面權利經常受侵害的實際情況,突出強調了消費者的這項權利,並且根據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幾種情況,規定了這一權利的主要內容:「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收取差價費問題,主要是對消費者構成了價格的不合理。價格是商品或服務價值的貨幣表現,它應該是等價交換、質價相符、貨值其價的尺度。價格合理要求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與其價值相符。對國家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定價執行;對國家沒有定價的,應由經營者與消費者按照價值規律合理確定。雖然收取所謂的「老人附加費」、「兒童附加費」是旅遊業內的潛規則,但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和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通常應認定為無效。

公平交易權的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或者服務。這一點是實際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護的重要標志。此外,衡量是否是公平交易,還包括: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是否出於自願,有無強制性交易或者歧視性交易的行為;消費者是否得到實際上的滿足或者心理的滿足等等。在交易的過程中,經營者和消費者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兩者的行為構成了交易的行為,一方要賺錢,一方要少花冤枉錢,講價還價,最終總要尋求一個平衡點,滿足了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交易也就完成了。這個平衡就是公平交易權的支撐點,也是實現消費者公平交易的關鍵所在。

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之間所產生的行為屬市場交易行為,而應當遵循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即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從而保證公平交易的實現。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決定了在某種情況下,消費者出於對消費品的強烈需求,他們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條件。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費者要依賴經營者提供的信息,來判斷商品服務的價值,因而,更容易為經營者所欺騙而進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過法律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規范,並賦予消費者法定的公平交易權就尤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准則。由於法律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費者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都具有自主的選擇權。兩種權利存在一定的交叉與重合。

從公平交易權的涵義以及條件分析,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於旅遊者差異收費,嚴重損害了旅遊者作為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首先,公平交易首先意味著交易是在充分信息條件下自願達成的交易。在服務消費中,由於旅遊服務本身的特點,交易雖然在形式上是自願達成的,但由於旅遊者缺乏充分的信息,實質上則可能是違反其真實意願的。旅遊服務具有更直接的主體關系,這種主體關系的存在,使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對交易的達成更容易施加不當影響。在很多情形,旅遊者之所以要接受差異收費,是因為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相比缺乏專業知識,在異地甚至異國旅遊的旅遊者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達到某種目的,需要藉助旅遊經營者的服務來滿足自己的要求。而旅遊者對於旅遊目的地的生活習慣、法律、風土習俗,甚至語言均缺乏了解,就給旅遊經營者利用信息優勢,引誘消費者達成交易提供了更多的機會。旅遊往往是由系列行為組成的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旅遊者往往在旅遊經營者控制或熟悉的環境中接受服務。旅遊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可以利用這種優勢的環境,向旅遊者提出各種要求,如增加服務項目、接受新的服務、額外支付費用等,受環境影響,旅遊者也很容易接受旅遊經營者的不合理要求。

其次,交易是否公平取決於消費者獲得服務的質、量與支付的對價是否對稱,服務收費標準是否能夠為人們所普遍接受。旅遊者並未獲得額外的服務,卻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種觀念很難為旅遊者所接受。旅遊服務的無形性和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旅遊者就交易是否公平作出合理的判斷。對於無形的、不確定的服務而言,旅遊者往往既不能藉助其感官進行觀察,也不能藉助儀器進行檢測。客觀的信息不足,導致旅遊者完全要依賴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提供的信息進行判斷。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而言,沒有有效的約束,就會充分利用其優勢與消費者達成更有利於自己的交易。可見,在旅遊服務消費中不公平的交易更容易達成。在商品消費中,消費者關心的焦點集中於商品;在服務消費中,消費者關心的焦點則在於服務行為,而服務行為則是由服務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實施的。而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並沒有針對服務消費的特點,就如何保障服務消費中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作出特別的規定。本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欠缺。

(二)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實情況和服務的真實狀況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l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知情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知情權是現代民主法制社會的一項重要制度。

只有在能夠滿足消費者某種需求的情況下,消費者才會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消費者由於自身知識、實力的局限性,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並不能很了解,甚至常常會很無知,所以某種商品或服務是否能滿足其需求,只有在對該商品或服務的適當了解的基礎上才能知曉。同時,也是基於上述原因,消費者要想正確地使用、消費,充分發揮商品服務的效用,防止損害消費者安全的事故發生也要依賴於對有關真實情況的了解,例如有些商品應當置放在陰涼處才能保質。除此之外,對消費者來說,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觀設計、等級、規格、主要成分、生產日期等商品或服務的全面信息後,消費者才能對其是否要買、花多少錢購買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滿意的選擇。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獲悉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旅遊經營者通常情況下,通過收取較低的團費來吸引旅遊者旅遊,在旅遊過程中,為賺取更多利潤,千方百計地讓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與自費項目,對於不參加或購買力不強的旅遊者收取額外的費用,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旅遊者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

