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遊行業中加點套餐什麼意思?
1.節約交易費用,提供價廉物美的產品 旅行社曾在節約交易費用上對旅遊業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旅行社的出現使得原有的N*M的旅遊市場交易模型變成N+M模型,但它所節約的交易費用是有限的。同樣,假設市場上存在N個異質產品生產者和M個消費者,並且存在X個同等競爭水平的旅行社。由於信息的不完全性和區域的獨立性,同一時期內,在每個旅行社中交易的生產者為N/X個,消費者則為M/X個。如此,每個旅行社節約的交易費用為N/X*M/X-(N/X+M/X),那麼,整個市場中節約的費用△TXC1=X*〔N/X*M/X-(N/X+M/X)〕=N*M/X-(N+M)。但如果以一個完全信息的互聯網為中介,得到的結果△TXC2=N*M-(N+M)。 旅遊電子商務相對於傳統的旅行社業務則節省了(1—1/X)*N*M個單位的資金,而且這個值將隨著旅行社數目的增多而增大。這就表明了,旅遊電子商務更適合於像中國這樣一個有著廣闊市場的地區。隨著全球商務一體化趨勢的加劇,旅遊電子商務將更大地發揮其作用。旅遊電子商務不僅減少了吃、住、行、游、購、娛等產品與遊客之間的銷售環節,更重要的是在旅行社行業內部實現了「機構精簡」。傳統的旅行社團是在競爭性很強的相對封閉的環境中運行的。旅行商加點提成後賣給國內批發商,國內批發商加點後給國外零售商,其再通過當地旅遊代理出售給消費者。因為每個商家都有獲得差價的需要,幾經周折後,不但費時費錢,而且會給消費者增加額外的支出。消費者最終得到的旅行團價格與所需各種旅遊產品零售價格總和的差額就微乎其微了。旅遊電子商務則省去了許多中間環節,通過網路平台直接把生產者和消費者聯系起來,同樣達到了低價批發轉讓旅遊產品的目的。假如每一次交易增加7個點的話,旅行社之間經過一系列的批零環節,成本至少增加30%,而目前世界上較大的電子商務旅遊公司,如YahooOnline、Expedia,它們的產品到達市場成本只不過增加3-5個點。比起旅行社,它們的成本則要低得多的多,實現了真正意義的物美價廉。 2.信息高度集中,操作方便快捷 旅遊產品具有無形性,這使旅遊產品無法以實物形態進入流通領域,而只能以信息的形式加以表現。信息傳遞是旅行社營銷的關鍵。傳統旅遊業中的信息通常是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廣告傳遞的,信息存在容量小、欠豐富、針對性差的特點。這種缺陷增加了人們搜索、篩選信息的工作量。人們往往為了得到價廉物美的產品,貨比三家,甚至不辭勞苦地尋找大量的廣告資料,進行熱線咨詢,而網路旅遊則讓產品與用戶見面。只要消費者在網路平台上選擇好自己所需產品的規格、價格,再點擊一下查詢,就一目瞭然了。更方便的是,包括預定、交易、結算這樣復雜的過程都可以在網上一次完成。 3.追求個性化,適應市場需求 目前,旅行社經營處於買方市場,市場需求從過去被動接受旅行社提供的「套餐」向追求多樣性、個體化的主動選擇性轉變。越來越多的商家已經意識到「適銷對路」已經成為市場主流,逐漸從產品銷售轉向產品開發。然而,面對自主性、個性化的國際散客自助出遊趨勢,他們感到力不從心,究竟該選擇開發哪一種個性市場成了老大難的問題。人們求新求異的心理增加了消費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市場進一步細分。而對於相對封閉又實力單薄的旅行社要生產包羅萬象的產品顯然是不現實的,但市場的細分就意味著市場份額的減少。網路旅遊正是在個性化旅遊的大環境中應運而生的,充分滿足了不同性格、心理的消費者的需求。網路旅遊通過網站上的社區,及時搜集不同旅遊者的需求信息,獲取生產者的銷售反饋信息。旅遊電子商務的BtoC和CtoB模式利用得到的供需雙方的信息尋找開發市場中的新亮點,BtoB、CtoC模式又加強了生產者與生產者、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系,使自組線路、自助出遊完全變成現實。不久前,國內知名旅遊網站——再見城市的「網路旅遊測試」的成功也進一步證實了網路旅遊的可行性。 4.協調供需矛盾,引導資源配置 旅遊需求具有「多樣少量」的特徵,旅遊供給則表現為「少樣多量」,怎樣才能緩解這種供需矛盾呢?