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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估值

发布时间: 2021-03-14 15:01:00

1、旅游行业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

“游客为本,服务至诚”作为旅游行业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旅游行业的延伸和具体化,是旅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精神指引和兴业之魂,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业已形成的旅游行业核心价值取向的高度提炼和概括。

“游客为本”即一切旅游工作都要以游客需求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旅游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解决的是“旅游发展为了谁”的理念问题。

“游客为本”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旅游行业的生动体现。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本身就是以为人服务为核心特点的行业。

“服务至诚”即以最大程度的诚恳、诚信和真诚做好旅游服务工作,是旅游行业服务社会的精神内核,是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的基本工作态度和应当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解决的是“旅游发展怎么做”的理念问题。

“服务至诚”是旅游行业特性的集中概括,体现了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展示了对自身工作的追求。服务是旅游行业的本质属性,至诚是人们道德修养追求的最高境界。

(1)旅行社估值扩展资料:

“游客为本”和“服务至诚”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旅游行业核心价值观的有机整体。“游客为本”为“服务至诚”指明方向,“服务至诚”为“游客为本”提供支撑。

二者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将指引旅游行业沿着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两大战略目标更好地前进,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从业人员、游客、企业、社会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共赢。

2、旅行社还有没有存在的价值

旅行社当然有存在的价值,并不是所有人旅游都能自由行,旅行社能够设计比专较合理的线属路和预定住宿、门票等,还是很方便的。目前旅行社不景气,主要是服务不到位,经常只重视游客的购物、消费等,不重视游玩的质量,不考虑游客的感受。这样肯定是路越来越窄,如果旅行社能够从游客的角度多考虑,做好该做的服务,不欺诈游客,还是会慢慢好起来的。毕竟旅游业是个很大的产业。

3、旅游产品价值的构成包括哪些方面?

由旅游者的实际花费、服务费用和利润三部分组成 全陪及地陪的服务费。旅行社的其他人工成本。 向国家上交的税收。旅行社联络交际费用。旅行社工作人员的报酬和正...

4、怎么让企业旅游变的有价值

风起芦苇荡,心动沙家浜——单位:江苏常熟沙家浜景区管委会

跟着课本游绍兴 ——单位:浙江绍兴旅游集团

天目湖,我心中的湖——单位: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天地有大美,雪域长白山——单位: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

登泰山,保平安——单位:山东泰山风景区管委会

拜水都江堰,问道青城山——单位:成都市

中国国旅,天下一家——单位: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

一样的旅游,不一样的享受——单位:大连中青旅

暂时只有这么多了!

5、未来旅行社的核心竞争资源是什么?

员工软实力是制胜关键游客之所以选择旅行社,无非是基于两大原因:价格和价值。由于旅行社可以带来客流量,所以在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都会享受最优惠的价格,差价大部分让给游客,少部分作为旅行社利润,这就是旅行社正常的盈利模式。旅行社价格的优势使得游客砍价比价成为常态,也造成行业内激烈的价格竞争,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增加旅行社收入唯一的手段只剩下自费和购物,于是导游只能沦落为导购。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旅行社和游客都只注重直观价格却忽视了服务价值。信息的不透明使游客在价格和价值两者之间多会选择前者,这就让旅行社想尽一切办法满足游客的价格需求,而最终不得不以牺牲价值为代价。所以,参加廉价团你只能住在最偏远的郊区,无论到哪个国家都只能吃千篇一律的中式团队餐,你要为自费和购物再花很多钱,你的行程会疲于奔命,早出晚归,这都是为了完成自费和购物,也是为了避免让你有时间去逛百货商场。参加廉价团,你看到的欧洲、日本、韩国、东南亚都不是它的本来面貌。假如你选择了廉价团,请一定要忍受这一切,不要去问导游百货商场在哪儿。互联网将彻底改变这一切。互联网带来的流量已经远远大于传统旅行社,互联网也使信息越来越透明。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在线旅游必须实现标准化,尽管这对旅游产品来说难度较大,标准化的旅游产品通过大流量的网络实现线上销售成为必然趋势,传统旅行社要想生存,必须更新观念,一方面做好旅游电商,一方面转向高附加值的定制产品。高素质的导游领队,产品策划师可能是将来旅行社的核心资源。向游客提供无法模仿的价值产品市场,目前获利较稳定的就是奖励旅游团。针对此业务领域,有业者建议采用预算的方式来议价包装产品,而不是用标准的方式。“议价策略”就是让客户给一笔预算,做出物超所值的高品质产品。试想,如果采取标团方式,一定没有高品质,而面对越来越成熟的旅游消费群体,除了价格,更重要并且能持续发挥作用的是“价值”,使被奖励者有种被宠坏的感觉。 唯有做的有价值,别人才无法模仿;于是懂得将企业主想要跟员工讲的话,借由领队以及导游的肢体语言以及服务,让企业员工能够感受到雇主的用心。也因为奖励旅游必须是永续经营的理念才能做得长久(尤其是以直客为主的旅行社);建议初期要深入耕耘,只要3年内无怨无悔的付出,此后消费者自然就会跟着你。在经营策略上,不去跟大型旅行社争食,宁可做关键的少数,比的是专精、比的是细腻,重点在精致以及专业;就像打架一样,用针会使对手流血,用巴掌反而不一定会让人受伤。我们相信旅程的核心价值在于让参加旅游的客人感到快乐与惊喜。

