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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自驾贵州

发布时间: 2021-03-14 01:19:26

1、从东莞出发自驾贵州十日游,最优的路线是什么?

&

2、东莞去贵州赤水的自驾路线

驾车路线:全程约1440.2公里

起点:东莞市

1.东莞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行驶220米,右前方转弯

2) 行驶110米,左转进入胜和路

3) 沿胜和路行驶490米,右转进入鸿福路

4) 沿鸿福路行驶480米,左转进入莞太路

5) 沿莞太路行驶5.6公里,朝G15/广州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6) 沿匝道行驶150米,直行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190米,直行进入沈海高速公路

3.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29.9公里,朝韶关/湛江/机场/番禺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沈海高速公路

4.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1.2公里,过火村立交约990米后,直行进入广州绕城高速公路

5.沿广州绕城高速公路行驶37.4公里,过聚龙特大桥,朝花都/清远/广清高速/G107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6.沿匝道行驶1.6公里,直行进入广清高速公路

7.沿广清高速公路行驶47.8公里,朝清新/连州/岗头/G107方向,直行进入广清高速公路

8.沿广清高速公路行驶130米,在第1个出口,左前方转弯进入江南北路

9.沿江南北路行驶1.6公里,直行进入S114

10.沿S114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江北路

11.沿江北路行驶5.4公里,稍向左转进入清和大道

12.沿清和大道行驶1.5公里,稍向左转进入清连高速公路

13.沿清连高速公路行驶60米,直行进入清连高速公路

14.沿清连高速公路行驶153.0公里,过龙口大桥,在连南/连山出口,稍向右转进入龙口大桥

15.沿龙口大桥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G323

16.沿G323行驶2.6公里,直行进入团结大道

17.沿团结大道行驶1.5公里,右后方转弯进入顺德大道

18.沿顺德大道行驶540米,左转上匝道

19.沿匝道行驶2.0公里,直行进入二广高速公路

20.沿二广高速公路行驶309.2公里,稍向右转进入梽木山互通

21.沿梽木山互通行驶460米,直行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22.沿沪昆高速公路行驶172.3公里,过舞水大桥约1.5公里后,直行上匝道

23.沿匝道行驶81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24.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82.4公里,朝凤凰/铜仁/G209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5.沿匝道行驶850米,直行进入杭瑞高速公路

26.沿杭瑞高速公路行驶376.8公里,朝仁怀/赤水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7.沿匝道行驶610米,直行进入蓉遵高速公路

28.沿蓉遵高速公路行驶193.3公里,在赤水/赤水风景区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29.沿匝道行驶2.1公里,左转进入赤金大道

30.遵义市内驾车方案

1) 沿赤金大道行驶1.0公里,右转进入赤金大道

2) 沿赤金大道行驶840米,直行进入赤金大道

3) 沿赤金大道行驶70米,在第2个出口,朝西内环路方向,直行进入人民西路

4) 沿人民西路行驶1.1公里,过左侧的赤水美的空调专卖店,左转进入S301(旧)

5) 沿S301(旧)行驶3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赤水

3、自驾游东莞去贵州省凯里高速費用多少錢

驾车路线:全程约1037.4公里

起点:东莞市

1.东莞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行驶220米,右前方转弯

2) 行驶110米,左转进入胜和路

3) 沿胜和路行驶490米,右转进入鸿福路

4) 沿鸿福路行驶480米,左转进入莞太路

5) 沿莞太路行驶5.6公里,朝G15/广州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6) 沿匝道行驶150米,直行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190米,直行进入沈海高速公路

3.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29.9公里,朝韶关/湛江/机场/番禺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沈海高速公路

4.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1.2公里,过火村立交约990米后,直行进入广州绕城高速公路

5.沿广州绕城高速公路行驶37.4公里,过聚龙特大桥,朝花都/清远/广清高速/G107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6.沿匝道行驶1.6公里,直行进入广清高速公路