傳統旅遊業中的旅行社在這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能夠利用供需雙方的有效信息使供給多樣化、需求多量化,最終趨於平衡。但由於旅行社的不完全信息,它不可能對供需進行完全正確的引導。它對市場變化的反應相對遲鈍,會造成短期賣方市場的假象,惡化供需矛盾。就拿假日旅遊經濟來說,旅行社只圖眼前利益的盲目炒做往往導致供需失衡,製造了供不應求的假象,而旅遊電子商務系統因為佔有相當量的信息,就能對市場的細微變化做出靈敏的反應,通過全國范圍的預警系統,及時協調供需矛盾、疏導客流,有利於旅遊市場的全面、全方位開發和旅遊業的持續發展。 三)旅行社的存在毋庸置疑 旅遊電子商務以巨大的優勢占據了旅行社市場,這是否就意味著旅行社從此退出歷史舞台了呢? 1.網路發展不完善,短期內旅行社不會退出市場 網路旅遊的概念的確讓人耳目一新,但網路旅遊時代的真正到來是建立在成熟健全的網路基礎之上的。目前,網路的發展仍很不完善,它無法接替旅行社作為旅遊中間商的歷史重任。首先,網路的可操作性差,必須基於一定的計算機網路知識,不易普及。網上的消費者也多為高收入或受過良好教育的階層,用戶多分布在沿海開放城市,東部沿海普遍高於西北內陸地區。其次,安全性和速率是網路發展的瓶頸。網路虛擬性和網路黑客的侵襲增加了旅遊產品的不可感知性和購買行為的風險性。網路的速率遠遠達不到消費者的期待水平,很難想像一個消費者會在網上訂購一份在書攤上就能買到的當天的報紙。第三,網路信譽無法保證。盡管出現網上預定、支付,但網上的「承諾」不一定能夠兌現,這不僅需要較高的社會道德水平來支撐,而且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對這種「承諾」進行制約,保證它的實現。 2.從長遠看,旅行社的人性化服務永遠是旅遊電子商務的空缺 旅行社從事的是一種人性化服務,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人性的呼喚、對感情的渴望越來越強。而人的感情又是電子化、信息化所不能替代的。雖然將來,人們會大量依靠網路信息選擇旅遊產品,甚至配有專業性的電子導游為其提供講解服務,但是他們得不到被尊重和實現自我價值的需要。從馬斯洛需求理論來看,人有被他人尊重的需要,人們外出旅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尚未得到滿足的被尊重需求的驅使,只有真正的人為人的服務才能滿足這種與生俱來的虛榮心。再者,對於不同消費群的特殊服務也應屬於這個人性化服務的范疇,如:老人、兒童。這兩類人具有自己的年齡特徵,因此不可能趕上網路自助旅遊的浪潮。他們在旅遊中需要更多的照料,以保證旅遊活動順利進行。只有旅行社從事的額外的高質量、高品位的服務才能使他們產生賓至如歸的安全感和舒適感。) (四)新型旅行社經營模式呼之欲出 1.利用業務優勢,開展電子商務,從現實經營轉為網路「虛擬經營」 網路旅遊對於傳統旅遊並非一種顛覆,而是網路與旅遊的融合。決不能因為旅遊電子商務的優勢而否定旅行社的業績和作用。現代旅遊網路在信息整理、市場開發上的缺陷就是缺乏旅遊業介入的結果。旅行社是旅遊業的中間商,它應以熟練的業務技能介入網路,開展電子商務,以網路平台為辦公桌進行「虛擬經營」。所謂的虛擬經營,就是從事信息加工、傳遞,從差價盈利轉為信息盈利。旅行社應在佔有資源、營銷網路的基礎上轉變經營模式與網路旅遊相互合作、優勢互補,使我國旅行社在加入世貿組織後有較強的競爭力。 2.細分市場,強化人性化服務 如果說「虛擬經營」只是一種脫胎換骨,那麼細分市場才算是旅行社真正意義上的進化了。旅行社仍然是旅行社,但必須定位於網路旅遊時代給予它的特定的市場。其一,提供導游與散客之間的中介服務,收取中介費用。這需要建立大量完整的導游信息檔案。旅行社與導游的僱傭關系轉變為遊客與導游的僱傭關系,是對旅遊者自主性的尊重,完全順應旅遊業的發展潮流。其二,開發兒童市場和老年市場。兒童和老人是兩個錢、陽二要素都具備的市場,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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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介紹一下目前市面上幾種旅遊雜志的主要內容和價格!
