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行业中加点套餐什么意思?
1.节约交易费用,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 旅行社曾在节约交易费用上对旅游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旅行社的出现使得原有的N*M的旅游市场交易模型变成N+M模型,但它所节约的交易费用是有限的。同样,假设市场上存在N个异质产品生产者和M个消费者,并且存在X个同等竞争水平的旅行社。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区域的独立性,同一时期内,在每个旅行社中交易的生产者为N/X个,消费者则为M/X个。如此,每个旅行社节约的交易费用为N/X*M/X-(N/X+M/X),那么,整个市场中节约的费用△TXC1=X*〔N/X*M/X-(N/X+M/X)〕=N*M/X-(N+M)。但如果以一个完全信息的互联网为中介,得到的结果△TXC2=N*M-(N+M)。 旅游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的旅行社业务则节省了(1—1/X)*N*M个单位的资金,而且这个值将随着旅行社数目的增多而增大。这就表明了,旅游电子商务更适合于像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广阔市场的地区。随着全球商务一体化趋势的加剧,旅游电子商务将更大地发挥其作用。旅游电子商务不仅减少了吃、住、行、游、购、娱等产品与游客之间的销售环节,更重要的是在旅行社行业内部实现了“机构精简”。传统的旅行社团是在竞争性很强的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运行的。旅行商加点提成后卖给国内批发商,国内批发商加点后给国外零售商,其再通过当地旅游代理出售给消费者。因为每个商家都有获得差价的需要,几经周折后,不但费时费钱,而且会给消费者增加额外的支出。消费者最终得到的旅行团价格与所需各种旅游产品零售价格总和的差额就微乎其微了。旅游电子商务则省去了许多中间环节,通过网络平台直接把生产者和消费者联系起来,同样达到了低价批发转让旅游产品的目的。假如每一次交易增加7个点的话,旅行社之间经过一系列的批零环节,成本至少增加30%,而目前世界上较大的电子商务旅游公司,如YahooOnline、Expedia,它们的产品到达市场成本只不过增加3-5个点。比起旅行社,它们的成本则要低得多的多,实现了真正意义的物美价廉。 2.信息高度集中,操作方便快捷 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这使旅游产品无法以实物形态进入流通领域,而只能以信息的形式加以表现。信息传递是旅行社营销的关键。传统旅游业中的信息通常是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广告传递的,信息存在容量小、欠丰富、针对性差的特点。这种缺陷增加了人们搜索、筛选信息的工作量。人们往往为了得到价廉物美的产品,货比三家,甚至不辞劳苦地寻找大量的广告资料,进行热线咨询,而网络旅游则让产品与用户见面。只要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选择好自己所需产品的规格、价格,再点击一下查询,就一目了然了。更方便的是,包括预定、交易、结算这样复杂的过程都可以在网上一次完成。 3.追求个性化,适应市场需求 目前,旅行社经营处于买方市场,市场需求从过去被动接受旅行社提供的“套餐”向追求多样性、个体化的主动选择性转变。越来越多的商家已经意识到“适销对路”已经成为市场主流,逐渐从产品销售转向产品开发。然而,面对自主性、个性化的国际散客自助出游趋势,他们感到力不从心,究竟该选择开发哪一种个性市场成了老大难的问题。人们求新求异的心理增加了消费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市场进一步细分。而对于相对封闭又实力单薄的旅行社要生产包罗万象的产品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市场的细分就意味着市场份额的减少。网络旅游正是在个性化旅游的大环境中应运而生的,充分满足了不同性格、心理的消费者的需求。网络旅游通过网站上的社区,及时搜集不同旅游者的需求信息,获取生产者的销售反馈信息。旅游电子商务的BtoC和CtoB模式利用得到的供需双方的信息寻找开发市场中的新亮点,BtoB、CtoC模式又加强了生产者与生产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使自组线路、自助出游完全变成现实。不久前,国内知名旅游网站——再见城市的“网络旅游测试”的成功也进一步证实了网络旅游的可行性。 4.