7.沿广清高速公路行驶47.8公里,朝清新/连州/岗头/G107方向,直行进入广清高速公路

8.沿广清高速公路行驶130米,在第1个出口,左前方转弯进入江南北路

9.沿江南北路行驶1.6公里,直行进入S114

10.沿S114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江北路

11.沿江北路行驶5.4公里,稍向左转进入清和大道

12.沿清和大道行驶1.5公里,稍向左转进入清连高速公路

13.沿清连高速公路行驶60米,直行进入清连高速公路

14.沿清连高速公路行驶153.0公里,过龙口大桥,在连南/连山出口,稍向右转进入龙口大桥

15.沿龙口大桥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G323

16.沿G323行驶2.6公里,直行进入团结大道

17.沿团结大道行驶1.5公里,右后方转弯进入顺德大道

18.沿顺德大道行驶540米,左转上匝道

19.沿匝道行驶2.0公里,直行进入二广高速公路

20.沿二广高速公路行驶309.2公里,稍向右转进入梽木山互通

21.沿梽木山互通行驶460米,直行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22.沿沪昆高速公路行驶425.2公里,过凯旋2号大桥,在鸭塘/凯里/G320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23.沿匝道行驶930米,过凯旋2号大桥,直行进入凯开大道

24.凯里市内驾车方案

1) 沿凯开大道行驶1.8公里,稍向右转进入G320

2) 沿G320行驶70米,直行进入迎宾大道

3) 沿迎宾大道行驶2.6公里,过右侧的交通大厦约120米后,左转进入市府西路

4) 沿市府西路行驶21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凯里市

4、从东莞出发6天自驾游贵州,云南有什么好路线

驾车路线:全程约1109.1公里

起点:云南贵州售票服务中...

1.东莞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行驶40米,左转进入西湖三路

2) 沿西湖三路行驶190米,左转进入西湖西路

3) 沿西湖西路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莞龙路

4) 沿莞龙路行驶5.1公里,朝环城路(北)/石碣/广园快速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莞龙路辅路

5) 沿莞龙路辅路行驶350米,朝环城路(北)/石碣/广园快速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6) 沿匝道行驶25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环城东路

7) 沿环城东路行驶3.5公里,直行进入石碣互通立交

8) 沿石碣互通立交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环城北路

9) 沿环城北路行驶11.6公里,稍向右转进入环城路北段

10) 沿环城路北段行驶5.0公里,直行进入环城路北段

11) 沿环城路北段行驶250米,稍向左转进入环城路北段

12) 沿环城路北段行驶130米,直行进入望牛墩立交桥

2.沿望牛墩立交桥行驶2.1公里,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

3.沿京港澳高速行驶20.1公里,直行进入广深高速

4.沿广深高速行驶10.0公里,朝科韵路/华南快速/佛山/S81西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黄村立交

5.沿黄村立交行驶840米,直行进入广州环城高速

6.沿广州环城高速行驶21.2公里,朝肇庆/佛山/S15/S55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沙贝立交桥

7.沿沙贝立交桥行驶430米,直行进入广佛高速

8.沿广佛高速行驶6.3公里,朝三水/肇庆/S55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9.沿匝道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广三高速

10.沿广三高速行驶20.5公里,直行进入二广高速

11.沿二广高速行驶360米,朝广州绕城高速/广昆高速/广明高速/花都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小塘互通

12.沿小塘互通行驶1.6公里,直行进入广州绕城高速

13.沿广州绕城高速行驶5.9公里,朝肇庆/云浮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横江互通

14.沿横江互通行驶610米,直行进入广昆高速

15.沿广昆高速行驶204.4公里,朝茂名/南宁/贺州/桂林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苍梧南互通立交桥

16.沿苍梧南互通立交桥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广昆高速

17.沿广昆高速行驶3.3公里,朝茂名/南宁/G65/G80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8.沿匝道行驶93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

19.沿包茂高速行驶5.5公里,稍向右转上匝道

20.沿匝道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苍硕高速

21.沿苍硕高速行驶144.0公里,朝武宣/来宾/柳州/百色方向,稍向左转进入桂来高速

22.沿桂来高速行驶29.0公里,朝G7212/武宣东/柳州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3.沿匝道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柳武高速