《中國國家地理》月刊16.00元/期 《中國國家地理》,原名《地理知識》,是中國一本關於地理的雜志月刊,由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和中國地理學會主辦。內容以中國地理為主,兼具世界各地不同區域的自然、人文景觀和事件,並揭示其背景和奧秘,另外亦涉及天文、生物、歷史和考古等領域。是中國大陸較為出名的一本有關地理的雜志。目前該刊在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擁有近10萬忠實讀者。
《時尚.旅遊》每期零售價 20.00元/期2002年起與美國《國家地理旅行者》(英文名:National Geographic Traveler)進行版權合作。 《時尚旅遊》整合時尚雜志社與美國國家地理學會的優勢資源和豐富經驗,致力於成為積極主動,求知慾強的旅行者的信息來源。《時尚旅遊》通過提供獨特的,真正的旅行體驗,鼓舞讀者探索和了解世界,享受生活,享樂人生。 《時尚旅遊》是一本國家旅遊局主管,中國旅遊協會主辦的權威性旅遊雜志。自2000年5月起由時尚雜志社承辦。
《中國城市旅遊》每期零售價20.00元,擁有讀者為10萬左右,有效受眾近50萬,是旅遊雜志新銳和佼佼者。中國第一本真正意義上的城市旅遊文化類主流期刊。雜志秉承「推廣城市魅力品牌,挖掘城市文化內涵,提升城市旅遊品質,助力城市經濟發展」的理念,以現代媒體的國際視野,深度剖析城市地脈文脈,精準把握城市特色亮點,運用全新的媒體傳播視角與包裝手段,全景式展現城市風采,塑造城市形象,促進城市和諧,為城市招商引資搖旗吶喊,為城市經濟合作鳴鑼開道,為城市社會發展推波助瀾!該雜志致力於為國內外城市推介旅遊資源,傳播旅遊文化,引導旅遊消費。
《旅遊》月刊10.00元/期1979年,《旅遊》雜志創刊,成為改革開放後最早的旅遊雜志 從那時開始,全國各大圖書館以及大、中、小學,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都紛紛訂閱《旅遊》雜志,是圖書館必備的館藏雜志。常年的訂閱與借閱。使《旅遊》擁有跨年代的龐大讀者群,影響幾代讀書人。 歷史變遷,與時俱進,三次改版適應了時代發展帶來不斷變化的讀者需求。保證讀者群不斷充實和補充,與數以十萬計的讀者相伴成長。 每個時代的旅遊雜志都折射出特定社會環境中人們的精神風貌與物質追求。《旅遊》創辦之初幫助近乎「懵懂」的人們認識了世界、認識了旅遊,而在快節奏生活的今天,人們要不時面對各種各樣的壓力,《旅遊》同樣為他們詮釋人文情感,幫助他們回歸自然、體驗旅遊中的人生。
《旅遊天地》月刊18.00元/期 介紹各地風土人情,文化歷史名城。目擊自然險峻風光,幫助讀者搜集旅行情報制定旅遊計劃的一本全方位旅遊經典雜志。
《中國旅遊地理》月刊 20.00元/期欄目介紹 一、視界 :介紹國外旅遊勝地,側重於當地人文地理風貌。二、探索 :神秘之境、自然之謎、歷史鉤沉、三、發現 :新景點、新線路、新玩法,或者老景點、老線路的新發現新景觀 四、傳奇 :民族、宗教、地理奇觀、歷史遺存、人文遺跡、文化遺址。 五、遺產 :重點關注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狀況、狀態,目的是為了引起社會關注和保護意識。
《旅行家》月刊10.0元/期。1995年依據中國《公司法》和出版法規在中國北京注冊,1996年1月創刊。《旅行家》是中國第一本完全根據市場需求創辦、以公司體制運作的旅行消費媒體。《旅行家》使用中文出版,月刊,大16開本,全彩色印刷。《旅行家》是中國旅行消費媒體的著名品牌,中國旅行消費的領導性雜志,中國市場影響廣泛的國際水準旅行媒體。《旅行家》一貫以其為讀者提供專業的傳播服務享譽市場,使其成為高品質商品與服務,進入中國朝陽市場的高速路,傳播中國中產階層的主媒體。
