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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旅行社

发布时间: 2021-02-25 12:35:00

1、外资投资旅行社需要交纳多少保证金

其中,尤其对外资旅行社进入门槛的降低将会对旅游业格局产生深远影响。业界认为,此举有助于根除目前旅游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其首先建议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将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旅行社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30万元,并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不再需要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直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消条例关于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方可设立分社,及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同时,为了完善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制度,该意见稿建议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降低为2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160万元降低为140万元,并建立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机制,旅行社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退还50%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质量保证金退还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明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三种情形。意见稿还建议修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两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独资形式设立旅行社;取消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400万元的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等条件的规定;取消外国旅游经营者必须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取消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整治“零负团费”另外,针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零负团费”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旅行社利用低价欺骗、误导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对合同的内容作明确规定,禁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旅行社进行业务委托时应当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负团费”的旅游团队。对于上述修改意见,旅游界人士指出,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有助于彻底根除目前旅游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比如有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或知名度高的旅行社不经营操作而通过个体私人承包费赚钱的现象。同时可使从业人员更责任化,目前因为门槛过高,很多从业人员只能通过缴纳5万到10万元甚至更高的部门承包费来从事旅游行业。“对外资旅行社政策的进一步放开完全符合WTO的精神,国外旅行社行业注册资本通常并不很高,旅行社本身的经营过程不需很多自有资金,经营业务本身就是资金的流动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在海外旅游局和旅行社从业多年的业内资深人士周劲松认为,国外旅行社的低门槛进入有利于旅行社之间进行良性竞争,从线路设计等方面会给中国游客更多选择。

2、上海市的外资旅行社有哪几家

到目前为止,上海共3家外资旅行社.
分别是由外资控股的锦江BTI商务旅行公司,外资独资旅行社丽星邮轮旅行社。还有一家是日本旅游企业日本旅行株式会社在上海成立的.

3、有进入中国的外资独资旅行社吗?

已经有了,在上海,日本人开的。名字忽略。

他们在业内较出名的原因是:带团导游绝对不能拿回扣,一经发现,立即开除。补充下,他们的导游月薪7000人民币,不含其他福利。

4、上海注册旅行社怎么注册?

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首先应当做名称预先核准。在有关工商部门(根据名称情况在国家或地方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材料符合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核准通过。
二、国家旅游局审批(材料齐全符合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审批流程和各步所需材料为:
1、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
由投资者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为: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注要求:(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注要求:(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向国家旅游局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国家旅游局根据审批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国家旅游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家旅游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三、商务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材料符合条件4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如递交材料的机关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向国家商务部提交。步骤为如下:
1、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需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递交的材料为: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2)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权利机构的决议
(4)合同及章程修改协议(独资为章程修正案)
(5)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6)其他
2、提交商务部审批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将提供的材料转交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颁发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商务部予以批准的,颁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的通知向国家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上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环节至此结束。
注意:
1、存入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注: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交质量保证金存入证明,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3、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变更证书后30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含名称变更及经营范围变更)。
4、《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失效,《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因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依据已经失效,故也不再具有效力。《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已被国家旅游局确认失效。

5、如何挂靠别人公司开旅行社?

问清楚你在开展业务时遇到各种问题时怎么办, 该旅行社对你负什么责任, 此时你一定要提出你所有的问题、供应商等等。 与这个旅行社的经理谈“关于加盟旅行社的”想法、资源上的要清楚,你要对旅行社负什么责任、地接社、批发商, 然后找到你们当地的一家旅行社,财务上的要清楚, 他会告诉你具体的方法先想好你要做什么样的旅游业务。

1.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方法

旅行社挂靠经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其他企业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允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法人为被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企业法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为挂靠人。在旅游业中,各挂靠社对外自称是某旅行社的某个营业部(如国内部、外联部、业务部等等),每年向被挂靠社交付一定款额的保证金或按经营比例交纳“管理费”,被挂靠社则转让其企业性质和名称。各“营业部”在经营中均独立核算、自设账户、自备护照、自持公章和财务章,形成非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

2.旅行社挂靠经营的弊端

经营挂靠社的人员中,有一些是从大的正规旅行社中跳出来“单干”的,他们有一定的客户群和从事旅游业务的经验,但大部分人员则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往往是“打一枪,换一地”,出现问题则马上作鸟兽散。因此,这种经营方式存在着多种弊端,主要表现在:

(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给被挂靠社带来了经营风险。从表面上看,采取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实际上,挂靠社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是合同的实际主体,享受合同权利,承担义务;被挂靠社是挂靠社对外名义主体,不享有对外经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义务。当一旦发生经济纠纷,第三方必然首先向作为合同主体的被挂靠企业法人追偿,此时体现的是被挂靠企业法人在承担义务上具有优先性。因此,挂靠社不用承担任何经济风险,只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社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少数额的固定收益的权利,却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投诉等经营上的风险和义务。

(2)服务质量存在不确定性,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一些挂靠社仅是租借宾馆的一个房间或一个临街的门面房,两张桌子一部传真机,为招徕顾客,千方百计压低报价,为了不做亏本生意只能在团队行程中做文章以获得盈利。若收的客人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时,则几家旅行社的客人拼在一起做散客拼团,即所谓“卖猪仔”。笔者曾在一个风景区工作过,当问起游客是哪个旅行社的客人时,游客有时会说:“不知道,一大早上车已被‘卖’过几次了。人家只说跟那个导游走。”这样的旅游行程顺畅则已,若有什么意外,游客都不知去哪里投诉,何谈权益保障。