24.沿柳武高速行驶87.6公里,直行上匝道

25.沿匝道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三北高速

26.沿三北高速行驶34.8公里,直行进入汕昆高速

27.沿汕昆高速行驶138.2公里,直行进入兰海高速

28.沿兰海高速行驶231.0公里,朝贵阳/榕江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9.沿匝道行驶1.8公里,直行进入厦蓉高速

30.沿厦蓉高速行驶81.5公里,朝安顺/遵义/G6001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秦棋立交

31.沿秦棋立交行驶880米,直行进入沪昆高速

32.内驾车方案

1) 沿沪昆高速行驶2.7公里,朝机场/龙洞堡/遵义/重庆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 沿匝道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沪昆高速

3) 沿沪昆高速行驶9.4公里,稍向左转进入东出口高速

4) 沿东出口高速行驶2.6公里,直行进入东出口高速

5) 沿东出口高速行驶20米,直行进入东出口高速

6) 沿东出口高速行驶150米,直行进入都司高架路

7) 沿都司高架路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都司高架桥路

8) 沿都司高架桥路行驶760米,朝花溪/贵黄公路方向,稍向左转进入都司高架路

9) 沿都司高架路行驶260米,右转进入中华南路

10) 沿中华南路行驶440米,直行进入中华中路

11) 沿中华中路行驶740米,直行进入中华北路

12) 沿中华北路行驶1.6公里,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贵州省

5、由东莞自驾车到贵州省怀仁市

朋友啊 应该是贵州省仁怀市吧~

东莞市-仁怀市 距离最短行驶
总 里 程:1487.9公里
大约耗时:20小时1分钟

1. 从东莞市出发行驶246米到达体育路

东北向出发沿无名路行驶246米驶入体育路

2. 沿着体育路行驶4.1公里到达莞穗路

驶入体育路行驶124米

左转驶入园岭路行驶1.0公里

左转驶入八达路行驶935米

右转驶入莞太路行驶316米

驶入可园南路行驶356米

驶入万江桥行驶1.4公里驶入莞穗路

3. 沿着莞穗路行驶1.8公里到达莞穗大道

驶入莞穗路行驶1.8公里驶入莞穗大道

4. 沿着莞穗大道行驶1.7公里到达G107

驶入莞穗大道行驶1.7公里驶入G107

5. 沿着G107行驶36.7公里到达环城高速公路

驶入G107行驶4.5公里

驶入中堂大桥行驶726米

驶入G107行驶12.1公里

靠右驶入无名路行驶19米

靠右驶入无名路行驶19.4公里驶入环城高速公路

6. 沿着环城高速公路行驶28.6公里到达广佛高速公路

驶入环城高速公路行驶11.3公里

驶入白云隧道行驶312米

驶入环城高速公路行驶9.3公里

驶入无名路行驶7.6公里

7. 沿着广佛高速公路行驶28.3公里到达广三高速公路

驶入无名路行驶28.3公里驶入广三高速公路

8. 沿着广三高速公路行驶1.7公里到达G321

行驶1.7公里驶入G321

9. 沿着G321行驶221.3公里到达西堤三路

驶入G321行驶6.9公里

驶入马房北大桥行驶1.2公里

驶入G321行驶1.8公里

第2出口离开环岛行驶26.3公里

第3出口离开环岛行驶11.5公里

第2出口离开环岛行驶8.4公里

第3出口离开环岛行驶20.3公里

驶入大迳桥行驶102米

驶入G321行驶27.7公里

靠左行驶35.0公里

驶入河口桥行驶139米

驶入G321行驶7.4公里

右转第1出口离开环岛行驶3.6公里

第2出口离开环岛行驶1.1公里

靠右行驶47.9公里

驶入贺江二桥行驶354米

驶入G321行驶16.9公里

靠右行驶4.7公里驶入西堤三路

10. 沿着西堤三路行驶4.7公里到达G321

驶入西堤三路行驶4.2公里

右转驶入无名路行驶19米

右转驶入无名路行驶459米驶入G321

11. 沿着G321行驶214.9公里到达G323

第2出口离开环岛驶入G321行驶53.0公里

靠右行驶120.6公里

第1出口离开环岛行驶39.2公里

靠左第3出口离开环岛行驶2.1公里驶入G323

12. 沿着G323行驶84.8公里到达G322

第2出口离开环岛驶入G323行驶946米