《旅行者》月刊20.0元/期,圍繞 「休閑度假、深入體驗、商務差旅、旅行攝影」四大出國旅遊方式,每期以一個目的地的TOP10專題為主幹,度身定製精選攻略。
此外還包括:《當代旅遊》月刊15.00元/期;《環球旅遊》月刊 20.00元/期;《旅遊休閑》月刊 15.00元/期;《旅遊縱覽》月刊 12.50元/期;《華夏人文地理》;《旅伴》;《旅行社》;《商務旅行》;《玩家旅遊》;《私家地理》;《和諧之旅》;《旅遊界》;《旅遊時代》;《旅遊天地》;《商務獎勵旅遊》;《世界旅遊》;《中國旅遊》雜志等。
3、旅遊市場營銷的圖書(一)
書 名: 旅遊市場營銷
作 者:謝冽,馬芳
出版社:湖南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5-1
ISBN: 9787811137781
開本: 16開
定價: 29.00元 本教材分兩大部分共十六個模塊。第一部分為旅遊市場營銷基礎篇.主要介紹旅遊市場營銷的基本概念、理念;第二部分為旅遊市場營銷實務篇,主要介紹旅遊酒店、旅行社、餐飲、旅遊景區、旅遊目的地等營銷實踐。本教材以模塊化教學為指導.對旅遊市場營銷理論部分進行了濃縮和提煉,並通過大量的旅遊營銷實踐問題和案例分析來證實和應用旅遊市場營銷的基本理論。
本書可作為高職院校旅遊專業課程教材,也可作為旅遊從業人員的培訓教材。 基礎篇
模塊一 市場營銷與旅遊市場營銷概述
任務1 認識市場營銷及旅遊市場營銷的概念
任務2 了解市場營銷觀念
任務3 專題講座:從問題奶粉看如何貫徹社會營銷觀念
思考與習題
模塊二 旅遊市場營銷環境的分析
任務1 旅遊市場營銷的宏觀環境
任務2 旅遊市場營銷的微觀環境
任務3 專題講座:中國市場營銷環境存在的問題
思考與習題
模塊三 旅遊購買行為分析
任務1旅遊者購買行為的類型
任務2旅遊者購買決策過程
任務3旅遊組織機構的購買行為分析
任務4 專題講座:中國轉型市場的營銷特徵
思考與習題
模塊四 旅遊市場調研
任務1 旅遊市場調研的類型
任務2 旅遊市場調研的內容
任務3 旅遊市場調研的程序
任務4 專題講座:SWOT分析法
思考與習題
模塊五 旅遊目標市場營銷
任務1旅遊市場細分
任務2 旅遊目標市場選擇及策略
任務3旅遊產品的市場定位
任務4 專題講座:中國的節假日市場
思考與習題
模塊六旅遊產品策略
任務1旅遊產品生命周期策略
任務2 旅遊新產品開發設計
任務3旅遊產品組合策略
任務4 專題講座:生態旅遊綠色營銷的產品策略
思考與習題
模塊七旅遊產品價格策略
任務1 影響旅遊產品定價的因素
任務2旅遊產品定價的方法
任務3旅遊產品定價策略
思考與習題
模塊八 旅遊分銷渠道策略
任務1 旅遊分銷渠道的類型
任務2 旅遊中間商
任務3 旅遊分銷渠道的決策
任務4 專題講座:紅色旅遊市場拓展與建設
思考與習題
模塊九 旅遊促銷與促銷組合
任務1 旅遊人員的推銷策略
任務2 旅遊廣告
任務3旅遊公共關系
任務4 旅遊銷售促進
思考與習題 模塊十 酒店營銷
任務1 酒店營銷理論
任務2 酒店營銷技巧
思考與習題
模塊十一 旅遊餐飲營銷
任務1 餐飲營銷理論
任務2 餐飲營銷技巧
思考與習題
模塊十二旅行社營銷
任務1旅行社營銷理論
任務2旅行社營銷技巧
思考與習題
模塊十三旅遊景區營銷
任務1 旅遊景區營銷理論
任務2 旅遊景區營銷技巧
思考與習題
模塊十四旅遊目的地營銷
任務1旅遊目的地營銷理論
任務2旅遊目的地營銷技巧
思考與習題
模塊十五旅遊交通營銷
任務1 旅遊交通營銷理論
任務2 旅遊交通營銷技巧
思考與習題
模塊十六 旅遊購物營銷
任務1 旅遊購物營銷理論
任務2 旅遊購物營銷技巧
思考與習題
參考文獻
4、淘寶上為什麼一本書會有兩個相差很大的價格?