协调供需矛盾,引导资源配置 旅游需求具有“多样少量”的特征,旅游供给则表现为“少样多量”,怎样才能缓解这种供需矛盾呢?传统旅游业中的旅行社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利用供需双方的有效信息使供给多样化、需求多量化,最终趋于平衡。但由于旅行社的不完全信息,它不可能对供需进行完全正确的引导。它对市场变化的反应相对迟钝,会造成短期卖方市场的假象,恶化供需矛盾。就拿假日旅游经济来说,旅行社只图眼前利益的盲目炒做往往导致供需失衡,制造了供不应求的假象,而旅游电子商务系统因为占有相当量的信息,就能对市场的细微变化做出灵敏的反应,通过全国范围的预警系统,及时协调供需矛盾、疏导客流,有利于旅游市场的全面、全方位开发和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三)旅行社的存在毋庸置疑 旅游电子商务以巨大的优势占据了旅行社市场,这是否就意味着旅行社从此退出历史舞台了呢? 1.网络发展不完善,短期内旅行社不会退出市场 网络旅游的概念的确让人耳目一新,但网络旅游时代的真正到来是建立在成熟健全的网络基础之上的。目前,网络的发展仍很不完善,它无法接替旅行社作为旅游中间商的历史重任。首先,网络的可操作性差,必须基于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不易普及。网上的消费者也多为高收入或受过良好教育的阶层,用户多分布在沿海开放城市,东部沿海普遍高于西北内陆地区。其次,安全性和速率是网络发展的瓶颈。网络虚拟性和网络黑客的侵袭增加了旅游产品的不可感知性和购买行为的风险性。网络的速率远远达不到消费者的期待水平,很难想象一个消费者会在网上订购一份在书摊上就能买到的当天的报纸。第三,网络信誉无法保证。尽管出现网上预定、支付,但网上的“承诺”不一定能够兑现,这不仅需要较高的社会道德水平来支撑,而且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对这种“承诺”进行制约,保证它的实现。 2.从长远看,旅行社的人性化服务永远是旅游电子商务的空缺 旅行社从事的是一种人性化服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人性的呼唤、对感情的渴望越来越强。而人的感情又是电子化、信息化所不能替代的。虽然将来,人们会大量依靠网络信息选择旅游产品,甚至配有专业性的电子导游为其提供讲解服务,但是他们得不到被尊重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从马斯洛需求理论来看,人有被他人尊重的需要,人们外出旅游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尚未得到满足的被尊重需求的驱使,只有真正的人为人的服务才能满足这种与生俱来的虚荣心。再者,对于不同消费群的特殊服务也应属于这个人性化服务的范畴,如:老人、儿童。这两类人具有自己的年龄特征,因此不可能赶上网络自助旅游的浪潮。他们在旅游中需要更多的照料,以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只有旅行社从事的额外的高质量、高品位的服务才能使他们产生宾至如归的安全感和舒适感。) (四)新型旅行社经营模式呼之欲出 1.利用业务优势,开展电子商务,从现实经营转为网络“虚拟经营” 网络旅游对于传统旅游并非一种颠覆,而是网络与旅游的融合。决不能因为旅游电子商务的优势而否定旅行社的业绩和作用。现代旅游网络在信息整理、市场开发上的缺陷就是缺乏旅游业介入的结果。旅行社是旅游业的中间商,它应以熟练的业务技能介入网络,开展电子商务,以网络平台为办公桌进行“虚拟经营”。所谓的虚拟经营,就是从事信息加工、传递,从差价盈利转为信息盈利。旅行社应在占有资源、营销网络的基础上转变经营模式与网络旅游相互合作、优势互补,使我国旅行社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有较强的竞争力。 2.细分市场,强化人性化服务 如果说“虚拟经营”只是一种脱胎换骨,那么细分市场才算是旅行社真正意义上的进化了。旅行社仍然是旅行社,但必须定位于网络旅游时代给予它的特定的市场。其一,提供导游与散客之间的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用。这需要建立大量完整的导游信息档案。旅行社与导游的雇佣关系转变为游客与导游的雇佣关系,是对旅游者自主性的尊重,完全顺应旅游业的发展潮流。其二,开发儿童市场和老年市场。儿童和老人是两个钱、阳二要素都具备的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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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介绍一下目前市面上几种旅游杂志的主要内容和价格!
