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公司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有明确规定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如果说《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规定的比较概括和原则的话,《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对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第五条规定:“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上述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为旅游者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而不是向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服务。因此,我们认为,认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包括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服务等内容的旅游服务是错误观点。
再次,旅行社收取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很大一部分被视为代收代支费用,该笔费用被用于支付住宿、交通、餐饮、游览和娱乐等费用,该笔费用不视为旅行社的业务收入。税务部门对该笔费用不征收营业税。这说明,国家财税部门都认定旅行社只是代收交通、住宿等费用,该费用不是旅行社的营业收入,因此要求旅行社对交通运输等旅行社非营业收入项目下的旅游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对的。
最后,要求旅行社对旅游服务承担法律责任,实际是让旅行社充当了旅游活动中的“防火墙”的作用,等于是强制让旅行社对游客提供了一份无偿的无限额的保险。这严重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明显加重了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对旅行社来讲是不公平的。
2、一个旅行社的经营目标是什么?
四川宝中旅行社为您解答:基本业务包括三方面,即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旅游接待,销售业务则主要交由数量众多的中小旅行社代理。该社主营各景点专线批发业务和景点自由行、会务会展等 高端业务。
中小旅行社的发展方向:
毫无疑问,虽然中国旅行社也已经进入了一个整合的时代,但是金字塔型的结构决定了中小旅行社企业有非常大的生 存空间,关键是如何利用自己已经确立的优势建立自己的核心能力,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进入一个更高的层次,根据笔者10几年的从业经验和思考,我认为中小旅行 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向着手,确立自己的发展方向和业务重点。
1、区域销售网络
中小旅行社的种种条件决定了他不可能成为一 个全国性、世界性的企业,不能作大,企业就要考虑如何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如何强化在本区域内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所在城市建立成本低、服务好的地方 网络化旅行服务企业,为所在区域的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只有建立较好的区域网络才能确立本企业未来与大旅行社合作过程中获得较好的回报。
2、市场细分化和服务专业化
目 前,中国旅行社产品严重的同质化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依托本企业的优势对旅游者的需求进行分析,确定一个规模适当的细分市场进入,放弃大众化的旅 游产品的运营,以主题旅游产品满足一部分特定人群的需求是中小旅行社集中化经营策略的集中体现。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中小旅行设计中自己所有的力量专做“商 务旅游、夕阳红旅游、青少年旅游等主题旅游产品,获得了不菲的经济回报,成功的实现了以主题旅游产品确立自己竞争优势的目的。
3、联合做大
联 合做大使中小旅行社企业获得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现在业界出现了很多联合体,这是中小旅行社联合做大做强的现实体现,但是现存联合体存在着联而不合,缺乏 核心企业、缺乏统一的运作规范、缺乏统一的技术平台,仅仅发展成了一个业界朋友聚会和交流的联合体。但是,毕竟很多旅行社企业都在做类似的尝试,有的旅行 社企业还从中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从目前的发展现状看,如果现在的旅行社联合体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是很难实现企业作大做强的目的的。
4、加入某旅游联盟
现 在,中国的超大型旅行社企业已经积极的在中国各地进行扩张,加入某个旅行社联盟是中小旅行社做大做强又一个可行的选择,港中旅进入大陆之后,先后在青岛、 成都、乌鲁木齐、上海等地建立了自己的控股公司。加入者都是当地最好的旅行社企业之一,港中旅以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为这些企业投入了几百万不等的资金,加 入者和港中旅实现了双赢的发展格局。
3、旅行社的经营原则是什么?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已满半年,从市场情况来看,对旅行社经营的规范作用显著,游客投诉量明显下降。
《旅游法》实施初期淘汰了部分经营不规范的旅行社,目前度过适应期的旅行社正逐渐改变经营方式,尝试推出更多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
《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原来只依靠低价进行揽客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想在市场中继续生存,旅行社必须改变盈利模式,推出更能迎合游客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3)旅行社公司经营扩展资料:
发展:
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逐步完善。2009年3月,商务部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大简化了境外投资的审批过程,给予企业更多政策鼓励。
针对中小企业,我国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搭建了中小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还出台了海外并购政策。此外,旅游主管部门还通过与商务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及银监会等部门合作,引导和推动中国旅游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目前,我国“走出去”的旅游企业业务不断拓展包括旅行社、饭店、餐饮及景区等且多元化经营趋势明显,经营地区不断扩大涵盖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和大洋洲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
虽然我国部分旅游企业已有一定的规模和资本实力,但相对发达国家,甚至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旅游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还很低,核心竞争力不强。
我国旅游业国际化程度低,具体表现在国内不仅缺乏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品牌、国际领先的专有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能力,也没有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商业模式、产品开发等创新能力皆显不足;
国际市场知识和国际化人才储备不足的瓶颈,尤其是旅游企业跨国并购方面的人才非常匮乏;对自己的市场定位和产品定位比较模糊,海外投资的需求往往并不明确;我国旅游企业在核心产品开发和分销系统建设方面也与国际旅游集团存在较大差距等方面。
4、旅行社经营
传单的效果基本为零的,除非有强大的产品推动。 你这样说也看不出什么问题,就普遍现象,列出几个可能性,你参照下
1、经营面过大(经济实力无法支持大经营面的成本开支)
2、业务力量不足(写字楼由于没有门店,只能靠业务,你个人的业务关系不强的话,很难开展)
3、业务机制不完善(机制不完善,业务员不肯全力为你做事)
4、日常开支过大,没有精简
5、企业制度不完善
你也可以加我453309700 再聊
5、旅游公司经营范围有那些
旅游资源及旅游景点的开发利用;旅游工艺品制造,销售;旅游观光服务;以下经营范围仅分支机构使用(旅游餐饮服务及其他旅游服务,汽车出租,旅行社,酒店)
6、旅游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旅游公司,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1、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2、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6)旅行社公司经营扩展资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7、旅游企业的经营模式有哪些
8、旅游业的经营范围
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1)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旅游景区园林规划、设计及施工,景区内旅游客运及相关配套服务;工艺品研发、制作、经营销售;会议服务。
(2)旅游发展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旅游宣传促
销策划、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服务、旅游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销售、文化传播、园林绿化。
相关事宜: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向省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所以一开始只能经营国内旅游这个经营项目 ,所以经营范围也就是“国内旅游” 。
9、怎么经营旅行社
经营一家旅行社,不仅要有好的业务量,而且也要懂得管理。市场的需求及现在目前旅行社的价格,都要根据当地实情进行适当的调整,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方法。
10、一般旅游公司的营业范围是什么?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有明确规定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如果说《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规定的比较概括和原则的话,《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对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第五条规定:“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上述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为旅游者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而不是向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服务。因此,我们认为,认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包括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服务等内容的旅游服务是错误观点。
再次,旅行社收取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很大一部分被视为代收代支费用,该笔费用被用于支付住宿、交通、餐饮、游览和娱乐等费用,该笔费用不视为旅行社的业务收入。税务部门对该笔费用不征收营业税。这说明,国家财税部门都认定旅行社只是代收交通、住宿等费用,该费用不是旅行社的营业收入,因此要求旅行社对交通运输等旅行社非营业收入项目下的旅游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对的。
最后,要求旅行社对旅游服务承担法律责任,实际是让旅行社充当了旅游活动中的“防火墙”的作用,等于是强制让旅行社对游客提供了一份无偿的无限额的保险。这严重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明显加重了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对旅行社来讲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