第1出口离开环岛行驶83.9公里驶入G322

13. 沿着G322行驶49.2公里到达西江路

驶入G322行驶26.3公里

靠右行驶22.9公里驶入西江路

14. 沿着西江路行驶1.4公里到达屏山大道

行驶1.4公里驶入屏山大道

15. 沿着屏山大道行驶3.2公里到达G322

驶入屏山大道行驶3.2公里驶入G322

16. 沿着G322行驶111.1公里到达宜柳高速公路

驶入G322行驶675米

靠右行驶257米

左转行驶378米

右转行驶13.1公里

左转驶入无名路行驶595米

右转驶入无名路行驶96.1公里

17. 沿着宜柳高速公路行驶62.1公里到达G323

驶入无名路行驶62.1公里驶入G323

18. 沿着G323行驶20.2公里到达G210

第1出口离开环岛行驶3.5公里

驶入金城江隧道行驶386米

驶入G323行驶16.4公里驶入G210

19. 沿着G210行驶103.2公里到达贵新高速公路

驶入G210行驶17.7公里

驶入大山塘隧道行驶433米

驶入G210行驶1.9公里

驶入骆马店明洞行驶125米

驶入G210行驶83.1公里驶入贵新高速公路

20. 沿着贵新高速公路行驶261.1公里到达东出口高速公路

驶入贵新高速公路行驶15.5公里

驶入新和明洞行驶113米

驶入贵新高速公路行驶14.9公里

驶入打桃明洞行驶123米

驶入贵新高速公路行驶53.0公里

驶入大坪隧道行驶297米

驶入贵新高速公路行驶177.2公里驶入东出口高速公路

21. 沿着东出口高速公路行驶26.4公里到达绕城高速公路

驶入东出口高速公路行驶6.4公里

右转驶入无名路行驶20.0公里

22. 沿着绕城高速公路行驶34.1公里到达贵遵高速公路

驶入无名路行驶34.1公里驶入黎安隧道

23. 沿着贵遵高速公路行驶83.9公里到达G326

驶入黎安隧道行驶111米

驶入贵遵高速公路行驶22.6公里

驶入三田隧道行驶163米

驶入贵遵高速公路行驶26.4公里

驶入乌江隧道行驶220米

驶入贵遵高速公路行驶1.9公里

驶入公鸡岭隧道行驶108米

驶入贵遵高速公路行驶30.8公里

靠左驶入无名路行驶1.6公里驶入G326

24. 沿着G326行驶103.0公里到达目的地仁怀市

第2出口离开环岛驶入G326行驶63.2公里

靠右行驶18.1公里

靠右行驶15.7公里

左转行驶6.1公里

到达目的地附近

6、从广东东莞自驾到贵州黔西南州要几个小时

驾车路线:全程约1113.0公里,驾车耗时约13小时左右。

起点:东莞市

1.东莞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行驶220米,右前方转弯

2) 行驶110米,左转进入胜和路

3) 沿胜和路行驶490米,右转进入鸿福路

4) 沿鸿福路行驶480米,左转进入莞太路

5) 沿莞太路行驶5.6公里,朝G15/广州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6) 沿匝道行驶150米,直行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190米,直行进入沈海高速公路

3.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39.4公里,过广氮立交,朝科韵路/华南快速/佛山/S81西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沈海高速公路

4.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400米,过黄村立交约430米后,直行进入广州环城高速公路

5.沿广州环城高速公路行驶21.3公里,朝肇庆/佛山/S15/S55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沈海高速广州支线

6.沿沈海高速广州支线行驶150米,过沙贝立交桥约270米后,直行进入沈海高速广州支线

7.沿沈海高速广州支线行驶6.3公里,过雅瑶大桥,朝三水/肇庆/S55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8.沿匝道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二广高速广州支线

9.沿二广高速广州支线行驶21.0公里,朝广州绕城高速/广昆高速/广明高速/花都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小塘互通