《中国国家地理》月刊16.00元/期 《中国国家地理》,原名《地理知识》,是中国一本关于地理的杂志月刊,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和中国地理学会主办。内容以中国地理为主,兼具世界各地不同区域的自然、人文景观和事件,并揭示其背景和奥秘,另外亦涉及天文、生物、历史和考古等领域。是中国大陆较为出名的一本有关地理的杂志。目前该刊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拥有近10万忠实读者。
《时尚.旅游》每期零售价 20.00元/期2002年起与美国《国家地理旅行者》(英文名:National Geographic Traveler)进行版权合作。 《时尚旅游》整合时尚杂志社与美国国家地理学会的优势资源和丰富经验,致力于成为积极主动,求知欲强的旅行者的信息来源。《时尚旅游》通过提供独特的,真正的旅行体验,鼓舞读者探索和了解世界,享受生活,享乐人生。 《时尚旅游》是一本国家旅游局主管,中国旅游协会主办的权威性旅游杂志。自2000年5月起由时尚杂志社承办。
《中国城市旅游》每期零售价20.00元,拥有读者为10万左右,有效受众近50万,是旅游杂志新锐和佼佼者。中国第一本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旅游文化类主流期刊。杂志秉承“推广城市魅力品牌,挖掘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旅游品质,助力城市经济发展”的理念,以现代媒体的国际视野,深度剖析城市地脉文脉,精准把握城市特色亮点,运用全新的媒体传播视角与包装手段,全景式展现城市风采,塑造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和谐,为城市招商引资摇旗呐喊,为城市经济合作鸣锣开道,为城市社会发展推波助澜!该杂志致力于为国内外城市推介旅游资源,传播旅游文化,引导旅游消费。
《旅游》月刊10.00元/期1979年,《旅游》杂志创刊,成为改革开放后最早的旅游杂志 从那时开始,全国各大图书馆以及大、中、小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都纷纷订阅《旅游》杂志,是图书馆必备的馆藏杂志。常年的订阅与借阅。使《旅游》拥有跨年代的庞大读者群,影响几代读书人。 历史变迁,与时俱进,三次改版适应了时代发展带来不断变化的读者需求。保证读者群不断充实和补充,与数以十万计的读者相伴成长。 每个时代的旅游杂志都折射出特定社会环境中人们的精神风貌与物质追求。《旅游》创办之初帮助近乎“懵懂”的人们认识了世界、认识了旅游,而在快节奏生活的今天,人们要不时面对各种各样的压力,《旅游》同样为他们诠释人文情感,帮助他们回归自然、体验旅游中的人生。
《旅游天地》月刊18.00元/期 介绍各地风土人情,文化历史名城。目击自然险峻风光,帮助读者搜集旅行情报制定旅游计划的一本全方位旅游经典杂志。
《中国旅游地理》月刊 20.00元/期栏目介绍 一、视界 :介绍国外旅游胜地,侧重于当地人文地理风貌。二、探索 :神秘之境、自然之谜、历史钩沉、三、发现 :新景点、新线路、新玩法,或者老景点、老线路的新发现新景观 四、传奇 :民族、宗教、地理奇观、历史遗存、人文遗迹、文化遗址。 五、遗产 :重点关注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状态,目的是为了引起社会关注和保护意识。
《旅行家》月刊10.0元/期。1995年依据中国《公司法》和出版法规在中国北京注册,1996年1月创刊。《旅行家》是中国第一本完全根据市场需求创办、以公司体制运作的旅行消费媒体。《旅行家》使用中文出版,月刊,大16开本,全彩色印刷。《旅行家》是中国旅行消费媒体的著名品牌,中国旅行消费的领导性杂志,中国市场影响广泛的国际水准旅行媒体。《旅行家》一贯以其为读者提供专业的传播服务享誉市场,使其成为高品质商品与服务,进入中国朝阳市场的高速路,传播中国中产阶层的主媒体。