(3)恶性竞争削弱内资旅行社的竞争能力。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的旅游市场体系与国际旅游市场体系将会全面对接。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的承诺,在2003年年底以前允许外商在中外合资旅行社中控股(这点中国已经提前做到);在2005年年底以前,允许外商在我国成立独资旅行社(以上两点中国已经提前做到)。与在规模、人才、信息技术、管理经验上均具备完善的经营运作体系的外资社相比,我国的旅行社则是“小、散、弱、差”。旅行社“营业部”数量的增加则进一步加剧了旅游行业中的混乱局面。从业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加之竞相压价,如何能形成一个城市旅游接待业的品牌呢?又何谈与国际接轨呢?因此这种内耗的必然是削弱内资旅行社的竞争能力。

(4)逃漏国家税收。营业部单独进行税务登记,旅行社既缺乏将其税收统一交纳的热情,也缺乏营业部税赋缴纳的监督,相当多营业部存在假账目、假报表,其对税务部门或报零收入或报亏。因此形成税务部门和旅行社两不管的真空地带,逃漏税的空间很大。

(5)不利于旅行社人力资源的管理。这种营业部的经营形式给挂靠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挂靠与被挂靠双方都是心照不宣的。因此,一些大社中的业务骨干,难免会对“单干”有所向往,在客户群、人际关系、经济实力等条件成熟时,付诸实施,使旅行社这个本就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行业更是“岁岁年年人不同”。

6、如何挂靠别人公司开旅行社

首先经过挂靠旅行社的认同,到当地的旅游局办理相关手续,一年交挂靠费用,挂靠费用得多少要看你挂靠的旅行社在当地的信誉度,好的旅行社费用要多,一般的旅行社会少一些,不过好的旅行社是绝对不允许你在离他很近的地方开的,因为会妨碍到他的业务量,虽然是挂靠,但业务都是独立操作。


挂靠的话不需要注册资金,一般开旅行社的注册资金最少是10万元,挂靠不用交注册资金!

7、旅行社有不出去的工作吗?

旅行社作为一个经营单位的部门和岗位还是很多的。当然不可能只有导游咯。
财务部门、人事部门、计调部门、外联部门、门市接待等等都不需要带团。
而且实际上你所说的带团跑的往往还不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

对补充的回答:
上面说的这些部门都没有性别限制。
关于旅行社的产权有以下几种形式:
我国旅行社的产权制度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国有独资公司:
(1)国家所有
(2)其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为:全民→全国人大→国家各部门→旅行社领导集体→旅行社总经理。
2.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所有: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股票的形式上市自由交易。我国改制旅行社较多,如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2)其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为:股东→董事会→总经理。
3.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集资组建:指不通过改选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如:长沙市国旅。公司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分离程度不高,如青岛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2)其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为:股东→董事会→总经理。
4.股份合作公司
(1)全部资产归股份持有者所有:产权规模一般较小,从业人员较少。旅行社全部资产归股份持有者所有,股权持有者一般既是股东又是员工,其收益包括工资和分红两部分,如成都的康辉-威斯特公司。
(2)其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为:股份持有者→总经理。
5.中外合资公司
(1)其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为:股份持有者→总经理。如北京国旅-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
外资旅行社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国,中国在旅游业旅行社方面的入世承诺: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业务);不迟于2003年1月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方在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广州、西安开办中外合营旅行社。其实早在1998年国旅总社、云南旅游集团、瑞士力天集团合作开办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云南力天旅游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日日本航空集团(JAL)在我国设立了第一家外商独资旅行社——日航国际旅行社(中国)有限公司。

8、外资旅行社在中国的注册条件

旅行社分为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两种。两者的注册资本是不同的。都需要国家旅游局的内批准,并缴纳一容定数目的保证金,国内和国际的保证金也是不同的。再有是要到当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和其他的注册公司是一样的。外资的公司企业要参照国家的有关外商独资或者合资的法规条例来设立。

9、根据新颁布的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分为那两类?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新条例内容更可谓亮点多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亮点一 降低了旅行社的设立门槛,促进行业发展1、取消了旅行社类别划分,注册资本统一为30万元在新条例中,不再有“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字眼,只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统一为30万元。而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处罚的,即可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难度减小3、消除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性障碍4、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国内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减少到20万元,降低幅度巨大,另外,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旅游管理部门不再提取所谓的“管理费”。5、外商可单独设立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原来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还增加了外资独资的旅行社,并且,取消了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400万元的最低限额,并且取消了涉外旅行社对中国投资者及外商旅游经营者的诸多限制性条件的规定。亮点二 对旅行社经营行为作了全面、严格的规范,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可谓用“铁腕”惩治不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旅行社行业以前经常发生的虚假宣传、低于成本价揽客、单方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欺骗、胁迫消费、领队“甩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将被《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行为也将被明令禁止。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条例同时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否则,将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0、国外旅行社怎么和国内的旅行社合作

这个问题你可以上计调网上问问那里的同行朋友们,相信会给你些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