6、为什么旅行社被认为没有价值?

因为现在很多的app已经可以做到旅行社的功能,年轻人都喜欢通过手机订机票酒店,旅行社只能服务老人家。

7、旅游业的价值主张的创新点有哪些

创新点
如何挖掘景区特色
如何提高顾客满意度

8、关于一个导游对于旅行社的意义,导游的存在对于旅行社有什么样的价值,他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雇佣关系

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导游是旅形社的形象窗口,对提升旅行社的影响力具有巨大作用。
1、登记在旅行社的,一般认定为是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双方有劳动合同,旅游局亦有相应登记,双方均难以否认劳动关系。
既然是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所有劳动法规:不签订或未续签劳动合同会导致双倍工资索赔;应当依法缴纳五险一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合法,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满足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支付加班费。等等。
实务中仍不排除这种情形:导游虽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在事实上仍只是一个挂靠关系。旅行社不保证导游收入,导游自己管自己,靠自己的客源或劳务赚钱,甚至导游自己另有职业。这种情形下面,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亦存在疑问。然而,由于双方有劳动合同在先,如有争议,往往对旅行社不利。
2、登记在导游服务公司,同时又接旅行社的活。接旅行社的活又有三种情形:其一,导游服务公司管理导游,并给导游派活。导游的活就是给旅行社带团;其二,旅行社自己的客源,找导游去带,按约定给劳务费。有可能这次是这个旅行社的团,下次是另一个旅行社的团;其二,导游自己的客源,通过旅行社签合同(即旅游者与旅行社签合同,向旅行社交钱),旅行社扣除一定税费之后,其余归导游自己。相当于挂靠旅行社揽活。
上述三种情形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都存在争议。第一种情形下,导游与导游服务公司还是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呢?第二种情形下面,往往是按照单次的劳务计费,实质上与请一个歌手来唱一首歌没什么两样。第三种情形下面,导游完全是自己管理自己,自负盈亏,更不像是劳动关系。原来的司法实务中,由此引发的争议中,相当一部分认定为导游与旅行社成立劳动关系,理由主要是认为:导游是在为旅行社提供劳动(哪怕只是挂靠,旅游者表面上也是与旅行社签合同,而且旅行社多少要赚一些钱);少部分案件则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主要是双方的关系过于松散,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另外,导游服务公司如果将导游全职管理,赚取登记费以外的导游费用,也常常会被认定为与导游存在劳动关系。
平心而论,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很难一概而论,那种松散型的导游非常类似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然而法律的制订往往还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导向问题。因此《旅游法》更加强调了导游的劳动关系问题。。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该规定仍有一定模糊之处。按照该法的规定,旅行社与导游之间仍有两种关系:首先是劳动关系;其次是一种临时雇佣服务,不构成劳动关系。为什么说后者不是劳动关系?是因为很明显,后一种情况下,旅行社支付的不是工资,而是应将向游客收取的导游服务费用全部归导游,旅行社不能从导游费用中赚钱。从该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旅游局官方人员解读来看,劳动关系是主流的、是推定的,而非劳动关系是例外的、非主流的。
很难从劳动法的角度评析《旅游法》的合理与否。唯一能肯定的是,广大旅行社必须应对《旅游法》,在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入职离职管理等各个环节大力改善,否则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例如,没有依法签劳动合同将导致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