全是盜版的,只是賣家的價錢不同,肯定買注意便宜的嘛。都是一樣的。
5、在京東上同一本書,出現兩個價格,為什麼會是這樣?
不同的店定價不一樣,有時同一家店活動力度不一樣價錢也不一樣。
6、在投標書中有這樣的兩個價格,數值相同,但招標時被判定流標,是否合理?招標文件格式也是這樣有兩個價格
為何廢標?首先這是兩個相同的報價,並未涉及有選擇性的報價,其次,就算我報兩個不同的報價,也是可以允許我澄清的,廢標幹嘛?再一個事,招標文件為啥要弄兩個報價表呢?
7、關於旅遊的書籍
1.《一路向南》
《一路向南》是2011年6月6日中信出版社出版發行的圖書,作者是孫民。2009年,谷岳和劉暢一路搭車從北京出發,穿越中國、中亞和歐洲,直達德國柏林,88個陌生司機,100天的未知旅行,18000公里的搭車路途,完成了一次史無前例,艱辛浪漫的旅程。
2.《背包十年》
2010年中信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小鵬。該書分三個部分,用100個故事串聯起10年旅途,故事後會有點評,描述當時的心路歷程,並配有大量在旅途中拍攝的精美圖片。
3.《突然就走到了西藏》
2011年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坤。本書記錄了陳坤帶領十名大學生志願者行走西藏過程中,對生命的點滴感悟。穿插了他成名前後生活中的小故事。
4.《人生終要有一場觸及靈魂的旅行》
畢淑敏在環球旅行後的最美的心得,是一場清新溫暖的治癒系環球旅行,更是一次與靈魂見面的約定。本書以作者近年來的旅行心得為主題,收集了游記、手札23篇。
5.《機場里的小旅行》
以哲學隨筆聞名的阿蘭·德波頓於2009年夏天獲邀擔任英國希斯羅國際機場的「首位駐站作家」。他可以結識來自全球各地的旅客,訪談形形色色的人物,包括安檢人員、飛行員、首席執行官。一周後,他寫出了這部探討旅行、工作、人際關系以及日常生活的本質的書。
8、旅行社在旅遊項目價格上有差別對待違反了什麼法規
價格差異的禁止
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
(二)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價格差異禁止的規定。
【背景依據】
隨著旅遊市場的發展,跟團出遊成為人們旅遊的主要方式,價格差異問題是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熱點問題,亟須出台司法解釋以統一法律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旅遊過程中,最多見的糾紛就是基於購物和自費項目引發的糾紛,收取差價費糾紛也是基於購物和自費項目引發的。制定本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的秩序。制定本條規定既有一定的現實依據,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一、現實依據
實踐中,旅遊經營者常因年齡差異,比如老人、兒童,或職業差異,比如律師、教師等消費群體的購買欲不強,在未提供差異服務的情況下,實行價格差異收費。旅遊經營者多收的費用應當返還給旅遊者。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旅遊糾紛中,其受理的投訴中有關價格差異的投訴占很大比重,建議增加本條規定。國家旅遊局對此也持支持的態度,在其2009年頒布施行《旅行社條例》以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中對價格差異問題也作了明確的禁止規定。《旅行社條例》第4條規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同一旅遊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於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的合同事項:(一)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的;(二)旅遊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遊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遊者主動要求的除外。」同時,《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54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或者對同一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通過廣泛深入的調研,我們採納了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意見,增加了本條規定。
差價費糾紛的確是旅遊過程中經常發生的糾紛。盡管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遊業得到長足的發展,但對於剛剛起步的中國旅遊業來說,不規范的旅遊市場,是產生差價費的根本原因。旅行社為了爭奪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吸引遊客,團費與成本相同,稱為「零團費」;團費低於成本,就是「負團費」,「差價費」便是在「零負團費」的基礎上滋生出來的一大怪現象。差價費是一種不健康的旅遊業運行方式,其根源與「零負團費」有著必然的關系,由於團費過低旅遊經營者只好採取這種「差價費」的方式來彌補超低的團費。同時,我國導游的現狀也不同於其他國家,其生存環境相對較為畸形。只有實力比較雄厚的旅行社才會有自己的導游,並向其支付工資,絕大多數導游均是自由職業者,他們靠從旅行社買「人頭」來謀生,提供導游服務非但得不到勞動報酬,還要向旅行社支付一定數量的「人頭費」。「零負團費」和「轉賣人頭」使得旅行社和導游必然另闢蹊徑來賺取利潤,而購物和自費項目的提成是其唯一的利潤來源,因此,前一段時間,沸沸揚揚的香港導游因內地遊客不購物而大加辱罵的事件絕不是孤立的偶然事件。根治「零負團費」毒瘤,從根本上改變導游的生存方式,創造一個健康有序的旅遊市是解決差價費的根本。《旅行社條例》與《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絕對禁止「零負團費」的出現,但在短期內這一行為並不可能馬上銷聲匿跡。同時,《旅行社條例》與《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作為行政規章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收取差價費作出禁止規定,其側重的是行政處罰,以起到警示預防的作用。而對於普通的旅遊者來說,其更關心的是出現了差價收費,如何獲得民事救濟。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相比,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俗話說,近處無風景。旅遊者多為異地旅遊甚至是異國旅遊。同旅行社相比,其對於當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甚至是語言均缺乏了解。旅行社對不參加購物與自費項目的旅遊者收取差價費,旅遊者當時很難提出相反意見,否則會面臨被不道德的旅行社或導游甩團的危險。因此,本規定賦予了旅遊者事後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差價費的權利。