《旅行者》月刊20.0元/期,围绕 “休闲度假、深入体验、商务差旅、旅行摄影”四大出国旅游方式,每期以一个目的地的TOP10专题为主干,度身定制精选攻略。
此外还包括:《当代旅游》月刊15.00元/期;《环球旅游》月刊 20.00元/期;《旅游休闲》月刊 15.00元/期;《旅游纵览》月刊 12.50元/期;《华夏人文地理》;《旅伴》;《旅行社》;《商务旅行》;《玩家旅游》;《私家地理》;《和谐之旅》;《旅游界》;《旅游时代》;《旅游天地》;《商务奖励旅游》;《世界旅游》;《中国旅游》杂志等。
3、旅游市场营销的图书(一)
书 名: 旅游市场营销
作 者:谢冽,马芳
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1
ISBN: 9787811137781
开本: 16开
定价: 29.00元 本教材分两大部分共十六个模块。第一部分为旅游市场营销基础篇.主要介绍旅游市场营销的基本概念、理念;第二部分为旅游市场营销实务篇,主要介绍旅游酒店、旅行社、餐饮、旅游景区、旅游目的地等营销实践。本教材以模块化教学为指导.对旅游市场营销理论部分进行了浓缩和提炼,并通过大量的旅游营销实践问题和案例分析来证实和应用旅游市场营销的基本理论。
本书可作为高职院校旅游专业课程教材,也可作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教材。 基础篇
模块一 市场营销与旅游市场营销概述
任务1 认识市场营销及旅游市场营销的概念
任务2 了解市场营销观念
任务3 专题讲座:从问题奶粉看如何贯彻社会营销观念
思考与习题
模块二 旅游市场营销环境的分析
任务1 旅游市场营销的宏观环境
任务2 旅游市场营销的微观环境
任务3 专题讲座:中国市场营销环境存在的问题
思考与习题
模块三 旅游购买行为分析
任务1旅游者购买行为的类型
任务2旅游者购买决策过程
任务3旅游组织机构的购买行为分析
任务4 专题讲座:中国转型市场的营销特征
思考与习题
模块四 旅游市场调研
任务1 旅游市场调研的类型
任务2 旅游市场调研的内容
任务3 旅游市场调研的程序
任务4 专题讲座:SWOT分析法
思考与习题
模块五 旅游目标市场营销
任务1旅游市场细分
任务2 旅游目标市场选择及策略
任务3旅游产品的市场定位
任务4 专题讲座:中国的节假日市场
思考与习题
模块六旅游产品策略
任务1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策略
任务2 旅游新产品开发设计
任务3旅游产品组合策略
任务4 专题讲座:生态旅游绿色营销的产品策略
思考与习题
模块七旅游产品价格策略
任务1 影响旅游产品定价的因素
任务2旅游产品定价的方法
任务3旅游产品定价策略
思考与习题
模块八 旅游分销渠道策略
任务1 旅游分销渠道的类型
任务2 旅游中间商
任务3 旅游分销渠道的决策
任务4 专题讲座:红色旅游市场拓展与建设
思考与习题
模块九 旅游促销与促销组合
任务1 旅游人员的推销策略
任务2 旅游广告
任务3旅游公共关系
任务4 旅游销售促进
思考与习题 模块十 酒店营销
任务1 酒店营销理论
任务2 酒店营销技巧
思考与习题
模块十一 旅游餐饮营销
任务1 餐饮营销理论
任务2 餐饮营销技巧
思考与习题
模块十二旅行社营销
任务1旅行社营销理论
任务2旅行社营销技巧
思考与习题
模块十三旅游景区营销
任务1 旅游景区营销理论
任务2 旅游景区营销技巧
思考与习题
模块十四旅游目的地营销
任务1旅游目的地营销理论
任务2旅游目的地营销技巧
思考与习题
模块十五旅游交通营销
任务1 旅游交通营销理论
任务2 旅游交通营销技巧
思考与习题
模块十六 旅游购物营销
任务1 旅游购物营销理论
任务2 旅游购物营销技巧
思考与习题
参考文献
4、淘宝上为什么一本书会有两个相差很大的价格?
