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一名导游,在带团国内旅游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法律风险及如何预防。
作为导游,预先设计带团国内旅游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1.资质风险
没有旅游资质的旅行社是不能接旅游业务的,如果签订合同,就存在风险。
防范:一是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二是到网上或旅游局查询,发现无资质赶紧换旅行社。
2.合同风险
旅行合同可能存在免除旅行社责任、加重旅行者自身承担人身意外的条款,这种不利条款在产生纠纷后就会发生争议。
防范:旅客一定要细读合同,拒签免责条款,旅行社不配合就更换旅行社。
3.保险风险
旅行社赠送的保险,险种可能不全。如果游客没看清,又恰好发生事故,游客就可能吃亏。
防范:如果赠送的保险里险种少或保额少,就需要及时去保险公司投保相应险种。
4.伤害风险
旅行社为保证游客人身安全发出行为警告后,游客不听劝阻造成人身伤害,游客的这类起诉法院一般不支持。
防范:游客应要求旅行社提供详细的文字版出行方案,包括交通方式、日程安排、沿途注意事项等。
5.举证风险
旅途中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及时锁定证据,可能会在诉讼中举证不力。
防范:游客可保留照片、录音、摄像和购物小票等,这些都是法院认可的证据。此外,报警记录也可作为相关证据。
2、国内旅游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其中最主要的有:
(1)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 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 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 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 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此外,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3、求助!一个有关旅游法律案件分析!
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1)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2)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4、旅游公司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您好:
1、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旅行社应否赔偿?
答:我国《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该法第70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赔偿吗?
答:我国《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依照该法第70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此可见,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游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不能以个别景点的变更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3、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答: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4、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住宿时被旅店保安殴打,旅店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上可见,作为旅店雇员的保安在工作期间将顾客打伤,旅店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是否为侵权?
答: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除了可以要求相关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保护外,自己也可以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自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但是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普遍承认适当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如果在合理限度内,就属于合理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5、支招,解决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如何维权
问: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经常被迫购物,其权益如何保障?
答: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购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等价原则,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其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如果旅游者有证据证明因导游、领队胁迫、诱骗购物等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游者可以依法向有关法院起诉销售者,请求销售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5081124)
6、作为一名导游,预先设计带团国内旅游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预防?
请参见导游政策法规 有详尽描述
作为一名合格的导游 ,在上岗之前 需要经过专考试,有一本属书 叫做导游政策法规 ,书中详细的描述了 ,导游应该遵守那些法律法规 ,有哪些行为举止是在带团中 不应该做得,希望熟读这本书,同时新的旅游法 ,也要自己看看 ,多多了解。一本书的东西,这里总结不过来的
。
7、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4、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5、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
(7)旅行社常见疑难法律问题扩展资料: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规,均来自于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
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4、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