二、法理依據
旅遊者是消費者,其根本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差價費的收取,嚴重損害了旅遊者作為消費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
(一)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從經營者那裡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交易的雙方——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當遵守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願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原則的確立是為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實現公平交易,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進行公平競爭。客觀地講,消費者和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但是,從消費活動的全過程看,消費者往往處於弱者地位,更需要從法律上給予保護,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交易行為的發生是在合理的條件下進行的。所謂合理條件是指經營者的交易行為不附強制性的或者歧視性條件,信守商品的質量擔保,公正的價格和准確、真實的計量等。
2.交易的結果可以達到消費者預期的目的。所謂預期的目的,是指消費者的消費慾望變成現實,並且是在可以接受的公平交易中使其付出的貨幣換回了等價的商品或者服務。
3.公平交易是交易雙方協作完成的。所謂協作完成,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中都以誠實可信的態度對待雙方,並且都獲得了想要的結果。
公平交易權的內容是很廣泛的,其具體表現又與消費者的其他權利有交叉。因此,在國外的立法中明確賦予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並不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考慮到現實生活中消費者這方面權利經常受侵害的實際情況,突出強調了消費者的這項權利,並且根據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幾種情況,規定了這一權利的主要內容:「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收取差價費問題,主要是對消費者構成了價格的不合理。價格是商品或服務價值的貨幣表現,它應該是等價交換、質價相符、貨值其價的尺度。價格合理要求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與其價值相符。對國家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定價執行;對國家沒有定價的,應由經營者與消費者按照價值規律合理確定。雖然收取所謂的「老人附加費」、「兒童附加費」是旅遊業內的潛規則,但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和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通常應認定為無效。
公平交易權的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或者服務。這一點是實際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護的重要標志。此外,衡量是否是公平交易,還包括: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是否出於自願,有無強制性交易或者歧視性交易的行為;消費者是否得到實際上的滿足或者心理的滿足等等。在交易的過程中,經營者和消費者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兩者的行為構成了交易的行為,一方要賺錢,一方要少花冤枉錢,講價還價,最終總要尋求一個平衡點,滿足了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交易也就完成了。這個平衡就是公平交易權的支撐點,也是實現消費者公平交易的關鍵所在。
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之間所產生的行為屬市場交易行為,而應當遵循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即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從而保證公平交易的實現。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決定了在某種情況下,消費者出於對消費品的強烈需求,他們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條件。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費者要依賴經營者提供的信息,來判斷商品服務的價值,因而,更容易為經營者所欺騙而進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過法律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規范,並賦予消費者法定的公平交易權就尤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准則。由於法律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費者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都具有自主的選擇權。兩種權利存在一定的交叉與重合。