全是盗版的,只是卖家的价钱不同,肯定买注意便宜的嘛。都是一样的。
5、在京东上同一本书,出现两个价格,为什么会是这样?
不同的店定价不一样,有时同一家店活动力度不一样价钱也不一样。
6、在投标书中有这样的两个价格,数值相同,但招标时被判定流标,是否合理?招标文件格式也是这样有两个价格
为何废标?首先这是两个相同的报价,并未涉及有选择性的报价,其次,就算我报两个不同的报价,也是可以允许我澄清的,废标干嘛?再一个事,招标文件为啥要弄两个报价表呢?
7、关于旅游的书籍
1.《一路向南》
《一路向南》是2011年6月6日中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作者是孙民。2009年,谷岳和刘畅一路搭车从北京出发,穿越中国、中亚和欧洲,直达德国柏林,88个陌生司机,100天的未知旅行,18000公里的搭车路途,完成了一次史无前例,艰辛浪漫的旅程。
2.《背包十年》
2010年中信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小鹏。该书分三个部分,用100个故事串联起10年旅途,故事后会有点评,描述当时的心路历程,并配有大量在旅途中拍摄的精美图片。
3.《突然就走到了西藏》
2011年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陈坤。本书记录了陈坤带领十名大学生志愿者行走西藏过程中,对生命的点滴感悟。穿插了他成名前后生活中的小故事。
4.《人生终要有一场触及灵魂的旅行》
毕淑敏在环球旅行后的最美的心得,是一场清新温暖的治愈系环球旅行,更是一次与灵魂见面的约定。本书以作者近年来的旅行心得为主题,收集了游记、手札23篇。
5.《机场里的小旅行》
以哲学随笔闻名的阿兰·德波顿于2009年夏天获邀担任英国希斯罗国际机场的“首位驻站作家”。他可以结识来自全球各地的旅客,访谈形形色色的人物,包括安检人员、飞行员、首席执行官。一周后,他写出了这部探讨旅行、工作、人际关系以及日常生活的本质的书。
8、旅行社在旅游项目价格上有差别对待违反了什么法规
价格差异的禁止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价格差异禁止的规定。
【背景依据】
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跟团出游成为人们旅游的主要方式,价格差异问题是审理旅游纠纷案件的热点问题,亟须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旅游过程中,最多见的纠纷就是基于购物和自费项目引发的纠纷,收取差价费纠纷也是基于购物和自费项目引发的。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制定本条规定既有一定的现实依据,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现实依据
实践中,旅游经营者常因年龄差异,比如老人、儿童,或职业差异,比如律师、教师等消费群体的购买欲不强,在未提供差异服务的情况下,实行价格差异收费。旅游经营者多收的费用应当返还给旅游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旅游纠纷中,其受理的投诉中有关价格差异的投诉占很大比重,建议增加本条规定。国家旅游局对此也持支持的态度,在其2009年颁布施行《旅行社条例》以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格差异问题也作了明确的禁止规定。《旅行社条例》第4条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同时,《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广泛深入的调研,我们采纳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增加了本条规定。
差价费纠纷的确是旅游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尽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但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旅游业来说,不规范的旅游市场,是产生差价费的根本原因。旅行社为了争夺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游客,团费与成本相同,称为“零团费”;团费低于成本,就是“负团费”,“差价费”便是在“零负团费”的基础上滋生出来的一大怪现象。差价费是一种不健康的旅游业运行方式,其根源与“零负团费”有着必然的关系,由于团费过低旅游经营者只好采取这种“差价费”的方式来弥补超低的团费。同时,我国导游的现状也不同于其他国家,其生存环境相对较为畸形。只有实力比较雄厚的旅行社才会有自己的导游,并向其支付工资,绝大多数导游均是自由职业者,他们靠从旅行社买“人头”来谋生,提供导游服务非但得不到劳动报酬,还要向旅行社支付一定数量的“人头费”。“零负团费”和“转卖人头”使得旅行社和导游必然另辟蹊径来赚取利润,而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提成是其唯一的利润来源,因此,前一段时间,沸沸扬扬的香港导游因内地游客不购物而大加辱骂的事件绝不是孤立的偶然事件。根治“零负团费”毒瘤,从根本上改变导游的生存方式,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旅游市是解决差价费的根本。《旅行社条例》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绝对禁止“零负团费”的出现,但在短期内这一行为并不可能马上销声匿迹。同时,《旅行社条例》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为行政规章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收取差价费作出禁止规定,其侧重的是行政处罚,以起到警示预防的作用。而对于普通的旅游者来说,其更关心的是出现了差价收费,如何获得民事救济。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俗话说,近处无风景。旅游者多为异地旅游甚至是异国旅游。同旅行社相比,其对于当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甚至是语言均缺乏了解。旅行社对不参加购物与自费项目的旅游者收取差价费,旅游者当时很难提出相反意见,否则会面临被不道德的旅行社或导游甩团的危险。因此,本规定赋予了旅游者事后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差价费的权利。
二、法理依据