(三)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消費需求,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簡稱為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需求、意向和興趣,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

在消費領域中,由於每一個消費者的心理偏好以及習慣不同,導致對商品和服務的要求也不同。自主選擇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3)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此外,消費者還有權選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場所;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選擇商品的商標、產地、價格等事項,等等。消費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買與不買,買這樣的還是買那樣的,從這里買還是從那裡買,最終取決於消費者的購買決策。

旅遊經營者針對旅遊者的差異收費,也侵害了旅遊者的自主選擇權。是否參加購物活動£j自費項目是旅遊者的權利,購買什麼,購買多少,參加哪些自費項目均應由旅遊者自主決定。旅遊經營者的差異收費等於對旅遊者的自主選擇施加了不當的影響。

【條文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經常會發生同一旅遊行程,同一團隊,旅遊者支付不同團費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應當支持旅遊者要求返還差異收費的請求。本條規定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差異收費,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差異費用的收取必須是因為不參加購物或者自費項目,或者消費能力低所導致的。下面以幾個案例來分析是否構成差價收費。

案例l:北京的張小姐國慶長假期間通過國內某知名旅行社報了一個去往九寨溝的雙飛五日旅遊團,價格為5900元。張小姐與該旅行社簽訂了書面旅遊合同,繳納了全部團費後,跟團在九寨溝旅遊。旅遊過程中,由於逐步與同團的其他旅遊者熟悉,其了解到該團共計20人,繳納的團費幾乎不盡相同,絕大多數人被收取4900元的團費,團費高的有被收取6900元的,團費低的有被收取3900元的,最低的還有被收取3400元的。張小姐很是氣憤,認為同一趟行程,旅行社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務,與最低團費相比,自己卻多花了將近一半的團費,而旅行社對此是明知的。以旅行社構成價格欺詐為由,張小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退還其多交納的團費並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請求旅行社承擔雙倍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的差異收費屬於正常的商業行為,旅行社並不構成欺詐,其主觀上欠缺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實施欺騙行為,故駁回了張小姐的訴訟請求。

本案並不適用本條的規定,旅行社並不構成差異收費與價格欺詐。旅遊業自身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影響旅遊價格的因素很多。首先,旅遊是由吃、住、行、游、購、娛六大方面構成,形象地講,旅遊經營者是將上述服務內容打包出售給旅遊者。而上述服務中,有的項目有很強的時間性。比如機票與酒店的價格越臨近出行日期價格越貴,而這種價格差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法律允許的。同時,對於旅遊經營者來講,一個團隊必須達到一定人數,其才能在保。證收回成本的基礎上獲利,因此,實踐中也有報名最臨近出行的非航空團價格最低的情況。這些旅遊經營者針對同一團隊同一行程不同人員的收費均與旅遊者簽訂了書面旅遊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旅遊經營者並不構成對於旅遊者的欺詐。

案例2:2009年國慶節,帶著母親去香港、澳門遊玩的馮女士被旅行社收取了一項350元的年齡差別費。馮女士起訴稱:「旅行社當時說老年人和兒童是一個特殊群體,消費能力弱,要多收一筆費用。到香港後,幾乎每一個珠寶店,導游都會把遊客逐個趕下車,不僅規定了必須在店內呆滿2小時,還強迫大家消費,當時導游針對每個不去消費的旅遊者每人再收取600元的費用,導游的態度極其惡劣,為息事寧人,我和母親交納了1200元的費用。」馮女士要求旅行社返還差價收費1550元。

本案屬於典型的差價收費,法院支持了馮女士的訴訟請求,因為350元的年齡差別費與1200元的費用是因為不參加購物、自費項目或者消費能力低導致的。

案例3:李女士與王先生為紀念8周年結婚紀念日,帶7歲的兒子,一家3口報團前往普及島旅遊,地接社提供了看護兒童的服務,但需額外收取費用800元,夫妻二人將兒子交由旅行社提供的工作人員看管。但覺得其已經支付23000元的團費,旅行社在其報團時聲稱其是頂級旅遊團,800元的費用應當包括在23000的團費當中,因此雙方產生分歧,出於今後出行順利的考慮,其交納了800元的費用,但回程後,其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退還其多收取的800元。