10.沿小塘互通行驶1.2公里,过小塘互通约430米后,直行进入广州绕城高速公路

11.沿广州绕城高速公路行驶5.9公里,过徐边高架桥,朝肇庆/云浮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横江互通

12.沿横江互通行驶600米,直行进入广昆高速公路

13.沿广昆高速公路行驶120.9公里,朝南宁/岑溪/罗定/S51方向,稍向左转进入罗阳高速公路

14.沿罗阳高速公路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罗阳高速公路

15.沿罗阳高速公路行驶25.7公里,稍向右转上匝道

16.沿匝道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深罗高速公路

17.沿深罗高速公路行驶37.5公里,直行进入岑筋高速公路

18.沿岑筋高速公路行驶32.8公里,过亭子坡高架大桥,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19.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5.6公里,朝玉林/南宁方向,稍向左转进入广昆高速公路

20.沿广昆高速公路行驶1.0公里,过岑溪南互通,直行进入广昆高速公路

21.沿广昆高速公路行驶224.0公里,过甘棠河大桥,朝南宁/百色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广昆高速公路

22.沿广昆高速公路行驶970米,直行进入泉南高速公路

23.沿泉南高速公路行驶50.5公里,过那平大桥,朝北海/机场/友谊关/河池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泉南高速公路

24.沿泉南高速公路行驶680米,过南宁东互通约720米后,直行进入南宁绕城高速公路

25.沿南宁绕城高速公路行驶34.1公里,朝百色/云南/G80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广昆高速公路

26.沿广昆高速公路行驶740米,过石埠北立交1号跨线桥,直行进入广昆高速公路

27.沿广昆高速公路行驶192.7公里,朝隆林/昆明/兴义/田林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8.沿匝道行驶640米,直行进入汕昆高速公路

29.沿汕昆高速公路行驶265.4公里,过马岭河大桥,在兴义东/桔山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30.沿匝道行驶1.5公里,直行

31.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内驾车方案

1) 行驶730米,左转进入宜化大道

2) 沿宜化大道行驶380米,过右侧的跑马厂约200米后,左前方转弯进入峡谷大道

3) 沿峡谷大道行驶830米,右转进入桔山大道

4) 沿桔山大道行驶4.8公里,直行进入桔山大道

5) 沿桔山大道行驶610米,在第2个出口,朝遵义路方向,左转进入遵义路

6) 沿遵义路行驶310米,右转

7) 行驶34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7、从东莞自驾车去贵州凯里要多少过路费

从玉屏自驾车到凯里

公路里程全程 约144.6公里,需要2小时44分钟,高速公路过路费可按0.3~0.5元/公里估算。

上寨

1.
玉屏侗族自治县内驾车方案
详情
1)
从起点向西南方向出发,沿x010行驶9.2公里,左转进入s203
2)
沿s203行驶5.3公里,右转
3)
行驶50米,右前方转弯
4)
行驶670米,朝贵阳方向,稍向右转
5)
行驶90米,右前方转弯
2.
行驶140米,从入口进入g60
3.
沿g60行驶116.2公里,从出口离开
全路段收费
4.
行驶310米,右前方转弯
5.
凯里市内驾车方案
详情
1)
行驶570米,朝雷山方向,稍向右转
2)
行驶30米,右转进入s308
3)
沿s308行驶2.5公里,在三棵树2大桥右前方转弯
4)
行驶50米,右前方转弯
5)
行驶8.7公里,直行进入g320
6)
沿g320行驶650米,右转进入市府西路
7)
沿市府西路行驶21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凯里市

8、东莞到贵阳自驾过路费多少钱

东莞到贵阳自驾小时47分钟,全程1105.4公里

油费约800元,经过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总过路费约500元。


东莞市

从东莞市到胜和路,行驶330米

左转,进入胜和路,行驶480米

右转,进入鸿福路,行驶500米

左转,进入莞太路,行驶5.6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从莞太路到京港澳高速,行驶140米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京港澳高速,行驶8.3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广深高速,行驶31.2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广州环城高速,行驶22.1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广佛高速,行驶6.8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从广佛高速到广三高速,行驶870米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广三高速,行驶12.9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二广高速,行驶8.7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小塘互通,行驶420米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广州绕城高速,行驶7.1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广昆高速,行驶209.3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包茂高速,行驶6.8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苍硕高速,行驶144.8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桂来高速,行驶29.0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三北高速,行驶123.6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汕昆高速,行驶154.9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兰海高速,行驶214.9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从兰海高速到厦蓉高速,行驶1.0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厦蓉高速,行驶66.6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都织高速,行驶15.7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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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zns.gov.cn/office/fo/html/11/11180506.htm