旅游者是消费者,其根本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差价费的收取,严重损害了旅游者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一)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交易的双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当遵守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是为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实现公平交易,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进行公平竞争。客观地讲,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是,从消费活动的全过程看,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更需要从法律上给予保护,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行为的发生是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的。所谓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不附强制性的或者歧视性条件,信守商品的质量担保,公正的价格和准确、真实的计量等。
2.交易的结果可以达到消费者预期的目的。所谓预期的目的,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变成现实,并且是在可以接受的公平交易中使其付出的货币换回了等价的商品或者服务。
3.公平交易是交易双方协作完成的。所谓协作完成,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中都以诚实可信的态度对待双方,并且都获得了想要的结果。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其具体表现又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有交叉。因此,在国外的立法中明确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并不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这方面权利经常受侵害的实际情况,突出强调了消费者的这项权利,并且根据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几种情况,规定了这一权利的主要内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收取差价费问题,主要是对消费者构成了价格的不合理。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应该是等价交换、质价相符、货值其价的尺度。价格合理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对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对国家没有定价的,应由经营者与消费者按照价值规律合理确定。虽然收取所谓的“老人附加费”、“儿童附加费”是旅游业内的潜规则,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通常应认定为无效。
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在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要少花冤枉钱,讲价还价,最终总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之间所产生的行为属市场交易行为,而应当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从而保证公平交易的实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在某种情况下,消费者出于对消费品的强烈需求,他们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为经营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消费者法定的公平交易权就尤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准则。由于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费者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都具有自主的选择权。两种权利存在一定的交叉与重合。
从公平交易权的涵义以及条件分析,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于旅游者差异收费,严重损害了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首先,公平交易首先意味着交易是在充分信息条件下自愿达成的交易。在服务消费中,由于旅游服务本身的特点,交易虽然在形式上是自愿达成的,但由于旅游者缺乏充分的信息,实质上则可能是违反其真实意愿的。旅游服务具有更直接的主体关系,这种主体关系的存在,使经营者及其服务人员对交易的达成更容易施加不当影响。在很多情形,旅游者之所以要接受差异收费,是因为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缺乏专业知识,在异地甚至异国旅游的旅游者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达到某种目的,需要借助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旅游者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生活习惯、法律、风土习俗,甚至语言均缺乏了解,就给旅游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引诱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旅游往往是由系列行为组成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旅游者往往在旅游经营者控制或熟悉的环境中接受服务。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人员可以利用这种优势的环境,向旅游者提出各种要求,如增加服务项目、接受新的服务、额外支付费用等,受环境影响,旅游者也很容易接受旅游经营者的不合理要求。