法院沒有支持其主張。本案並不構成差異收費,本條明確規定差異收費是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本案中,旅行社為李女士提供了額外的服務,因此,旅行社可以收取額外的費用,並不構成差異收費。

【審判實務】

一、如何理解合同中購物與自費項目的約定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28條第(9)項、第(10)項的規定,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並載明: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l款規定,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實踐中有人提出這兩個條款是否有矛盾?如何正確理解?其實,兩者並不矛盾。《旅行社條例》第28條目的是要求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清晰、明確、具體的旅遊合同,並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旅遊合同的必備條款作出約定。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是旅遊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旅遊者可以就此類項目與旅行社進行平等協商。旅遊者可以參加購物活動,也可以不參加購物活動;也可以只參加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而不參加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應對上述事項予以載明。《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l款規定的目的在於強調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時,不得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違背旅遊者意願,強行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

二、如何認定旅遊經營者有差異收費的行為

司法實踐是千差萬別的,但通常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旅遊經營者對於旅遊者進行了差異收費:(1)團隊到達購物店時,以合同有約定為由要求旅遊者必須進店,否則向不購物的旅遊者收取額外費用的;(2)以合同有約定為由要求旅遊者必須接受自費項目的;(3)因旅遊者不參加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要求旅遊者支付「離團費」等額外費用的;(4)收取所謂「老人附加費」、「兒童附加費」、「購物附加費的。」

3、旅遊團的超值團.標准團.貴賓團.有什麼區別?

一般線路都是差不多的,不一樣的是餐標、住宿等方面。

1、超值團一般指特價團,發版團次數不多權,機位也很難搶到,一般要盡早報名。

2、貴賓團和標准團比,餐標比較高,住宿條件也比較好。如標准團餐標正餐15元每餐、住兩晚五星,三晚四星的話,貴賓團可能就是同樣線路的基礎上餐標為正餐20元每人,全程五星。

3、超值團也有可能會在標准團的基礎上多進幾個購物店,以彌補價格上的損失。但一般導游只會推薦,不會強行要求遊客購物,所以,如果一般的遊客只是想出去玩玩的話,推薦超值團,如果比較重視細節,講求品質,而對價格不是很敏感的話,推薦貴賓團

4、有遊客問你:「團隊旅遊和散客旅遊的價格差這么多,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你該怎麼回答?

團隊旅遊一般是根據團隊的要求單獨設計的旅遊線路跟服務標准,回你想有多好的服務就給你多答豪華的行程,有錢就行
散客旅遊就是針對市場上零星的遊客,一個團由不同的散客形成,旅遊行程標准就是常規大眾化的
區別就是團隊旅遊客人有權設定路線跟服務,散客旅遊就只能按照旅行社給的旅遊行程來走了,這就是最本質的區別。

5、請問旅遊裡面純玩團和散團有什麼區別?價格有差距嗎?

旅遊裡面的純玩團和散團不是一個概念,他們是有很大區別的,價格差距也很大。
純玩團是旅遊的高品質團,一般的純玩團是不會出現導游強推自費項目和強制購物的,全程吃住玩的檔次都比較高,價格也是相對較高的。
相對純玩團的就是所謂的常規團和低價團,這種團團費就便宜很多,但是吃住玩的檔次就差很多,而且會出現導游推自費和要求購物的情況;
而散團的定義是旅行社從各個渠道收到的客人組成一個旅遊團,稱之為散客拼團,也叫散團。相對應的就是單獨成團,就是一群人或者單位達到旅遊社的最低成團標准,他們一起單獨組織一個旅遊團出去旅遊。

6、為什麼和旅遊團旅行會很便宜呢?

跟團走雖然便宜,但是並不劃算。
第一,導游會帶你去各地購物。價格很貴,也沒有什麼特色,無外乎玉器首飾、茶葉、煙酒、葯材等等。
第二,安排線路不理想。經常在自助游途中碰見隨團旅遊的,聊天時發現他們去玩的地方要不門票及其便宜,要不就是開發很久的項目,好玩的地方很少。
第三,時間不自由。像趕火車一樣,走馬觀花,不能深入。

好處也不是沒有,最大的就是吃住行省心。不過只要提前預定好,自助游也一樣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