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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 2021-03-05 07:01:09

1、旅游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7、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违约金。
旅行社违约的处罚时效:

1、向质监所请求用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2、受理旅游投诉的决定应在7天内作出答复。
3、被投诉的旅行社在接到质监所的受理决定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2、旅行社违约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建议大家还是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免遭损害,如果真的出现了旅行社违约,我们该向旅行社索赔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呢? 根据旅行社违反《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旅游合同损害赔偿项目、未能准时成行违约金、贻误机(车、船)的直接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旅行社服务与协议约定不符导致的服务费差额赔偿及违约金、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的费用赔偿、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导致的违约金、导游服务与国家或行业标准不符导致的违约金、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赔偿金、导游私自兜售商品赔偿金、导游擅离团队后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费用赔偿及违约金、导游索要小费赔偿金、就餐质价不符赔偿金、饭店住宿与约定的等级档次不符导致的差额赔偿及违约金、交通工具低于约定档次导致的差额离及违约金、景点不能游览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旅行社破产造成的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赔偿、旅行社责任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误工费、残疾生活丰k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近亲属探望的交捆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送返费、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补办旅游证件费赔偿、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赔偿、旅游意外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身故处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护理费、床位费、输血材料费、院外专家会诊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送返费、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等。

3、旅行社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

就是让它赔钱!

4、旅行社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旅行社违约行为形式
1.旅行社降低服务档次和标准。这是旅行社违约行为最主要的形式。在旅行社提供服务时,虽然服务是提供了,但服务档次和标准有所降低,如约定的是三星级饭店,而旅行社实际提供的饭店只有二星级标准;旅行社承诺的交通工具是火车,但真正提供的是汽车服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由于旅游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一般地说旅行社不会(或者说不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因为旅行社清楚地知道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在迫不得已时,如由于交通严重延误,基于时间紧迫等原因,旅行社才会减少服务项目,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
3.旅行社违约的特殊形式。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合同义务方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用同类更高档次的商品或服务替代,合同义务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也乐意接受。而在旅游服务中,即使旅行社用高档次的服务替代,旅游者仍难以接受,这种特殊违约形式为旅游合同所特有。
三、旅行社违约损害责任赔偿争论焦点
1.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分歧很大。旅行社坚持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旅游者要求更高的赔偿,理由是按照旅行社的赔偿,假如旅游者下次再去游览,旅游者的付出远远高于旅行社的赔偿。最近有司法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该现象,有司法判例已经对旅行社的赔偿方式作出了重大调整,值得旅行社高度重视。
2.旅行社违约责任赔偿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赞同者竭力主张应当包含精神损害,理由是旅游服务包含精神享受,既然旅行社违约,按照补偿性的原则,旅行社就应当赔偿精神损害;反对方认为《合同法》没有将精神损害纳入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内。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有少量的违约责任赔偿被判承担精神损害,应当引起旅行社的关注。
3.违约责任赔偿是否仅仅局限于经济赔偿。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发生后,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仅仅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形式。当违约行为发生时,旅行社要在第一时间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不能采取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仍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才应当赔偿旅游者损失。
四、旅行社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1.组团旅行社必须对旅游合同负责。组团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就必须为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项目负责任,不论是否为组团旅行社的过错和疏忽,只要旅游者得到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组团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以非组团旅行社自身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只要和合同约定不符均应认定违约。不论旅行社的行为是否给旅游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只要旅行社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旅行社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违约。旅行社有些行为并不直接损害旅游者的权益,如擅自调整上午和下午的行程,但这样的调整并不能改变其违约的性质。
3.违约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尽管有些司法判例已经突破了《合同法》关于补偿性的相关原则,但就目前法律规定看,补偿性赔偿原则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5、(1)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 (2)旅行社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建议查阅签署合同情况,看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违约情形。若符合,可以起诉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一般都是需要较为严重的精神伤害,是否能够主张就本案而言可能还不是那么简单。

6、行程延误时旅行社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付先生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北京游,由于航班临时取消,导致付先生等旅游者延误一天时间返回。付先生等要求旅行社为延误向旅游者赔偿,旅行社认为没有过错,拒绝赔偿。付先生等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坚持要求旅行社赔偿。
旅游者参加旅游团,经常会为降低服务质量与旅行社论理,旅游行程延误就是其中的焦点之一。行程延误,不仅是给旅游者带来不愉快,更主要的是可能给旅游者带来其他的损失,如已经安排的工作或者商谈不能进行。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延误,旅游者总是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实,旅行社是否需要赔偿,要具体而论,旅游者不能不分青红皂白,都要求旅行社概括承受。
首先,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引起的延误,旅行社尽到了注意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只要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的旅游行程延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只要旅行社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都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描述:大家晦气,自认倒霉,共同承担自己的损失,不能要求对方赔偿。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景点来不及游览,旅行社只需要退还门票、导游费、市内交通费等,但不需要赔偿。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旅游者不能按时返回,旅行社也不需要为旅游者耽误工作承担责任。
其次,旅行社自身引起的延误,旅行社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旅行社工作疏忽,或者供应商协作不利,导致旅游行程延误,不能按照旅游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旅行社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经济损失。如旅行社租用的旅游车被临时取消,旅行社通过其他渠道再租用旅游车,延误了旅游者的行程,旅行社不仅要承担延误时间的赔偿责任,还要对景点取消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有违约金约定,按照违约金赔偿;如果没有约定,旅行社不仅要退还门票、导游费、市内交通费等,还要承担同倍的违约金。
再次,公共交通引起延误,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旅游法》和《最高法院旅游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共交通如航班、铁路、轮船、高速快客等的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游者行程延误,减少甚至取消了旅游服务项目,或者导致旅游者延迟返程,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要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如门票、导游费、市内交通费等。旅行社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旅行社预订的包机、包船、火车专列等交通工具,由于不向不特定的群体开放,只是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属于公共交通的范畴。如果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延误,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旅行社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旅行社延误导致返程推迟,要向旅游者赔偿误工费。如果旅行社的失误,引起旅游者延迟返程,旅游者提出误工费赔偿是合理的。旅行社需要掌握的原则是,假如旅游者提出的误工费赔偿数额很高,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凭证明支付赔偿。如果旅游者不能出具证明,就按当地上年人均收入支付赔偿。造成退休人员和未成年人的延误,旅行社酌情予以补偿。
第五,延误导致旅游者的间接损失,旅行社不予赔偿。旅游者会以延误使得旅游者不能及时返程,丧失了和客户签订合同的机会,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不予理会。因为旅行社必须赔偿直接损失,没有赔偿间接损失的义务。当然如果延误是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与旅行社无关,损失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7、旅行社违约,怎样赔偿客户

你好,根据《合同法》对于签订合同之后违约,如果约定违约责任的,可以按照约定的责任要求承担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可以直接按照损失金额来主张
旅游合同也是一样,主要的问题是客户举证自己的损失金额。

8、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应遵循哪些原则?

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应遵循哪些原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当事人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这些原则主要有: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②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2)违约必究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3)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4)全面履行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9、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有的判决甚至根本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目标。笔者认为,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笔者认为,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公平正义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