其次,交易是否公平取决于消费者获得服务的质、量与支付的对价是否对称,服务收费标准是否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旅游者并未获得额外的服务,却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观念很难为旅游者所接受。旅游服务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旅游者就交易是否公平作出合理的判断。对于无形的、不确定的服务而言,旅游者往往既不能借助其感官进行观察,也不能借助仪器进行检测。客观的信息不足,导致旅游者完全要依赖经营者及其服务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而言,没有有效的约束,就会充分利用其优势与消费者达成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可见,在旅游服务消费中不公平的交易更容易达成。在商品消费中,消费者关心的焦点集中于商品;在服务消费中,消费者关心的焦点则在于服务行为,而服务行为则是由服务经营者及其服务人员实施的。而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针对服务消费的特点,就如何保障服务消费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作出特别的规定。本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欠缺。
(二)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l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法制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
只有在能够满足消费者某种需求的情况下,消费者才会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消费者由于自身知识、实力的局限性,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并不能很了解,甚至常常会很无知,所以某种商品或服务是否能满足其需求,只有在对该商品或服务的适当了解的基础上才能知晓。同时,也是基于上述原因,消费者要想正确地使用、消费,充分发挥商品服务的效用,防止损害消费者安全的事故发生也要依赖于对有关真实情况的了解,例如有些商品应当置放在阴凉处才能保质。除此之外,对消费者来说,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观设计、等级、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商品或服务的全面信息后,消费者才能对其是否要买、花多少钱购买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满意的选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获悉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旅游经营者通常情况下,通过收取较低的团费来吸引旅游者旅游,在旅游过程中,为赚取更多利润,千方百计地让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与自费项目,对于不参加或购买力不强的旅游者收取额外的费用,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在消费领域中,由于每一个消费者的心理偏好以及习惯不同,导致对商品和服务的要求也不同。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此外,消费者还有权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场所;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选择商品的商标、产地、价格等事项,等等。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买与不买,买这样的还是买那样的,从这里买还是从那里买,最终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旅游经营者针对旅游者的差异收费,也侵害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参加购物活动£j自费项目是旅游者的权利,购买什么,购买多少,参加哪些自费项目均应由旅游者自主决定。旅游经营者的差异收费等于对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施加了不当的影响。
【条文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经常会发生同一旅游行程,同一团队,旅游者支付不同团费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当支持旅游者要求返还差异收费的请求。本条规定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差异收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差异费用的收取必须是因为不参加购物或者自费项目,或者消费能力低所导致的。下面以几个案例来分析是否构成差价收费。
案例l:北京的张小姐国庆长假期间通过国内某知名旅行社报了一个去往九寨沟的双飞五日旅游团,价格为5900元。张小姐与该旅行社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缴纳了全部团费后,跟团在九寨沟旅游。旅游过程中,由于逐步与同团的其他旅游者熟悉,其了解到该团共计20人,缴纳的团费几乎不尽相同,绝大多数人被收取4900元的团费,团费高的有被收取6900元的,团费低的有被收取3900元的,最低的还有被收取3400元的。张小姐很是气愤,认为同一趟行程,旅行社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务,与最低团费相比,自己却多花了将近一半的团费,而旅行社对此是明知的。