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优秀员工出游费用会计分录
1,餐饮公司的优秀员工出外地游玩的车费(火车票及出租车),餐费,游玩门票,分别计入: 餐费记入“管理费用-招待费”、车费记入“管理费用-差旅费”,门票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如果设置了福利费的科目,就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 2,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车费、宿费
贷:现金
借:应付福利费-餐费、门票、补助费
贷:现金
2、奖励优秀员工旅游,开具旅游发票,能入账吗
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入职工福利费
2、写一个会议记录,包装成出差开会,询问旅游公司能否开成差旅发票或者会议发票,计入差旅费或者会议费
3、公司组织的旅游费要怎么做会计分录,计提的时候
1,公司组织的旅游可以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其他费/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如果是以公司"工会"的名义组织旅游的,则直接冲减公司计提的"工会经费"就行。
借:管理费用-工会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4、关于优秀员工出游费用会计分录
如果单位有工会经费,可以直接列入工会经费中。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现金
月末时据实计提费用: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如果单位没有工会经费,就只能进福利费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现金
月末时据实计提费用: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员工旅游费用会计分录
很简单。
你们先挂账,
其他应收款-工会
等工会还钱时再冲这笔往来。
6、我们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如何做会计分录?
除了烟酒做招待费,其他都入差旅费,让领导做好签字。
7、旅游费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公司支付员工旅游费100%报销作分录
借:营业支出—员工旅游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公司支付员工旅游费70%报销30%员工自负作分录
借:营业支出—员工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垫付员工旅游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注:公司报销员工旅游费不能税前抵扣
8、公司员工旅游发生的费用该如何处理 ?
不需要纳人个所得税的 根据财税[2004]11号文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单位发生的职工旅游费该如何做会计分录?本年福利费已经用了
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
计提福利费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26800
贷:应付福利费 26800
使用福利费时:
借:应付福利费 98000
贷:银行存款 98000
期末继续保持借方余额,下一年度计提后自动冲减。
如果执行新准则,不需要计提,使用时直接计入费用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98000
贷:银行存款 98000
10、职工外出游玩费用怎么入账?
账务上:
借:管理费用 —— 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
借: 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税务上:
1、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 〕 11 号)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应将旅游费的总额平摊到个人,计入当月工资,按 “ 工资薪金 ” 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按 “ 劳务所得 ” (即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因为员工旅游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费用不能在税前抵扣,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管企业如何核算、会计分录如何做,员工旅游费都必须计算个人所得税,且税前不能抵扣。
(10)年度优秀员工旅游费用会计分录扩展资料职工外出游玩费用不可税前抵扣:
“职工福利费”项目列支的旅游费用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很明显,旅游费用并不在其中。所以,旅游的费用不得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关于2008年以前的账务处理,入了管理费用-福利费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因是,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主要变化在于税务管理重点从“计算扣除”转为了“发生”,2008年以前税务机关不监控支出用途,费用发生不发生都可以计算扣除,年底可能有未用完的余额。而新所得税法则要求加强用途管理,强调在指定范围内“发生”,否则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