收养人具备以下条件:

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人有配偶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其次,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还可以不受收养法第6条第1项的限制.再次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若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的条件:

须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抚养能力的儿童.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组成部分。在亲属法学中,除收养制度的含义外,往往从以下两种角度使用收养一词:第一,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涉及三方面当事人: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人或机构为送养人。第二,收养是指收养关系即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收养行为是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是通过收养关系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属于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行为不仅涉及到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化,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各国法律对于收养行为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才能产生收养行为的预期法律效果。

2、收养是设立或变更亲属身份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是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没有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类似自然血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它导致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基于亲属身份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和转移。同时,随着收养行为的建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消灭。收养行为属于身份法上的行为,具有拟制和解销效力。

3、收养是成立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依法予以解除。收养所建立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既可依法律行为而产生,也可依法律行为而人为地解除。

4、收养只能发生在无直接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收养在于设立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发生在原本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人们之间,直系血亲之间的收养和被收养,既不符合收养的宗旨,也无实际意义。1同时,收养属于亲属身份变更的行为,也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体,不具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指因父母工作、生活条件等限制而无法直接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时,将子女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方式。寄养与收养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收养是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收养的成立,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自然血亲关系,同时又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寄养在被寄养人与代养人之间并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被寄养人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消除,被寄养人的抚育费等仍由其生父母负担。(2)收养是设立或变更身份关系的行为,只有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而建立的收养关系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寄养则是父母抚养方式的一种变通,法律对此一般不做限制。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二、收养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收养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属于简单收养。当代国家中,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同时设立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两种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三)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四)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

(五)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将收养分为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有效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无效收养。

(六)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

生前收养是指收养人生存在世期间收养子女建立法律拟制血亲的行为。遗嘱收养是指收养人利用遗嘱方式确定其养子女的行为。由于遗嘱收养侧重于继承和传宗接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养育和保护,各国收养法一般均采用生前收养。

三新中国的收养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巨大变革,收养制度也必然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是在建国以后的四十多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完成的。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建国初期阶段。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这是该法对于收养问题的原则规定。对于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及其收养的解除等问题,该法均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进行处理,主要是:废止立嗣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立嗣人与嗣子的关系,如果立嗣人与嗣子长期共同生活、互相扶养,已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确认收养关系的存在,如果立嗣人与嗣子没有共同生活、互相扶养的,不应确定收养关系的存在。收养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收养强调自愿原则,被收养人是否是近亲或其他人,没有限制。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得相互歧视、虐待、遗弃。从建国初期直到七十年代,人民法院受理的收养纠纷案件以及对继承案件中有关收养关系的确认,均以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和上述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理。

(二)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收养问题的规定。在1978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党和国家的各项民事政策法律应予严格执行。《意见》中关于收养问题在收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和总结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其内容:(1)明确了收养的条件和程序。收养子女,必须经过生父母或监护人与养父母协议同意;子女有识别能力的,须取得子女同意,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进行户籍登记后始能成立。(2)规定了养父母或生父母中途反悔的处理原则。收养关系成立后,一方反悔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根据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的实际关系,养子女的意见,按照归谁抚养对养子女有利的原则判决。(3)规定了补偿抚养费问题的处理原则。生父母反悔的,可根据养父母抚养养子女的实际抚养费用,生父母的经济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酌情由生父母补偿。养父母反悔的,是否补偿抚养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处理。(4)规定了养父母和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和处理原则。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经法院调解不成,双方关系确已破裂,再继续下去对养父母的晚年生活或养子女的前途确实不利的,可判决准予解除。这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年老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养子女给付一定的生活费,也可判决养子女给付长期的生活费。养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处理。