從公平交易權的涵義以及條件分析,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於旅遊者差異收費,嚴重損害了旅遊者作為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首先,公平交易首先意味著交易是在充分信息條件下自願達成的交易。在服務消費中,由於旅遊服務本身的特點,交易雖然在形式上是自願達成的,但由於旅遊者缺乏充分的信息,實質上則可能是違反其真實意願的。旅遊服務具有更直接的主體關系,這種主體關系的存在,使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對交易的達成更容易施加不當影響。在很多情形,旅遊者之所以要接受差異收費,是因為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相比缺乏專業知識,在異地甚至異國旅遊的旅遊者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達到某種目的,需要藉助旅遊經營者的服務來滿足自己的要求。而旅遊者對於旅遊目的地的生活習慣、法律、風土習俗,甚至語言均缺乏了解,就給旅遊經營者利用信息優勢,引誘消費者達成交易提供了更多的機會。旅遊往往是由系列行為組成的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旅遊者往往在旅遊經營者控制或熟悉的環境中接受服務。旅遊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可以利用這種優勢的環境,向旅遊者提出各種要求,如增加服務項目、接受新的服務、額外支付費用等,受環境影響,旅遊者也很容易接受旅遊經營者的不合理要求。
其次,交易是否公平取決於消費者獲得服務的質、量與支付的對價是否對稱,服務收費標準是否能夠為人們所普遍接受。旅遊者並未獲得額外的服務,卻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種觀念很難為旅遊者所接受。旅遊服務的無形性和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旅遊者就交易是否公平作出合理的判斷。對於無形的、不確定的服務而言,旅遊者往往既不能藉助其感官進行觀察,也不能藉助儀器進行檢測。客觀的信息不足,導致旅遊者完全要依賴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提供的信息進行判斷。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而言,沒有有效的約束,就會充分利用其優勢與消費者達成更有利於自己的交易。可見,在旅遊服務消費中不公平的交易更容易達成。在商品消費中,消費者關心的焦點集中於商品;在服務消費中,消費者關心的焦點則在於服務行為,而服務行為則是由服務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實施的。而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並沒有針對服務消費的特點,就如何保障服務消費中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作出特別的規定。本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欠缺。
(二)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實情況和服務的真實狀況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l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知情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知情權是現代民主法制社會的一項重要制度。
只有在能夠滿足消費者某種需求的情況下,消費者才會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消費者由於自身知識、實力的局限性,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並不能很了解,甚至常常會很無知,所以某種商品或服務是否能滿足其需求,只有在對該商品或服務的適當了解的基礎上才能知曉。同時,也是基於上述原因,消費者要想正確地使用、消費,充分發揮商品服務的效用,防止損害消費者安全的事故發生也要依賴於對有關真實情況的了解,例如有些商品應當置放在陰涼處才能保質。除此之外,對消費者來說,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觀設計、等級、規格、主要成分、生產日期等商品或服務的全面信息後,消費者才能對其是否要買、花多少錢購買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滿意的選擇。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獲悉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旅遊經營者通常情況下,通過收取較低的團費來吸引旅遊者旅遊,在旅遊過程中,為賺取更多利潤,千方百計地讓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與自費項目,對於不參加或購買力不強的旅遊者收取額外的費用,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旅遊者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
(三)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消費需求,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簡稱為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需求、意向和興趣,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
在消費領域中,由於每一個消費者的心理偏好以及習慣不同,導致對商品和服務的要求也不同。自主選擇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3)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此外,消費者還有權選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場所;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選擇商品的商標、產地、價格等事項,等等。消費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買與不買,買這樣的還是買那樣的,從這里買還是從那裡買,最終取決於消費者的購買決策。
旅遊經營者針對旅遊者的差異收費,也侵害了旅遊者的自主選擇權。是否參加購物活動£j自費項目是旅遊者的權利,購買什麼,購買多少,參加哪些自費項目均應由旅遊者自主決定。旅遊經營者的差異收費等於對旅遊者的自主選擇施加了不當的影響。
【條文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經常會發生同一旅遊行程,同一團隊,旅遊者支付不同團費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應當支持旅遊者要求返還差異收費的請求。本條規定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差異收費,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差異費用的收取必須是因為不參加購物或者自費項目,或者消費能力低所導致的。下面以幾個案例來分析是否構成差價收費。