以旅行社构成价格欺诈为由,张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其多交纳的团费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旅行社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的差异收费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旅行社并不构成欺诈,其主观上欠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欺骗行为,故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本案并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旅行社并不构成差异收费与价格欺诈。旅游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影响旅游价格的因素很多。首先,旅游是由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方面构成,形象地讲,旅游经营者是将上述服务内容打包出售给旅游者。而上述服务中,有的项目有很强的时间性。比如机票与酒店的价格越临近出行日期价格越贵,而这种价格差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法律允许的。同时,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讲,一个团队必须达到一定人数,其才能在保。证收回成本的基础上获利,因此,实践中也有报名最临近出行的非航空团价格最低的情况。这些旅游经营者针对同一团队同一行程不同人员的收费均与旅游者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旅游经营者并不构成对于旅游者的欺诈。
案例2:2009年国庆节,带着母亲去香港、澳门游玩的冯女士被旅行社收取了一项350元的年龄差别费。冯女士起诉称:“旅行社当时说老年人和儿童是一个特殊群体,消费能力弱,要多收一笔费用。到香港后,几乎每一个珠宝店,导游都会把游客逐个赶下车,不仅规定了必须在店内呆满2小时,还强迫大家消费,当时导游针对每个不去消费的旅游者每人再收取600元的费用,导游的态度极其恶劣,为息事宁人,我和母亲交纳了1200元的费用。”冯女士要求旅行社返还差价收费1550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差价收费,法院支持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因为350元的年龄差别费与1200元的费用是因为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或者消费能力低导致的。
案例3:李女士与王先生为纪念8周年结婚纪念日,带7岁的儿子,一家3口报团前往普及岛旅游,地接社提供了看护儿童的服务,但需额外收取费用800元,夫妻二人将儿子交由旅行社提供的工作人员看管。但觉得其已经支付23000元的团费,旅行社在其报团时声称其是顶级旅游团,800元的费用应当包括在23000的团费当中,因此双方产生分歧,出于今后出行顺利的考虑,其交纳了800元的费用,但回程后,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退还其多收取的800元。
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本案并不构成差异收费,本条明确规定差异收费是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本案中,旅行社为李女士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因此,旅行社可以收取额外的费用,并不构成差异收费。
【审判实务】
一、如何理解合同中购物与自费项目的约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28条第(9)项、第(10)项的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l款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实践中有人提出这两个条款是否有矛盾?如何正确理解?其实,两者并不矛盾。《旅行社条例》第28条目的是要求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清晰、明确、具体的旅游合同,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旅游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约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是旅游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旅游者可以就此类项目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旅游者可以参加购物活动,也可以不参加购物活动;也可以只参加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而不参加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对上述事项予以载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l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强调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行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二、如何认定旅游经营者有差异收费的行为
司法实践是千差万别的,但通常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者进行了差异收费:(1)团队到达购物店时,以合同有约定为由要求旅游者必须进店,否则向不购物的旅游者收取额外费用的;(2)以合同有约定为由要求旅游者必须接受自费项目的;(3)因旅游者不参加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要求旅游者支付“离团费”等额外费用的;(4)收取所谓“老人附加费”、“儿童附加费”、“购物附加费的。”
9、旅游中的同行价是什么意思?
比如说我是家旅行社,你向我订酒店。
如果你是自己有30人向我订房那我给你的是团队价;
如果你是旅行社向我订房,那咱俩就是同行给你的就是同行价了。
同行价一般会比团队价便宜因为合作时间长,机会多。
10、当当网同样商品为什么会出现两个价格?
仔细看是不一样 贵的那个随书附赠全国独家视频
此外若同一款出现二种不一样价格的因素还有就是 不是同一供应商的商品
楼主应知道当当自己不卖书的 当当是一个平台 然后招募这些售书商和出版商来自这里售书 望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