(三)1980年的《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收养问题的规定。1980年的《婚姻法》原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1980年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明确了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后果。但对于收养成立的条件、程序、效力和解除等法律问题仍没有详细规定。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专门针对收养问题做了规定,2主要内容体现在:(1)收养关系的成立: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2)事实收养关系;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当事人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3)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4)对收养反悔的处理;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5)收养关系的解除,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6)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施行。该法共分为六章,计33条。第一章 总则,是有关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的规定。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有关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有关收养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的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是有关刑事责任的追究办法。第六章 附则。

《收养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收养行为发生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养法》的不足在实践中开始暴露,主要表现在:(1)收养条件过于严格,致使许多孤儿、弃婴得不到有抚养条件又愿收养儿童的人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负担沉重,不利于孤儿、弃婴的健康成长。(2)办理收养手续不统一。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有三种:书面收养协议、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多种程序造成适用中的诸多漏洞。为了合理确定收养条件、完善收养程序,进一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对于1991年《收养法》做出了修改,该决定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收养法》(修正案)是我国收养关系的基本规范。

(五)《婚姻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婚姻法》(修正案)在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行。《婚姻法》(修正案)保留了收养的原则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婚姻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同时,对于依法建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修正案)未就收养问题做实质内容的变动,但考虑到婚姻法其他内容特别是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修改,养父母子女关系随之也有某种程度的完善。

四、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收养法的本质和特点,是收养关系当事人成立收养关系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收养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收养法、提高办案质量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收养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可见,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四项: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我国《收养法》(修正案)虽然没有绝对禁止收养成年人,但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主要限于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就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通过建立合法有效的收养,使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在和睦幸福的家庭中健康成长。为此,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要求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送养人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对于不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成长的收养,法律不予成立和保护。

(二)平等自愿原则

收养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自觉自愿。收养是设立亲属身份关系的行为,当事人必须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通过协商而达到一致的意思表示来建立收养关系,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收养法》(修正案)规定,收养应经过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双方自愿,若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同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一致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平等自愿原则不仅体现在收养成立上,而且还体现在诉讼行为上。

(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不仅涉及到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利益,而且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收养行为应遵循社会公德原则。《收养法》(修正案)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法》(修正案)还规定,收养人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当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也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为稳定收养关系,《收养法》(修正案)第22条还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四)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由于收养涉及到孩子抚育问题,应遵循计划生育原则。《收养法》(修正案)严格限制了被收养各方面的条件:只有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的人才可以收养,一般只能收养1名子女,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律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二是应当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程序,这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关系只有具备这两个方面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

收养的实质条件是指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我国《收养法》(修正案)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根据这一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实质条件有:

(1)无子女。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夫妻双方一般只能生育一胎小孩。为防止当事人借收养规避法律,收养法将计划生育原则列为其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这里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无子女”则是指作为收养人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虽有生育能力但夫妻不愿生育子女,或夫妻所生育的子女已死亡而导致没有子女。收养人若没有配偶,则也应是无子女者。

但是,收养孤儿或者残废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收养人应当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抚养教育能力”要求收养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在经济条件、道德品质、身体素质上也应符合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道德品质恶劣、好逸恶劳、自身不能维持生活的人,不能作为收养人。

(3)年满30岁。《收养法》未修改之前,要求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是35周岁,1999年修改《收养法》后,为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应达到年满30周岁。此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为稳定收养关系和便于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的考虑。各国法律均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年龄差距,便于收养人尽到抚育被收养人的目的。同时,收养人达到一定年龄时,也具备了足够的经济来源和精力,有利于抚育被收养人。3第二,基于计划生育原则。无生育能力有永久性和临时性之分。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经确诊无生育能力的人才会产生抱养他人子女的心理需求,才能对所抱养的子女更加疼爱;同时,既已明确无生育能力,就不可能在抱养他人的子女后再生育自己的子女,也有利于计划生育原则的贯彻执行。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的严重疾病,直接影响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多数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难以为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5)其他条件。收养法同时规定了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收养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10条还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经夫妻共同收养。”