案例l:北京的張小姐國慶長假期間通過國內某知名旅行社報了一個去往九寨溝的雙飛五日旅遊團,價格為5900元。張小姐與該旅行社簽訂了書面旅遊合同,繳納了全部團費後,跟團在九寨溝旅遊。旅遊過程中,由於逐步與同團的其他旅遊者熟悉,其了解到該團共計20人,繳納的團費幾乎不盡相同,絕大多數人被收取4900元的團費,團費高的有被收取6900元的,團費低的有被收取3900元的,最低的還有被收取3400元的。張小姐很是氣憤,認為同一趟行程,旅行社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務,與最低團費相比,自己卻多花了將近一半的團費,而旅行社對此是明知的。以旅行社構成價格欺詐為由,張小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退還其多交納的團費並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請求旅行社承擔雙倍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的差異收費屬於正常的商業行為,旅行社並不構成欺詐,其主觀上欠缺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實施欺騙行為,故駁回了張小姐的訴訟請求。
本案並不適用本條的規定,旅行社並不構成差異收費與價格欺詐。旅遊業自身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影響旅遊價格的因素很多。首先,旅遊是由吃、住、行、游、購、娛六大方面構成,形象地講,旅遊經營者是將上述服務內容打包出售給旅遊者。而上述服務中,有的項目有很強的時間性。比如機票與酒店的價格越臨近出行日期價格越貴,而這種價格差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法律允許的。同時,對於旅遊經營者來講,一個團隊必須達到一定人數,其才能在保。證收回成本的基礎上獲利,因此,實踐中也有報名最臨近出行的非航空團價格最低的情況。這些旅遊經營者針對同一團隊同一行程不同人員的收費均與旅遊者簽訂了書面旅遊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旅遊經營者並不構成對於旅遊者的欺詐。
案例2:2009年國慶節,帶著母親去香港、澳門遊玩的馮女士被旅行社收取了一項350元的年齡差別費。馮女士起訴稱:「旅行社當時說老年人和兒童是一個特殊群體,消費能力弱,要多收一筆費用。到香港後,幾乎每一個珠寶店,導游都會把遊客逐個趕下車,不僅規定了必須在店內呆滿2小時,還強迫大家消費,當時導游針對每個不去消費的旅遊者每人再收取600元的費用,導游的態度極其惡劣,為息事寧人,我和母親交納了1200元的費用。」馮女士要求旅行社返還差價收費1550元。
本案屬於典型的差價收費,法院支持了馮女士的訴訟請求,因為350元的年齡差別費與1200元的費用是因為不參加購物、自費項目或者消費能力低導致的。
案例3:李女士與王先生為紀念8周年結婚紀念日,帶7歲的兒子,一家3口報團前往普及島旅遊,地接社提供了看護兒童的服務,但需額外收取費用800元,夫妻二人將兒子交由旅行社提供的工作人員看管。但覺得其已經支付23000元的團費,旅行社在其報團時聲稱其是頂級旅遊團,800元的費用應當包括在23000的團費當中,因此雙方產生分歧,出於今後出行順利的考慮,其交納了800元的費用,但回程後,其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退還其多收取的800元。
法院沒有支持其主張。本案並不構成差異收費,本條明確規定差異收費是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本案中,旅行社為李女士提供了額外的服務,因此,旅行社可以收取額外的費用,並不構成差異收費。
【審判實務】
一、如何理解合同中購物與自費項目的約定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28條第(9)項、第(10)項的規定,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並載明: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l款規定,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實踐中有人提出這兩個條款是否有矛盾?如何正確理解?其實,兩者並不矛盾。《旅行社條例》第28條目的是要求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清晰、明確、具體的旅遊合同,並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旅遊合同的必備條款作出約定。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是旅遊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旅遊者可以就此類項目與旅行社進行平等協商。旅遊者可以參加購物活動,也可以不參加購物活動;也可以只參加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而不參加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應對上述事項予以載明。《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l款規定的目的在於強調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時,不得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違背旅遊者意願,強行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
二、如何認定旅遊經營者有差異收費的行為
司法實踐是千差萬別的,但通常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旅遊經營者對於旅遊者進行了差異收費:(1)團隊到達購物店時,以合同有約定為由要求旅遊者必須進店,否則向不購物的旅遊者收取額外費用的;(2)以合同有約定為由要求旅遊者必須接受自費項目的;(3)因旅遊者不參加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要求旅遊者支付「離團費」等額外費用的;(4)收取所謂「老人附加費」、「兒童附加費」、「購物附加費的。」
9、旅遊中的同行價是什麼意思?
比如說我是家旅行社,你向我訂酒店。
如果你是自己有30人向我訂房那我給你的是團隊價;
如果你是旅行社向我訂房,那咱倆就是同行給你的就是同行價了。
同行價一般會比團隊價便宜因為合作時間長,機會多。
10、當當網同樣商品為什麼會出現兩個價格?
仔細看是不一樣 貴的那個隨書附贈全國獨家視頻
此外若同一款出現二種不一樣價格的因素還有就是 不是同一供應商的商品
樓主應知道當當自己不賣書的 當當是一個平台 然後招募這些售書商和出版商來自這里售書 望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