2、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确定被收养人年龄的上限,是为了稳定所建立的收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以18周岁作为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以10周岁作为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不满14周岁的儿童,本身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抚育,也容易与收养人建立亲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被收养人首先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被收养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才需要他人收养。这些人包括:①丧失父母的孤儿。《收养法》(修正案)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4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是指依法经公安机关查找后确认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遗弃的婴儿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无力抚养子女的,这些子女才能成为被收养人。

3、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有三大类,不同类型的送养人,条件要求有所不同。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送养人应具备:①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生父母因疾病、残障、经济困难或其中一方死亡等原因

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为了让这些子女健康成长,可以“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为由送养子女。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即使是父母已离婚的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也必须由生父母协商同意后共同送养。但是,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③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④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2)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送养人应具备:

①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时,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主要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因此,以上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时,应征求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是指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变更监护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组织。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未成年人。但是,《收养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的资格条件。根据1999年5月25日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因此,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应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到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但是,收养人仍然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而且必须无子女。但华侨回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废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法》(修正案)第8条的规定,收养孤儿、残废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但在收养这些儿童时,仍应符合一般收养关系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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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东莞南城自驾到贵州仁怀

南城 1. 从 起点 向正西方向出发 2. 沿 鸿福路 行驶40米, 右前方转弯 进入 莞太路 3. 沿 莞太路 行驶2.3公里, 左前方转弯 进入 可园南路 4. 沿 可园南路 行驶480米, 直行 进入 可园路 5. 沿 可园路 行驶640米, 直行 进入 莞穗路 6. 沿 莞穗路 行驶1.9公里, 直行 进入 G107 7. 沿 G107 行驶3.4公里, 直行 上 环城路谷涌立交 8. 沿 环城路谷涌立交 行驶270米, 直行 进入 G107 9. 沿 G107 行驶15.8公里, 稍向右转 进入 10. 沿 行驶260米, 稍向右转 进入 11. 沿 行驶110米, 稍向右转 进入 G15 12. 沿 G15 行驶446.4公里, 稍向右转 进入 G75 13. 沿 G75 行驶200.8公里, 直行 进入 G7511 14. 沿 G7511 行驶86.9公里, 直行 进入 G7211 15. 沿 G7211 行驶10.0公里, 直行 进入 G7201 16. 沿 G7201 行驶2.1公里, 直行 进入 G80 17. 沿 G80 行驶18.9公里, 稍向右转 进入 G75 18. 沿 G75 行驶122.3公里, 直行 进入 G050 19. 沿 G050 行驶97.0公里, 稍向右转 进入 G210 20. 沿 G210 行驶97.0公里, 稍向右转 进入 21. 沿 行驶400米, 直行 进入 G75 22. 沿 G75 行驶152.6公里, 直行 进入 G60 23. 沿 G60 行驶104.9公里, 直行 进入 G6001 24. 沿 G6001 行驶28.0公里, 直行 进入 G75 25. 沿 G75 行驶109.5公里, 稍向右转 进入 马家湾互通 26. 沿 马家湾互通 行驶580米, 稍向右转 进入 27. 沿 行驶840米, 稍向右转 进入 28. 沿 行驶10米, 稍向左转 进入 G326 29. 沿 G326 行驶980米, 左前方转弯 进入 30. 沿 行驶20米, 稍向右转 进入 G326 31. 沿 G326 行驶27.3公里, 稍向右转 进入 S208 32. 沿 S208 行驶890米, 稍向右转 进入 遵赤高速公路 33. 沿 遵赤高速公路 行驶34.9公里, 稍向右转 进入 34. 沿 行驶170米, 稍向右转 进入 35. 沿 行驶1.1公里, 稍向右转 进入 36. 沿 环岛 行驶30米, 稍向左转 进入 环岛 37. 沿 行驶510米, 直行 进入 国酒南路 38. 沿 国酒南路 行驶560米, 稍向右转 进入 39. 沿 环岛 行驶30米, 稍向右转 进入 国酒南路 40. 沿 国酒南路 行驶510米, 稍向左后转弯 进入 41. 沿 行驶220米, 左转 进入 42. 沿 行驶80米, 右前方转弯 进入 43. 沿 行驶20米,到达 终点 仁怀市全程:1570.8 公里